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尽职免责” 应关注四大问题

作者: 日期:2019-08-27 15:03:43

作者 | 司佐峰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19年第8期

导读
围绕现有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经营信息和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增加小微企业经营、融资信息的透明度,为信贷调查人员获取小微企业信息提供便利,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正文
由于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信贷人员对信贷风险较高的小微企业,大多存在“慎贷”“畏贷”心理。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尽职免责制度有效落实,以保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从而发挥金融在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了解“尽职免责”及相关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笔者对河北辖内已完成2018年不良信贷追责程序的15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中,154家样本银行机构均落实了尽职免责制度,其中74家机构制定了本级实施细则,80家机构沿用上级机构或管理部门的尽职免责制度规定。调查结果显示,样本机构均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了尽职免责制度,在小微信贷激励机制方面取得一定实效。但由于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对“尽职免责”的判断主观性较强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以致“尽职免责”制度落实存在困难,小微企业贷款仍是问责高发区。
 
尽职免责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能够落实尽职免责制度,信贷业务人员保护得到加强。一是拓宽“尽职免责”适用范围。如2018年工商银行总行印发了《普惠领域信贷从业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18年版)》,进一步拓宽适用范围,将属于银保监会考核口径的涉农、扶贫信贷业务也纳入其中;农业银行总行2018年以来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事业,专门制定了针对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客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二是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如光大银行保定分行通过将尽职免责制度进行细化,共划分有九类情形,如涉及之一,即可对普惠金融授信业务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操作标准明确。本次调查显示,样本银行主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客户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信贷风险给予免责。154家样本机构对2018年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评议和认定,最终全部免责4972人次,占问责人数的52.31% ;部分免责1424人次,占问责人数的14.98%。
建立小微信贷激励机制,不良贷款容忍度实行弹性化管理。调查显示,在154家样本机构中作为尽职免责制度的配套措施,共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小微信贷激励机制。在这项工作中,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活力明显高于大型国有及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承德银行配套出台《承德银行小微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管理办法》,对不良贷款容忍度实施弹性化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造成不良的小微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容忍度;阜城农商银行自2017年7月以来,对小微贷款的不良容忍度从普通贷款的3%提高到3.5%。
 
小微企业贷款仍是问责重灾区
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较慢
通过对154家样本银行调查发现,2018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同比增长为7.83%,低于各项贷款约1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速度较慢,这从侧面反映出,虽然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贷款增长并不明显,银行还是存在一定的“慎贷”“畏贷”现象。
 
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责任人增长过快
调查发现,2018年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0.13%,稍高于各项不良贷款同比增长率3.58个百分点,这是由于小微企业较大中企业经营风险大、缺乏抵押物等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合理增长。但是与此不相称的是,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责任人数同比增长14.87%,远远高于各项不良信贷责任人数同比增长率,是各项不良信贷责任人数同比增长率的3.76倍。这反映出小微企业贷款既是不良贷款的高发区,更是不良责任人产生的高发区。
 
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免责人员比例低,成问责重灾区
通过对154家样本银行调查发现,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免责比率仍然较低,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涉及责任人2819人,免责(包含部分免责)人数1313人,免责比率为46.54%;与此同时,各项不良贷款涉及责任人9504人,免责人数6396人,免责比率为67.30%,远高于小微企业免责比率。
 
尽职免责制度落实存在的困难
难以准确界定是否尽职
客观上,信贷人员责任涉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等多个环节而且责任认定也缺乏量化标准,难以准确界定是否尽职,此外责任追究在时间上都是滞后的,往往时间久远,信贷人员已发生多次变动。主观上,“尽职免责”的认定主要在当事银行,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认定不清晰、尺度时松时紧等情况,很难说清是否尽责,金融机构执行起来差异很大。
 
银行恐惧风险,免责制度流于形式
一是由于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大、抵押物缺乏等原因,确实是不良贷款的高发领域,若收益不能覆盖风险,银行作为经济主体,自然有趋利避害的考虑,同时对于无法界定信贷人员是否尽职的情况,银行为了加大对信贷违规的震慑,一般会倾向从严处罚,也就造成了信贷人员的“懒惰”现象。二是免责之后,清收处置不良资产也存在困难,小微贷款往往金额小,数量多,清收成本较高,加之司法追偿亦是耗时费力,所以落实“尽职免责”的要求,银行存有抵触心理,使得尽职免责制度执行缺乏动力。
 
配套措施及评价机制不完善
“尽职免责”制度是否有效落实,一是靠银行机构的主观推行力度,二是靠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只有放贷过程中各个环节责任清晰,人员职责明确才能落实好。调查显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放贷流程中各业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岗位间相互监督约束的机制安排不够合理,不良贷款一旦进入问责程序,信贷人员难以用制度化的业务流程为自己提供减责依据,加之信贷人员相对当事银行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多数银行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会加大处罚力度。
 
现有政策条文存在一定冲突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规定,“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呆账核销后一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而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规定,“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为免责情形之一。两个管理规定存在一定冲突,银行往往按照较严格的规定进行管理。例如,建行邯郸分行近三年小微不良贷款涉及责任人共计199人,均为全部责任。
 
对策建议
完善已有相关制度,避免政策冲突,出台更为明确的标准化模板,建立健全行业统一的尽职免责操作细则,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边界,避免信贷责任真空和职能交叉,让各业务环节尽职标准制度化、规范化,让尽职免责实施有章可循。
围绕现有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经营信息和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增加小微企业经营、融资信息的透明度,为信贷调查人员获取小微企业信息提供便利,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保证制度,如组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第三方仲裁机构,使基层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在遭受信贷追责时申诉有门。
加强岗位管理和尽职文化塑造,应树立银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企业价值准则,引导相关人员形成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政策预期,为银行机构落实尽职免责提供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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