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产融结合之路如何推进

作者:王兴 日期:2017-03-28 15:24:57

导读在PPP背景下,信托公司与施工方联姻既是信托业开展八大业务的新领域,也是产融结合的新阶段,更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产融结合一般

导读

在PPP背景下,信托公司与施工方“联姻”既是信托业开展八大业务的新领域,也是产融结合的新阶段,更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

 

产融结合一般指产业资本与金融机构之间通过相互参股控股等方式进行的相互结合,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目前国内的发展阶段,产融结合一般是大型产业集团通过参股或控股金融机构,开展全牌照的金融业务,以实现服务主业、满足内部金融需求、创造价值等目的。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78家央企中,有3/4以上已经进军金融业。例如,中航资本作为中航工业旗下的全牌照金融控股平台,已成为中航工业资本化运作的重要平台。

 

在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产融结合,引入金融资本,以金融创新为突破口,推进两个部门在资金、股权等各方面的渗透,可以进一步实现产业与金融的深度耦合,优化产业生态。目前,不少国内大型产业集团都在积极搭建金融控股平台,一方面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耦合,另一方面实现金融机构间的协同。例如,恒大金融旗下拥有银行、保险、互联网金融等多元业务,并已成功打造成一体化发展的金融控股平台。

 

 

“产业 金融”将成重要发展方向

随着中国经济的多年发展,产业资本的利润逐渐累积,加上货币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强调资本运作的时代已经来临。新背景下,金融资本已经拥有相当强的实力,产业资本已不能单靠原来的原始积累,而需要通过资本运作得到金融资本的支持。在这个背景下,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联姻”将更加密切。

 

对信托业来说,信托公司与施工方的产融结合一直是重要的业务领域之一,中国中铁等建筑类央企与金融机构联合频频中标各地PPP项目即是例证。一方面,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是信托业的重要业务领域,在稳增长和城镇化的宏观背景下,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依然是重要的业务方向。另一方面,在日益普遍的PPP项目中,建筑企业在上游设计勘察、中游建设、下游运营等产业链的各节点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因而需要具备整合全产业链资源的能力,尤其是项目前期资本运作的能力,因此与金融资本的深度合作更加迫切。此外,信托公司通过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资金的监控,及时实现工程款的清收,个别项目还可获得一定的监管费,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有效拓展收入来源。通过产融平台,信托公司还可以充分调动金融对产业资源的优化整合能力,发挥集团在设计、规划、施工、监理、监管等方面的协同效应,管控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工程风险、施工风险、安全风险等伴生风险或潜在风险,在为公司业务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助推公司拓展业务空间,完善主动管理能力,提升综合实力。

 

以建筑业为例,在PPP模式下,施工方不仅要承担施工和运营,还要作为投资方提供资金来源。通过产融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为项目业主成功引入信托融资,以不垫资、不降造等优厚条件获取项目施工。因此,加强集团内部建筑主业与金融板块间的结合,成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重要的发展战略。

 

首先,可以帮助施工方获得低成本资金。目前,大部分项目中施工方需要自带资金,因此存在融资压力。而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单一资金信托为产业方提供低成本资金,部分资金可以实现基准利率下浮。

 

其次,可以帮助产业方获得重大施工任务。信托公司在房地产和基建设施领域耕耘多年,具有丰富的业务资源和项目资源。以某信托公司为例,通过金融同业合作和融资客户推荐,为产业方获取了不少大型施工任务,其中包括某高校约100万平米的施工任务和重庆市超高层地标性建筑的施工任务。

 

最后,可以延伸产业链,增进盈利能力,助推集团公司快速发展。目前,建筑行业利润率普遍不高,影响了基建企业的盈利能力,通过产融结合,可以为其注入更多增长动力。发挥以建筑施工业为运作平台的潜在生产力,延伸产业链条,拓宽工程领域。

 

 

当前信托产融结合有哪些问题

由于当前信托公司产融结合相对集中在房地产领域,近年来受行业政策及宏观经济持续低迷影响,风险事件等负面信息频发,部分项目存在开发进度延迟、工期滞后、销售不畅、还款来源不充分、项目监管缺位、甚至面临法律纠纷等问题。除宏观因素导致外,还源于以下体制机制的缺位:

 

一是缺乏严密、系统的顶层设计。尽管产融结合开展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绝大部分产业集团并未形成一套完整明确的产融结合总体规划,对产融结合的参与主体、行业或产业领域、合作授权、权责划分、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金融增信、工程管理、运营监管、利益分配、风险分担、风险处置、协同机制等重大事项缺乏明确的政策规范或操作指引。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各自作战,没有实现真正的协同。

 

二是缺乏完整、明晰的风险管控机制。现代经济金融活动非常重视风险管理。前期的尽职调查、融资后的现场检查或投后管理、施工中的工程监管、对项目的非现场分析和风险监测、发现风险后的风险预警与风险报告、风险信息的处理、风险责任的追究、风险的处置预案和处置手段、押品管理等都应有明确的规范。比如,在尽职调查中,因施工方和信托公司各自依据的评估体系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相互依赖或相互排斥,为项目埋下风险隐患。有的产融结合项目,单纯从项目的区位、市场、产品、价格、规划看都没有问题,但从管理者的经验与能力上看则不尽然,过度以项目为导向,忽视对管理者治理和运营能力的评估,给信托公司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比如,在双方合作中,对于投后管理和工程管理、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资金回笼和运用等问题很少进行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等阶段性报告,由于没有就上述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并研判风险点和市场形势,金融方更多关注于财务数据和销售数据,对工程本身关注度不够,产业方主要集中在建设任务上和收款上,对项目全局、项目风险关注度不够。当出现风险时,或者一方发现风险但另一方并未提出,或者不知道风险报告的对象、方式、后果,风险报告机制的缺失导致很多问题最终不了了之,使得“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三早机制”最终沦为一纸空文。

