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类信托发展仍有“柳暗花明”路

作者:邢 成 王 楠 日期:2020-08-10 13:03:47

  导读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提供融资支持仍将是我国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但信托发挥融资功能的手段和路径是灵活多样的。信托公司应加大股权直投类信托业务规模,积极发展标准化业务模式,向投资类信托及更多样化信托业务模式转型。


  正文  

2017年以来,我国信托行业积极响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经济稳定发展”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按照监管部门“去通道、控地产”的目标,截至2019年第四季度末,整个信托业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为10.65万亿元,占比49.30%,比2018年和2017年末分别减少2.6万亿元和5万亿元,降幅分别为19.6%和31.95%。与此同时,融资类信托业务出现快速增长,截至2019年末,整个信托业融资类信托规模为5.83万亿元,同比增幅34.17%,甚至高于通道业务的压缩规模。信托公司业务中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再次成为监管焦点。


  影子银行类融资信托业务“尾大难掉”  

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居高不下

具有类信贷特征的融资类业务一直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主动管理类信托贷款是融资类业务的主要表现形式。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7年第四季度以来,融资类信托资产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占比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截至2019年第四季度末,融资类信托规模为5.83万亿元,同比增长1.49万亿,增幅高达34.17%,在信托资产中占比26.99%,较2018年末上升7.85个百分点,甚至高于通道业务的压缩规模。

传统主流业务仍是融资类业务

工商企业、基础产业、房地产是我国传统信托业务的“三驾马车”,也是我国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截至2019年末,我国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21.6万亿元,其中投向工商企业、基础产业、房地产领域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12万亿元,占比高达60.73%。因此,传统主流业务的发展对我国信托业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但从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来看,信托公司从事上述三大业务时仍主要通过运用集合资金信托贷款等方式在市场筹集资金提供给融资方,从而获取高额信托贷款报酬,被监管部门认为具有明显的“影子银行”特征。长远来看,不利于三大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核心盈利模式具有“类信贷”特征

官方数据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融资类信托实现收入266.65亿元,占全部信托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48.36%,是不折不扣的“收入担当”。从资金信托的运用方式看,我国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形式包括贷款类、权益投资类、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组合投资类及其他投资类等,其中贷款类资金信托占比高达40.73%。当前信托公司从事的主动管理业务中,业务模式也以具有“类信贷”特征的非标融资业务为主,融资客户集中分布在地产、基建、工商企业等三大领域,核心利润来源主要为信托贷款报酬。


  未来信贷类融资信托已无发展空间  

信托监管政策严控

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监管部门对信托业提出“去通道、去嵌套、控地产”等严格要求。2020年3月,监管部门进一步收紧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在坚持“压通道、控地产”的同时,持续整治“影子银行”乱象,坚决清理非标资金池,持续压缩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信托业务,制订融资类信托压缩计划。初步计划2020年全行业压缩1万亿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

缺乏同质竞争优势

信托的融资功能主要体现在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财产权信托业务领域。其中,具有类信贷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与银行贷款具有明显的同质性,均属于以债务债权(或变相负责)关系开展的间接融资行为。但与银行信贷业务相比,信托公司通过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等方式开展的类信贷业务,在项目品质、资金成本、决策效率、风控能力、贷后管理等方面并无显著优势可言。

次级定位风险突出

目前我国信托资产主要投向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或不能投放的领域,以及不能满足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主流投融资渠道标准的市场主体,或房地产市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金融监管或宏观调控密切关注的领域。不可否认,这些具有合规瑕疵或风险瑕疵的项目和行业均具有次级禀赋,无论在风险项目总量还是在风险积聚速度等方面都要远远高于传统银行信贷,加剧了信托业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难度。

综合管控能力不足

2007年“新两规”实施以来,得益于监管环境的改变,我国信托行业经历了规模快速扩张的十年黄金发展期,为我国信托行业积累了巨大的资产规模和客户资源,也成功推动信托业成为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但与银行、保险等其他资管机构相比,我国信托公司对融资类业务的项目开发能力、市场尽调能力、项目审查能力、贷后监控能力、风险化解能力、不良资产处置能力等具有明显不足,积累了较大的风险隐患。2018年资管新规的出台,为我国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运行树立了统一的监管标准,使得过去推动信托业资产规模爆发式增长的“通道业务+融资业务”模式丧失了生存空间。信托公司的弱风险管控能力逐渐突显。未来强化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防范成为行业转型发展的关键。

异化“负债”背离本源

信托是一种兼具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功能的特殊工具,其本源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作为当前信托公司主要业务的融资类信托,是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将募集的信托资金通过贷款等方式提供给融资方,从而赚取信托报酬的业务模式,使得贷款融资类信托业务在偏离受托服务本源业务的同时异化为负债业务,进而积聚了巨大的刚性兑付风险。


  信托提供融资服务仍有“柳暗花明”路  

一是加大股权直投类信托业务规模。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提供融资支持仍将是我国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尽管从监管层面看,未来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会被进一步压缩,但从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实践来看,信托发挥融资功能的手段和路径是灵活多样的。信托公司在压缩非标准化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同时,应加大股权直投类信托业务规模,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夹层融资、资产证券化及另类投资等标准化业务模式,实现由融资类信托向投资类信托甚至更多样化信托业务模式转型。

二是积极发展信托财富管理功能。

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我国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业务主要关注的是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和信托报酬等,而对资产配置、专业理财等方面的关注较少,使得信托公司展业财富管理面临经验积累、客户储备及专业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底气不足”。在金融严监管背景下,信托公司应加快由融资型业务向资产配置型业务转型,提前布局发展财富管理和家族信托业务,培育并储备具有资产配置能力的专业人才,发展专业理财团队,吸引更多高净值客户“回归”,由重点“管钱”向重点“管人”转型。

三是重视发展信托财产转移功能。

信托的财产转移功能是信托制度的优势之一,其受托财产具有公开透明、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优点,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但受制于税优政策缺失及监管政策滞后等,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的服务型信托业务仍比较少。在回归本源业务的转型过程中,信托公司应抓住机遇,未雨绸缪,充分发展信托的财产转移功能,重点开展如遗产信托、慈善信托、债券承销、证券投资运营等服务,与同业合作开展事务管理型和服务型信托等,推动信托公司实现转型。

四是针对性转型“新基建”类业务。

2019年以来,我国经济即面临着严峻的下行压力。2020年开年的新冠疫情更是雪上加霜,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疫情虽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其宏观经济运行造成的负面影响仍待长期逐步修复。为实现“六稳”目标,预计我国经济逆周期调节力度还会加大。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作为逆周期调节的重要工具,未来有较大需求空间。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基建投资能快速拉动经济恢复,但信托公司在投资领域的选择上须着重有所调整,重点开展新基建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如5G、人工智能、网络设施、智慧城市等,一方面避免重走“4万亿老路”; 另一方面助力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转型发展。      



(邢成为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王楠为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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