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救助受灾中小企业的启示

作者:张 朴 日期:2020-08-25 12:26:39

  导读  

强化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发挥中央财政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更多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中小企业。


  正文  

日本作为一个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在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救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政府指导下建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体系,有效支持了小微企业在灾后的经营恢复和有序发展,对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日本金融救助受灾中小企业的经验  

政府主导建立有效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法律体系

1999年日本修订了 《中小企业基本法》,这一法律的主旨是应对社会和经济变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经营。《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金融政策应从两方面支持在灾害中受到影响的中小企业:一是强化相关机构职责和职能的履行及作用发挥,二是强调信贷担保等体系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

日本制定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作为日本国家预防和控制灾害的基本法,对于应急对策、灾后处理以及金融和财政等相关事项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发生灾害时,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制定特殊安排政策,通过续借贷款、债务置换以及减少利率等多种方式为不同的经济实体广泛开展金融救助。

此外,日本还专门制定了《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法》《信用担保协会法》。前一项法律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金融公库(JFC)有责任为受到疫情、恐怖主义以及规模较大灾害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并且制定了具体的处理危机的业务规定和办法;《信用担保协会法》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协会(CGC)有责任为灾害过程中深受影响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日本于2019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强化法》进一步加强了上述各类机构功能——对于灾害影响下中小企业的救助和协作要求。

设定明确合理的金融救助条件

日本国家基于《灾害缓解法》对灾害认定的前提下,安排JFC、CGC等主要国家机构救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根据灾害发生过程中,各个行业遭受影响的大小进行区别化差异化救助支持。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受到冲击最大的是餐饮、住宿、旅游等40个行业,日本针对这些行业提供了特别信贷担保支持。此后由于疫情恶化发展,上述政策逐步扩展已经覆盖了受到影响的绝大多数行业。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明晰地确定了接受救助的企业在经营方面蒙受的损失标准。例如“新型肺炎疫情特别贷款”贷款条件为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最近1个月的销售额与上一年同期或上一年相比下降了5%以上;经营历史为3个月至1年,并且最近1个月的销售额与以下任意一项相比下降了5%以上:(1)最近3个月(包括最近1个月)的平均销售额; (2)2019年12月的销售额; (3)2019年10月至12月的平均销售额。

按需设计救助产品

JFC 是日本政府设立的、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灾害支持保护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一机构针对受灾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常规性的 “经营环境变化应对资金”“事业再编资金” 等金融贷款和支持项目,为遭受灾害影响的企业提供投资资金和贷款支持。其次这一机构还制定了针对特殊灾害的特殊支持项目。比如针对从2019年台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等,这一机构都设计了专门的信贷支持项目制度。例如,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影响中小企业经营的现实状况,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周转经营资金以及设备投资等多项贷款。同时该机构还会联合其他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提供联合金融支持。日本政府专门针对灾害划拨专门资金给JFC,由其面向中央信用金库以及日本发展银行等机构,通过注入股权、提供利息补贴以及两部贷款等等金融合作项目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JFC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信贷支持额度主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和企业自身规模确定,最高额度为14.4亿日元,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得1000万到3000万日元,把利率通常在基准利率水平下下浮最高0.9% ,贷款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20年。

注重社会力量支持

日本国家非常重视社会力量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金融支持,日本国有许多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比如 “商工会议所”“商工会”等组织会在自愿的情况下吸收负责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作为会员,接受政府的间接补贴和服务支持。同时这些非营利性组织还会为会员免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经营指导的所有人员都经过了专门的考试认证。而且银行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之前,也会与当地商会进行信息沟通和咨询,中小企业还能够在政府的补贴支持下得到会计、咨询、管理、工商等多个协会或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这些举措都能够进一步减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银行更好地从金融方面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政策性金融机构对贷款损失予以补偿

在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日本政府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专门建立了国家层次的政策性担保金融机构,并且建立了多级担保知识体系。在多级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体系框架下,各个层次机构充分发挥效能,合理分担企业风险,有效激发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热情。日本政府设计了信贷保险以及信贷担保的双重互补体系和制度,JFC、CGC以及银行三方面共同承担在灾害中遭受负面影响中小企业的信贷损失。当企业遭受灾害影响导致不能按期归还本息情况发生时,CGC会补偿金融机构一定信贷损失,JFC则会发放损失保险金。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及及时精准的政策支持下,尽管经历了多次严重灾害,日本中小企业的破产率一直比较稳定,CGC机构代位补偿率也始终处于较低水平(约为2%~3%)。


  完善我国金融救助受灾中小企业的建议  

完善法规体系

完善和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补充发生各类灾害情况下,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救助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内容。建议以地方和中央财政为主体,同时结合国家层次的融资担保基金、政策性银行、具有政府性质的信贷担保机构,联合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救助支持,强化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发挥中央财政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更多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中小企业。

明确救助标准及救助范围

建议立法明确发生各种灾害情况下,能够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支持的中小企业标准要求和具体条件,建议根据受影响程度、提供救助与民生保障之间的联系、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等多种标准选择救助对象,并且根据实际灾害发生和变化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尽可能降低救助成本,达到最好的救助效应。

加强多方合作,丰富救助产品

商业银行需要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在信贷产品设计上面要加强对于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和支持,需要针对所处行业不同的中小企业根据其经营特征制定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灾害发生背景下受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预防灾害、周转经营、修复固定资产等多种个性化的信贷服务支持。考虑到遭受灾害背景下企业的经营生产恢复相对而言较慢,需要尽可能提供中长期救助贷款。还款方式设计也需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征,设计灵活的还款方案。贷款利率建议在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一定水平,降低中小企业受灾害情况下的融资利息成本,建议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无抵押信贷业务服务,尽可能满足灾害影响下没有良好抵押保障企业的融资需求。

完善受灾害影响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制

建议政府从财政方面加大对于相关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各级担保机构需要结合区域现实情况,针对灾害期间受到影响的企业制定合适的救助担保实施原则和标准方案,尽可能扩大信贷担保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担保额,引进无保证、抵押的担保制度,放宽担保支持的条件和要求。可以考虑设计阶梯型的担保以及再担保服务标准和费用以及比例,对于小额信贷担保提供最高担保额度和最优惠费率,适度提高担保以及反担保比例,对于违约风险起到一定的分担作用。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






上一篇:金融机构LPR形成机制应用研究——以兴安盟地区为例
下一篇:口岸地区资本项下业务发展考量——以锡林郭勒盟为例
当代金融家 2024年4月 总第226期
出版时间:2024年04月08日
查看详细内容
 
热门排行
【新疆特稿】农信社“触及灵魂”的改革
解读从前,看见未来: 金融机构集团...
5G时代商业银行的挑战与变革
浅谈跨境网络赌博金融综合治理对策
商业银行业务联动营销效能提升之道—...
网络游戏行业洗钱风险及监管对策
古希腊的德拉克马银币——外国货币史...
古印度的重量制度和早期钱币
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核定工作的...
做好金融业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