 

三是项目运行管控存在缺失,产业方未能充分尽职履责。在产融合作项目中,产业方不仅是项目推荐方,还承担项目运行管控的责任。“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是确保相关项目能够按照预定方案顺利运行的关键所在。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部分合作单位未能严格按照相关监管协议或开发项目基本监管要求履行相应职能,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定位不明确、监管人员不到位、监管范围不全面、监管措施形式化等问题。个别项目甚至存在账户印章脱离监控、资金挪用外流、资产被人为转移等重大监管疏漏。

 

四是担保条款的有效性不足,流动性风险控制乏力。产融合作项目中,很多都是以产业方为融资方的资金安全提供流动性支持或其他隐性担保,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对产业方的流动性支持或担保能力如何评估还没有一套指引或操作守则,很难进行实质性的评估,对流动性支持的触发条件、支持安排、资金归集等也并未做出明确安排。当融资方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特别是相当部分的流动性支持或担保承诺超过了产业方上级对其授权,并未得到有权审批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审批,而产业方或无实际履约能力或资金调动受到上级部门的管制而无法履约,易导致合作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同时,产业方若不能继续提供担保再融资,势必造成部分合作项目出现“只收不贷”的极端情况。在市场低迷、现金流不畅时,可能形成信托违约不能兑付、担保单位遭到司法催收的“双输”局面。

 

五是流动性支持或兜底条款、担保承诺操作性不强。这些条款可能过于简单,在法律上争议较大,对支持担保的内容、方式、期限等没有明确的条款和约定,可操作性不强。更不能忽视的是,一纸“流动性支持承诺”或所谓的担保条款,往往导致融资方忽视风险监测,将全过程风险管理的责任推到产业方,产业方则认为自己承担了担保责任,转而将兜底风险向项目业主通过收取巨额担保费、预收工程保证金、签订不平等的施工合同等进行转嫁,这也是很多项目最终被压垮的原因之一。

 

 

什么是有效的产融结合之路

一是在合作机制上,要有顶层设计。在合作主体上,要有资格资质准入门槛,不是什么层次的企业都可以搞产融合作;在合作规模上,要有集中度、风险敞口等限制和授权;在合作产业行业区域上,要有禁入标准;在风险管控上,担保机制、兜底条款、风险分担上要严格审批,并确保兑现刚性。 

 

二是在管理方式上,要从融资信用管理向投资主动管理转变。传统的产融结合,金融方管理主要是“信用管理”,更多是一种事后管理、间断管理、独立管理,把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更多附加给了施工方。未来的产融合作应该是更积极的主动管理,涉及全过程管理、实时管理、封闭管理、共享管理、实时管理,更多介入公司治理、决策权利、项目规划、工程施工、重大财务、资金控制等关键环节。把事后管理变为场景实时动态全过程的主动管理,把风险发现、控制、处理在运行过程,而不是灾难发生后再充当救火队员。

 

三是在合作伙伴上,要从系统内更多地拓展到系统外。尽管产融结合存在不少问题,但是也要看到产融结合的优势和前途,通过完善制度、明确规则,可以真正发挥产融结合的实际效果,在大型央企、有实力的政府平台、地方国资平台、大型企业集团、区域龙头集团及500强等企业中加以推广运用,扩大产融对象,延伸产业链条,拓展产融空间,开发衍生业务,让产融结合的成熟模式发挥倍增效应。

 

四是在风险管控上,要有全面的管控机制。建立尽职调查、投融审查、投后管理、内部审计、风险排查、风险报告、风险控制、风险处置、损失分担、问责处理等全方位的风险管控机制。风险评估应该兼容产融双方的评价标准,避免产融双方各有一套评估标准、评估体系,要能相互兼容。风险监测也应两位一体、共同分析共同把脉,过程监管中的工程监管、项目监管应以施工方为主、信托公司为辅,明确各自负责边界。双方彼此要开展行为监管,信托公司定价要考虑施工方利益,同时也要监督施工方,不允许其对项目业主“狮子大开口”。同时,施工方的行为要对信托公司透明。

 

 

将PPP作为新的切入点

PPP项目通常是由金融机构和产业资本构成的联合体联合参与招标和建设运行,通过各担风险,实现共同开发。

 

从参与主体看,由产融双方变为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政府三方,同时产业资本通常为建筑商。合作范围的扩大增加了产融结合的广度,推动了产融结合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深化;从合作方式看,PPP模式下产融双方通过合约建立合作,双方从伙伴关系变为契约关系,而非企业集团内部的协同关系;从项目环节看,无论是前期确定承包总价,还是中后期还款安排,都强调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统筹考虑;从合约设计看,由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融资合同、保险合同等构成的合同体系也强调整体性,要求产业链条的延伸以及相应金融服务的配套。


同时,PPP模式强调全项目周期的整体解决方案,信托公司与施工方的合作要更多关注如何更好地解决资金成本、项目周期与信贷周期相匹配、关联交易等问题。可以说,PPP是信托公司产融结合模式的新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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