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疫情影响的 财政与金融政策协调问题

作者:徐 扬 日期:2020-12-22 12:39:04

  导读  

要处理好“取”与“予”的关系,涵养税源、“放水养鱼”,优化营商环境显得尤其重要。


  正文  

为应对疫情给各行业运营生产带来的影响,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两者均可直接作用于实体经济,在短期内可为企业和个人降低成本、救急纾困和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支持,具有积极的政策助推意义。但由于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作用机理、操作方式不同,尤其从黑龙江省今后中长期发展和稳定经济增长来看,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影响方面尚需进一步协调配合。

  应对疫情影响的财政政策  

与金融政策主要内容及效果评估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央及黑龙江省政府陆续出台的财政及金融政策相关文件共计53个(金融政策14个、财政政策10个、税收政策6个、其他部门政策3个、黑龙江省地方政策20个)。从政策支持主体看,主要针对防控应急重点保障企业、金融企业、中小微企业;从政策类型和内容看,财政政策主要涉及减免或缓缴税费、财政贴息奖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直接措施;金融政策主要涉及专项再贷款、再贴现再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措施;从政策支持行业看,主要包含医用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

从黑龙江省的情况看,截至2020年3月末,地方政府共出台20个财政与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其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截至4月中旬,黑龙江省共有94家企业分四批进入全国重点企业名单,9家金融机构为其中37家企业累计发放专项再贷款累计金额为17.97亿元,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29%,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利率为1.18%。二是对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金融政策的资金支持作用,提升企业复工复产的信贷效率。截至4月中旬,黑龙江省金融机构为复工复产重点领域合计投放贷款1065.4亿元,累计支持企业和个体商户近7万户。三是财政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一年期为限,根据黑龙江省截至4月中旬专项再贷款发放金额,初步估算财政将对企业贴息1995万元。从总体上看,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目标一致,方向相同,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影响的过程中,各自均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尚存的问题

政策步调尚无法一致。2020年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前期已经设立3000亿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的基础上,新增支农再贷款1000亿元,支小再贷款3000亿元,再贴现1000亿元。新增再贷款再贴息政策发布后,辽宁省财政部门规定在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基础上,对获得再贷款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给予贷款额1%的财政贴息。一方面,如果参考辽宁省1%的财政贴息政策,截至4月中旬,黑龙江省发放再贷款专用额度36.99亿元,办理再贴现30.3亿元。以现在的再贷款再贴现规模计算,将会为中小微企业节省利息支出300多万元;另一方面,根据调查显示,黑龙江省涉农企业、农户、中小微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受疫情影响,大多数企业现金准备不足,资金压力较大,企业面临严峻考验。而适当的财政贴息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加企业现金流。

政策之间尚需深度协调。为解决因疫情影响导致的中小微企业发展问题,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风险补偿。该补偿办法实行名单制管理,根据企业规模确定新增贷款额度限额。省政府计划拿出40亿元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按照风险分担7:2:1的比例推算,40亿元规模的风险补偿基金,可为银行机构57亿元的不良贷款提供补偿。以黑龙江省2017年不良贷款率2.4%为标准,57亿元不良贷款对应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将为2000亿元。也就是说,40亿元的风险补偿基金,可覆盖200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但是从实际操作上看,企业名单制准入管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的贷款规模,不利于财政资金风险覆盖能力的充分发挥。此外,通过调查发现,还存在部分中小微企业虽在名单内,但由于资质、担保、抵押等原因也无法获得银行机构贷款。因此,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目标、方向虽一致但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尚需更深度的协调与配合。

政策制定仍受客观条件制约。受疫情影响,一季度黑龙江省生产产值2409亿元,同比下降8.3%。财政预算收入骤降、库存处于同期低位,财政部门在制定政策方面,需从预算、风险等方面考虑,以最少的成本发挥最大的撬动作用。而在金融政策实施过程中,金融机构则需从自身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角度出发,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开展业务发放贷款。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受疫情影响黑龙江省地方政府自有财力下降,一季度黑龙江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87.3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451.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目前,黑龙江省财政面临预算收入大幅下滑、预算支出小幅增长、部分基层地区库存偏低等情况; 另一方面银行业面临较大压力。一是4月初以来,黑龙江省疫情反弹,防控形势严峻,中小微企业受挫严重,未来一段时间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而中小银行服务类贷款占比本就较高,如继续增加占比,风险进一步加大。二是疫情期间,银行业对新客户的风险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存在困难,中小银行对申请再贷款的积极性并不高。三是部分银行因客户主要以服务行业为主,信贷投放进度和信贷质量受到影响。尤其部分城商行、村镇银行因产品或客户较为单一,导致疫情对经营状况的冲击更为显著。


  四大建议  

建立普惠性的财政支持政策

一是进一步调整企业准入规则。建议将企业稳企稳岗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名单制准入规则改为全省小微企业全覆盖,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覆盖范围。二是增加风险补偿基金的赔付范围。改变原有只赔付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小微企业,扩大赔付范围至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三是将临时性的优惠政策改为常态机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黑龙江省出台了10余项财政政策,但大多具有时限性及防控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将临时性的、阶段性的政策调整为持续地支持政策。

完善金融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以增强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为出发点,完善金融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一是可依据金融机构实际的资产规模、盈利状况以及对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对金融机构予以适度的财政补贴或税费减免。二是对积极根据政策和区域特色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尤其是对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财政担保。三是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在避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给予在一定期限内适度减免或暂缓缴存存款保险费。

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

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一是从黑龙江省今后中长期发展和稳定经济增长来看,要处理好“取”与“予”的关系,涵养税源、“放水养鱼”,优化营商环境显得尤其重要。二是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管理,优化地方政府支出结构,对于一些非重点、非刚性、支出绩效不高等支出要严格控制,同时健全考核机制,增强问责力度。三是通过盘活地方财政存量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弥补财政收入减收,提升地方财政“造血”能力,增加地方财政自有财力。

健全相关监管政策

一方面,为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对于疫情期内金融创新服务及产品,应从制度层面强化监管,加强顶层设计及时制定并完善相关创新监管制度;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特定产品的监管“容忍度”,针对疫情冲击,适度调整优化特定类型的监管指标,如酌情放宽疫情期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银行对受困企业,特别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支持帮扶。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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