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 探索开展对蒙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

作者: 日期:2019-09-12 11:32:54

作者 | 樊永升 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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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为中蒙最大陆路口岸,二连浩特口岸依托毗邻蒙古国的地理优势,已成为向蒙古国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最快的地区之一。


正文

二连浩特口岸(以下简称“二连口岸”)位于内蒙古中北部,为中蒙最大陆路口岸。近年来,二连口岸依托毗邻蒙古国的地理优势,已成为向蒙古国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最快的地区之一。


二连口岸跨境人民币现状

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 自2010年内蒙古参与跨境人民币试点工作至2018年,二连口岸跨境人民币收支达494.02亿元,占内蒙古自治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19.83%,其中收入273.66亿元,支出220.36亿元,净流入53.3亿元。

对蒙跨境人民币占绝对比重。 二连口岸依托中蒙双边最大陆路口岸的地位优势,大力发展对蒙跨境人民币业务。2010~2018年,二连口岸实现与20个国家(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其中与毗邻蒙古国跨境人民币收支达412.11亿元,占自治区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的50.42%。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近年呈下降趋势。2016年以来,个人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额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16年的34.17亿元下降到2017年的28.14亿元,再降至2018年的16.57亿元,下降幅度达106.39%;其中,2017年较2016年下降了6.03亿元,2018年较2017年下降了11.57亿元。个人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从2016年占收支总额的60.39%,分别下降至2017年的56.1%和2018年的36.42%。


主要制约因素

口岸地区对蒙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主要受制于: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交易背景真实性难以确认。随着中蒙双边贸易的兴起,二连口岸作为中转站,逐渐形成了以边境贸易货物代理为主要特征的贸易方式,而人民币则成为双边最主要的结算币种之一。2018年以前,当地银行出于鼓励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考虑,在跨境人民币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汇款仅凭客户本人证件和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及其填写的资金用途真实性承诺书办理(早期手续更为简便)。多年来,数量众多的货物贸易代理公司由于财务管理不规范和短期利益考虑,在结算过程中企业对公账户和工作人员对私账户混用。同时,蒙古客商日常来二连口岸采购商品并直接携带出关、货款由蒙古客商从蒙古国汇至中国商户个人账户的现象普遍存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对蒙境外投资款也通过个人项下的汇款流出。上述做法都在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确认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真实性用途的困难。

商业银行不断强化合规意识,加强相关单证审核。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反逃税、反恐怖融资的不断深化和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有效加强,银行在办理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划时,加强了相关背景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特别是口岸地区个别银行因为“展业三原则”职责履行不到位,受到监管部门处置后,审核更趋严格。在此情况下,由于个人跨境人民币缺乏详细的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均比照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和外汇收支申报的相关要求予审核材料和办理。例如,中国农业银行二连分行从2018年起要求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亲自办理,并同时规定根据单笔跨境汇款资金额度的不同,需提供并审核多种资料(见表1)。但随后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如果超过特定汇款金额限制,客户会有意对汇款金额进行拆分,所以,多数银行后期又规定,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时,无论金额大小,均要求客户提供能够证明汇款用途的证明文件材料。

由于办理二连口岸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需求的多样性,部分正常结算因无法提供合规单证,结算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例如,个人对蒙古国的跨境人民币汇款,许多在银行办理资金流入或者流出时所发生的货物,都是蒙古客商在进出境时自身携带,在海关没有货物报关数据产生,因此,一般不能提供证明汇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或者只能提供内容简单,条款相似的合同。再如,以2018年绒毛汇款为例,因海关进口报关价比实际货值低约2/3,导致企业正常资金汇出-国外采购-进口报关后,初始资金流与报关后货物流数额无法正常匹配,企业主为保证资金流与货物流匹配,不得不以个人名义汇出,再以公司名义报关,以保障公司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确保合规开展外贸业务。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制度不完善。目前,对个人跨境人民币的管理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可依据跨境人民币相关制度对经常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但总体趋势是鼓励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中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但并未明确个人办理的规定。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4〕168号)中第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这是对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首次明确做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 〔2018〕3号)中第二条规定“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规定更为笼统。

同时,对境外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政策也没有发布具体的操作规程。在此情况下,银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借鉴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作为参考。加之,各家银行对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政策理解不同,出现部分银行个人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上限过低,部分商业银行个人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无上限的混乱局面,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而且,由于没有经过报关的货物贸易个人跨境人民币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只能申报在“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如果该项下申报金额较大也会引起其他监管部门重点关注,进而会采取进一步核查等方式深入进行交易真实性核实。银行为了保证申报业务的真实性,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核措施。


相关建议

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制度。针对二连口岸地区的特殊情况,建议制定统一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管理办法,细化展业三原则,既满足个人的业务结算需求又保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严密性:一是完善相关业务制度,强化个人跨境人民币监测,根据一定时期内个人办理业务的情况,定期发布跨境人民币业务个人黑名单或白名单。二是制定相对详细的操作细则或规章制度,对个人客户予以区分,不同客户采取不同审核措施,如可信客户、关注客户、可疑客户、禁止客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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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部门间协调监管。建议各监管部门强化协调,统一制定和出台促进口岸地区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具体指导意见,并统一监管口径,促使银行简化汇款业务操作流程,便利具有真实合法背景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能较快通过银行渠道办理,从源头上保证正常资金汇划全部纳入正常渠道办理。

加强跨境人民币宣传培训。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如将办理跨境个人业务的基本资料和流程等宣传资料做成便于客户随身携带的小册子,在大型广场、街道、商场和银行柜台发放,提高客户对个人跨境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和所需资料的了解,引导其在办理双边贸易时尽可能地取得完备资料,避免因缺乏有效单证而无法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二是定期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实地培训班,为银行和企业一线人员讲解跨境人民币个人业务相关政策及办理业务程序,使相关人员能第一时间了解到新的跨境业务政策,提高业务能力。 

创新跨境人民币产品,完善跨境人民币体系建设。一是鼓励银行加强跨境人民币产品创新,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发展壮大。二是引导银行继续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和人民币海外清算网络的合作,不断拓宽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办渠道。三是支持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口岸地区银行积极与具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有效完善跨境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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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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