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实施效果的几点思考

作者:张兴伦 日期:2021-01-18 15:38:52

  导读  

建立海关、税务、外汇等部分分类管理评定的互认和监管信息的互通机制,对进出口企业采取共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管理的作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正文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取消了核销管理,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笔者从货物贸易的分类入手,分析货物贸易分类管理的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做好加强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提出相关政策和建议。


  货物贸易分类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实施效果  

    外汇局二连支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实施便利化管理,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采取较为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对管理理念和监管方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通过实施差别化管理,倡导正面激励机制,便利合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加大对违规企业管理力度,奖优罚劣,引导企业规范业务流程,建立了贸易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贸易管理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降低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分类管理后,货物贸易收付款业务审批手续大幅简化,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须进行核销,办理出口报关及申报出口退税无须提供核销单,降低了企业往返外汇局的交通成本,节约了人力资源,提高了效率。尤其对A类企业,实施便利化管理,其进出口收付汇及结售汇不受限制,加快企业结售汇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分类管理也大幅简化了外汇指定银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流程及单证审核,提升了外汇指定银行工作效率。

集中资源,提升监管效率

实施分类管理后,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测分析,发现异常线索,并进一步通过现场核查、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管局只需对极少数B、C类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现了宏观监测与微观管理有效结合,进一步优化了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工作效率,实现了促进监管资源利用最大化的目标。同时,外汇局向外汇指定银行和涉外企业发布主题分类信息,有利于加强风险防控。

提升企业自主性,促进合规经营

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外汇局对涉外企业实施总量核查,总量核查机制要求企业更多地关注业务指标的变化,主动调整收支安排,使货物流与资金流总量匹配。同时,企业具有履行义务性报告义务,给予企业对业务管理更多的自主性。将合规经营企业划分为A类,享有最大程度的便利化,将存在异常或违规行为的企业纳入B、C类管理,增加了不合规企业办理各项外汇业务的成本,达到引导绝大多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目的。


  分类管理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  

贸易信贷报告自主性强,监管难度较大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异常资金流动更多地表现为贸易信贷项下的套利,是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点。由于贸易信贷管理实行企业自主报告制度,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并且未对贸易信贷金额和期限加以限制,容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渠道,成为外汇监管难点。

部门间沟通不顺畅,监管信息缺乏共享

当前分类管理政策通过对异常企业资金收付的差别监管,有效防范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但对于只有货物流而无资金流的异常企业,外汇局管理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外汇局在监管中发现,个别异常企业仅有出口报关数据,而无对应收汇数据,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但即使将该类企业分类为B、C类,甚至注销名录,仅影响其在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收支,但在海关仍可报关进出口,企业违规成本低,政策影响力不强,无法起到监管作用。同时也产生部分监管真空,使得出口不收汇、骗取政府出口补贴和奖励等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管理和遏制。

本外币政策不同步,存在监管盲区

目前,货物贸易分类管理的限制类措施主要针对外汇业务,不包括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由于本外币尚未实现一体化监管,外汇局与人民银行跨境办尚未实现分类信息共享机制。本外币监管政策的差异,会产生“监管漏洞”,如部分B类企业为了规避可收付汇额度限制或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能选择跨境人民币进行交易。

对新增名录企业缺乏有效监管措施

随着便利化管理的推进,对申请名录登记的企业,外汇局仅负责形式上的审核,以“无罪假设”为出发点,对新设企业实施A类企业便利化管理,这无疑为一些企业提供了钻政策“空子”的机会。部分涉外企业,尤其贸易型涉外企业,利用贸易便利化政策通过大额、集中报关进出口套取政府补贴,之后“消失”,但无货物贸易收付汇数据,或者部分新增名录企业通过预收预付货款的方式实现“一次性收支”,之后不再发生货物贸易收支业务,分类管理对该类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政策建议  

强化贸易信贷报告监管,提升监管效率

应加强贸易信贷方面的监测预警,建议对超长期限贸易信贷重点关注和跟踪监管,对贸易信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加以跟踪监测,及时有效识别异常资金流动,提高对贸易信贷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外汇资金流动形势发生逆转时,对于个别企业贸易信贷资金较大、时间较长、严重影响外汇收支平衡的,建议对相应预收、预付、延收和延付的比例、额度和时间进行控制。

加强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建立海关、税务、外汇等部分分类管理评定的互认和监管信息的互通机制,对进出口企业采取共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管理的作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联合监管力度。二是及时将资金流与货物流异常不匹配企业名单通报给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示政府警惕企业骗取进出口补贴和奖励。三是加大对有货物流无资金流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涉嫌逃骗汇、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协同本外币监管,完善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要对现行外汇管理、人民币跨境结算政策进行整合,确立本外币监管政策的基本框架、原则和标准。将本外币资金流动监管政策、力度及手段逐步协同化,将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纳入跨境资金总体监管体系中。建议外汇局将企业《分类结果告知书》报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制定“跨境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依据之一,形成双线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关注新备案企业,堵塞监管漏洞

加大对新备案企业的监管力度,如增加系统对新备案企业自动标识功能,设置“考察期”,提高银行办理业务时的警惕性,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对新备案企业业务实行资料的全面审核,降低新备案企业违规事件发生率。同时,应给予基层外汇局一定审批权限,如对曾经担任过B、C类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重新进行新企业备案登记,应不予办理;对贸易型企业进行名录登记,基层外汇局应有权进行进一步审核等。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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