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视角下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以庆阳市庆城县为例

作者: 日期:2019-08-27 14:49:13

作者 | 李志超 雷秀梅 中国人民银行庆城县支行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19年第8期

导读
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基本法,明确金融消费保护的原则和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及追究金融机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并针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规章和维权工作规范性文件。

正文
近年来,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发展,伴随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数量和规模在不断增加,金融服务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贫困人群,在获取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影响了金融生态环境。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笔者以庆阳市庆城县为例,通过当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状况调查与分析,寻求提升农村地区弱势群体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解决途径。
 
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状
庆城县是甘肃省庆阳市的一个贫困山区农业县,经济欠发达,辖5镇10乡2个办事处,总人口26.27万,其中,农业人口18.56万,农户5.97万户。该县金融机构网点50个,其中,农村机构网点25个,保险公司有11家。
 
农村金融消费活动简单
调查显示,不去银行办理业务的农户占极少数,占比仅为1.07%;银行业务中存取款业务和转账汇款业务是农村金融消费者较常办理的,比例分别为86.49%、63.47%;而个人理财和贷款业务分别占13.27%、15.61%;领取补贴、保险、代理收付业务的占比分别为10.16%、2.08%、1.46%。同时,调查农户对金融机构服务表示“很满意”和“满意”的比例占46.37%、41.72%,感觉“一般”的占11.91%,没有“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可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比较受农村群众认可。
 
金融知识普及以金融机构宣传为主
从农村群众获取金融知识的宣传途径接受度看,营业场所宣传专栏占67.24%、银行柜面宣传折页占64.65%、进村入社区宣传占42.24%、广播电视占40.51%、微信、互联网等新媒体占28.44%。宣传是受访者更愿意接受的,选择金融书籍和报纸杂志仅占6.03%, 部分原因是因为农民自学能力差,直接发送书籍不是有效做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事件偶有发生
调查发现,69.8%的人在金融消费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从未受过侵害,而25.8%表示不清楚是否曾经遭遇过,5.17%的人表示曾遭受过,可见农村金融消费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从金融消费侵权行为看,8.62%的人表示遭遇过银行捆绑销售,如在办理银行卡开卡时被要求开通手机支付等产品;20.68%表示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差;11.2%的人表示遭受过服务歧视,如排队等候办理业务时曾被银行重点客户插队;3.4%的人表示在办理贷款时曾遇到利率一浮到顶的待遇歧视;2.58%的人表示银行宣传业务时与实际产品有出入,有夸大现象。
 
群众希望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大部分群众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比例达到78.45%,其次66.37%选择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第三方协调纠纷机制,再次是51.41%选择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遏制侵害金融消费权益的行为发生,52.58%选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26.72%选择通过媒体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可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等措施受认可度较高。
 
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村乡镇金融普惠程度不够
调查发现,农户进行金融消费的地点主要集中在县城和乡镇,县城占61.15%,乡镇占32.47%,乡镇以下的仅占6.38%。主要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只在庆城县城设立网点,乡镇网点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金城村镇银行,且部分乡镇仅农村信用社有下沉网点,村以下的网点有4个,金城村镇银行自2012年开业以来,只在白马乡设 1个服务网点,邮政银行在驿马设1个网点。由此可见,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激烈,农村金融消费者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导致授信歧视等不公平现象发生。
 
农村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
近年来,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在人民银行的引导下受到各机构重视,但宣传教育实际成效并不理想。调查发现,从对自身拥有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的评价看,仅8.62%的人选择全面了解,了解不多和十分缺乏的占多数。调查还发现,71.6%的群众不能完全了解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在问及金融消费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是否受过侵害,有34.5%的人表示不清楚是否遭遇过。可以看出,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仍然欠缺,不了解自身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侵权识别度低,从而造成金融机构侵权行为的发生。
 
农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不够
调查发现,当发生金融纠纷时,28.4%的人不知道向谁投诉,被问及是否知道金融消保机构,36.2%的人选择不知道。2018年,庆城县金融机构共受理42件投诉,皆由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自行协商解决,其有一部分原因是农村金融消费者受制于文化水平等因素影响,在发生金融纠纷时不知向谁投诉,首选与金融机构协商处理。可见,农村金融消费者主动维权意识不强,对维权途径缺乏了解,维权途径较为单一。
 
完善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加快立法建设,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基本法,明确金融消费保护的原则和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及追究金融机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并针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规章和维权工作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可适时补充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细化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体系,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构建保护体系,畅通农村金融消费权益维护路径
由于银保监、证监会没有在县域设点,县级人民银行要发挥基层优势,牵头建立由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办、司法等部门联合的基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划分,理清协作关系,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维权平台。也可在乡村建立农村金融消费者维权服务站,以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为核心,融合金融产品与金融知识宣传、金融信息收集等多重功能。
 
开展金融教育,提升普惠金融宣传的实效性
调查发现,金融机构和媒体宣传是金融宣传的有效途径。一是要以农村金融机构乡镇网点为阵地,加大力度开展简单易懂、通俗明了、贴近农村群众日常生活方式的普惠金融宣传活动。二是应与媒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挥好微信、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构建多维的普惠金融教育网络,拓宽宣传覆盖面。三是可设立金融教育服务点,聘请大学生村官为“农村金融服务助手”,定期开展“农村金融教育培训”。
 
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内外部工作机制
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将各网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行为纳入考核指标,并设立专门的消费维权职能部门,由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处理;增强农村金融消保工作的外部监督,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村镇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监督;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确保农村金融消费者异议处理结果真实可靠,保障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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