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吴蔚蓝 杨 斌 刘 甲 日期:2020-06-28 10:53:11

  导读  

制定分层次的评级企业准入办法,对应不同行业划分多个等级的评级资质,对于最高等级的评级企业,应给予最严格的准入和政策监管。


  正文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从诞生至今已历经30余年,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我国评级市场上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制约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监管的精细程度欠缺所致。笔者基于对美国评级市场监管经验的分析,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我国评级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现状和存在的不足  

多头式管控导致市场对评级机构的有效监管不足

长期以来,多头式监管导致市场难以对资质欠缺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债券、税务等多部门都在各自领域内对评级机构开展监管,但监管重点不尽相同,没有一家监管机构可以从整体上对评级机构的准入审核、营运方式、评级方法进行全方位监管。

评级行业的自律机制以及评级专业程度不足

目前我国评级业缺乏有效的自律监督机制,行业内的人员资质认证、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业规范没有统一标准。例如,2015年1月21日,某信用数据有限公司把一些资质较好的网贷平台列入黑名单,但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表示该信用数据有限公司评定的“黑名单”数据来源、评价模型的可信度和拟合情况未向市场说明,协会认为作为裁判员身份的该评级机构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运动”是缺乏行业自律精神。

评级机构的盈利模式导致评级结果独立性不足

评级公司收入直接来自评级对象的评级费用,这就导致评级公司很难客观公正地对“买单评级”的企业做出客观公正的评级结果。例如,2018年8月某评级机构曾违规收取某集团970万元的高额咨询费,该评级机构在收费后迅速将该集团主体评级从AA上调至AA+。

政府行政干预导致评级市场自我调节不足

各级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代替征信市场自我调节功能,从长期来看政府干预不利于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形成。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要将评级结果作为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评级结果在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中未能发挥参考作用。

  美国评级业监管做法  

加强评级机构注册以及市场准入监管

设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为了严格机构准入,美国证监会(SEC)提出全国认证信用评级机构(NRSRO)资质这一概念,即评级机构至少正常营业三年才有资格向SEC提交申请NRSRO资质。在美国,是否需要注册成为NRSRO是自愿的,如果只是从事发布评级结果的业务,则不要注册NRSRO,如果信用评级结果要用作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用途,则必须注册,全国认证信用评级机构成员单位(NRSROs)将会受到SEC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审查。

放宽中小评级机构准入条件。NRSRO评定的严格性,导致许多中小型评级机构难以得到该资质,为了打破大型评级机构对评级市场的垄断,美国颁布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提出了符合国际规定的准入标准,对中小评级机构开展全面监管。

改革评级机构盈利模式消除利益冲突

细化利益冲突类型,并明确提出具体规则。《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正式启动,对规避评级行业利益冲突做了具体规定:一是销售与评级分离,授予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评级销售分离规定的权利。二是禁止评级机构的业务人员与受评机构业务人员相互至对方机构就业。三是进一步细化利益冲突类型。SEC根据法案的授权颁布了7种具体的利益冲突规则。

禁止评级机构向利益相关方开展业务。《2006资信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细则明令禁止四种利益冲突形式:一是评级机构最近几年内10%以上的评级收入来自特定发行人。二是评级机构或其内部工作人员直接拥有某一发行人的证券或所有者权益。三是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某一发行人的高管。四是与评级机构有任何形式关联的发行人。

追究评级机构发表明显不当评级结果的责任。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撤销了评级法规中对拥有NRSRO资质的评级机构的一部分免责条款,明确评级机构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的违规行为,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一是对于评级结果或公布的相关结论不实或存在恶意误导行为。二是在评级调查中存在蓄意或轻率的失职行为。三是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布失实言论。四是严重违规或多次出现重大评级失误行为的。

确保评级的信息透明度

建立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法规。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对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评级机构做出评级结果公布以及此后的一系列变动的持续化披露工作。二是要求评级机构在发布评级结果后,要以文件的形式对评级结果做出翔实的解释。三是要求发行人在评级结果做出后12个月内公布评级结果,投资人在评级结果做出后24小时内公布评级结果。

明确必须披露的信息要素。2006年颁布的《美国改革法》规定了对NRSROs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SEC根据法案授权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要求NRSROs公开FormNRSRO及其附表信息。

构建内外部相结合的保障制度。从外部来讲,SEC的信用评级办公室应对NRSRO是否遵循NRSRO披露的政策、程序和评级方法开展检查。从内部来讲,确定信用评级的程序和方法必须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建立、维持和实施评级政策和程序的职责。


  完善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建议  

加强评级行业综合管理,提升评级业务专业程度

第一,建立严格评级行业准入制度。要制定分层次的评级企业准入办法,对应不同行业划分多个等级的评级资质,对于最高等级的评级企业,应给予最严格的准入和政策监管。第二,建立评级人员的业务资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和道德素养按期进行持续性的跟踪考核,对有违行业规范的行为按照其情节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第三,建立评级结果事后问责机制。对于评级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吊销其评级行业资质,甚至罚款和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

严管评级机构盈利模式,确保评级结果公正性

一是禁止评级机构向利益相关方发起评级。要建立详细的“利益冲突”类型,禁止机构和从业人员对利益相关方进行评级。二是制定严厉的违规罚则。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情节轻微的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对其之前的评级结果进行复查,严重的可以考虑终止或撤销其评级资质。三是建立行业监督举报机制。要深化评级行业监督的广度,形成“现场检查”与“监督举报”共同作用的监督机制。

构建保障机制,提升评级信息透明度

尽快出台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法规。对信息披露的环节、时效、程序和方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明确详细的信息披露要素。为规范和指导评级市场信息披露行为,借鉴国外做法对必要披露信息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确;建立内外部审核制度。监管机构要对已批准的评级机构是否严格遵守统一的评级管理开展定期检查,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做好评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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