完善本外币协同监管 促进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的思路

作者:杨振坤 马 宇 郭 昇 日期:2021-03-11 10:34:58

本外币协同监管要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完善宏观审慎与微观市场监管“两位一体”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深度参与或主导双边、多边合作,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及亚投行、丝路基金等机构资金的投入运行加速推进了人民币的国际化,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规模不断扩大,对跨境资金流动总量、方向以及国际收支结构产生了一定影响,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难度加大。

在我国,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纵深发展和外汇管理改革的推进,如何借鉴国外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当下国情选择适合的有效手段调控资本流动,完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与行业自律,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健康发展将成为我国本外币协调监管的重点。通过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科技手段运用、银行与企业自律机制建立达到货币政策独立、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政府经济调节能力、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促进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化。

第一,完善监管顶层设计,树立本外币跨境资金协同监管的理念。

我国跨境人民币的管理政策尚不健全,而外汇管理改革在持续推进。在政策的制定上,应统筹部署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改革举措,避免在政策发布时由于标准不同导致跨境资金流动异常波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需要对跨境人民币以及外汇进行协同管理的制度安排,对前瞻性、原则性政策和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会商,充分评估后发布,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明确制定银行业务审核的标准和依据。

增加银行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交易背景的审核义务,把握涉外主体全口径的跨境资金流动信息。厘清本外币监管间差异,构建涉外主体全口径的本外币监测数据平台,实现对跨境资金性质、背景和运行机制等有效掌控。

第三,整合业务系统,建立健全跨境资金全口径监管监测体系。

首先要增加外汇局金宏系统以RCPMIS信息采集源,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实现RCPMIS与银行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外汇局金宏系统构建一个能够互享信息的平台。其次是打通金宏系统和RCPMIS系统间的联系,完成彼此间的数据交互和信息资源共享,使RCPMIS系统和金宏系统均能够获取到全口径的跨境资金信息,两大系统能够进行数据校验。

第四,改进货物贸易数据监测标准。

建立一个以总量监测为核心、专项监测为辅助的监测机制,能够实施对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匹配情况监测,还可以对其总量与差额拟合情况实施管理,亦可实现分地区监测、分币别监测,转口贸易、来料加工等业务监管等专项监测目标。

第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

建立起覆盖银行、保险、证券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全面采集各类数据信息,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功能,设计前瞻性指标,及时对相关系统性风险做出准确预警,以便采取宏观经济政策、宏观审慎政策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第六,督促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推进银行自律机制建设。

原则上,将本外币监管统一在“展业三原则”框架下。目前,绝大部分本外币业务均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银行是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审核枢纽。随着人民币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外汇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更加频繁,涉外主体在人民币和外汇之间资产摆布需求不断升级,本外币协同监管对银行跨境资金真实性审核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只有不断督导境内银行加强自律,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一是自上而下建立各层级的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自律机制,通过银行间自律监督,抑制银行为迎合客户而过度开发、使用本外币组合产品,避免不正当竞争。二是监管部门通过内控检查、考核评价等手段督促银行切实做到“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从银行柜台前沿把好跨境收支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跨境收支一致性的审核关口,不给虚假交易、无实需套利等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以方便之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同时商业银行要加快人员素质建设,提高本外币系统监管工作能力。树立本外币协同监管理念,促使基层外汇管理人员摆脱行为监管的惯性思维。加强外汇局人员的内部培训和轮岗交流,开展跨部门、跨业务交流,强化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注重提升统计分析技能以及各业务系统的操作能力,切实提高外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为跨境资金监管提供稳定的法制保障。

在推进人民币跨境流动的过程中,必将面临国际法律冲突,因此应注重完善相应的金融法律和法规,这是人民币国际化必须面对的挑战。特别应侧重有关金融监管、税收优惠、司法制度、争议解决方式等制度的安排与设计,这极大地影响着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对海外投资的吸引力、与世界主要金融中心规制的协调配合,以及我国金融秩序的宏观调控。适时调整现行外汇法和外汇条例,改变外汇政策和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松紧不统一的局面,尝试将跨境人民币也界定为外汇以统一进行监管,在法律中明确界定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条件不成熟时,可以先行整合现有监管法规和规章,并制定新的监管规章和行政法规,并且对外公开,以增加透明度,使投资者明确知晓我国资金流动的监管法制。条件成熟时,通过参照国外Q条例、《约翰森林法》和《服务业国际投资和贸易调整法案》等国际惯例及国内实际情况起草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持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本外币协同监管促进跨境资金流动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因此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推进跨境资金流动本外币协同监管就是要精简部门,减少重复监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此外,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前提是要有真实合法的背景和需求,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对单证审核内容。

同时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走出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积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发挥亚投行、丝路基金等机构作用,通过直接投资、项目贷款推动人民币资本输出。支持中资金融机构开拓海外市场和全球布局,为“走出去”企业和境外主体提供投融资、离岸市场发债、资金结算清算等服务,提升全球竞争力。

第九,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本外币协同监管要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完善宏观审慎与微观市场监管“两位一体”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一是要改进现有的微观管理工具,减少事前审批工具,加强微观事中事后管理,以事后管理为主,通过行业自律促进银行合规经营,以其流动性、主权风险等相关因素制定政策指引。监管部门应根据负债工具的稳定性提出风险权重指引,并通过此引导商业银行本币跨境流动的流向、存量及规模。二是为了弥补微观监管的不足,要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三是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对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合规程度高的给予适当便利,对合规程度差的实施严格监管,对风险较高的创新业务保留必要的准入门槛。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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