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标准化建设:银行的需求

作者:张晓沫 马添 日期:2016-11-28 10:37:43

导读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商业银行不仅仅作为发起机构出售资产,同时也在资金保管、资产服务、信用和流动性的

 
导读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商业银行不仅仅作为发起机构出售资产,同时也在资金保管、资产服务、信用和流动性的提供以及投资等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商业银行视角,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从基础资产选择、贷款发放、资产服务、信息披露、基础设施搭建、流动性提供等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准化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正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途径,在缓解发起机构资本及流动性压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引导机构转变盈利模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注册备案制度的实施推广,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开始走上快车道,截至2016年7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累计发行250单,9392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虽然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产品仍面临结构相对简单、利润空间有限、定价估值困难、投资人结构单一、流动性偏弱等方面的不足。当前,在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经济持续下行,基础资产违约风险提升的背景之下,为保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为了重要课题。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商业银行不仅仅作为发起机构出售资产,同时也在资金保管、资产服务、信用和流动性的提供以及投资等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上述产品中,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和资产服务机构的产品多达198单,7979亿元,规模占比达到85%。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得到了市场的充分检验,而未来,伴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其资产服务能力、产品投资能力也将迎接更高的挑战。下文拟从商业银行视角,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从基础资产选择、贷款发放、资产服务、信息披露、基础设施搭建、流动性提供等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准化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积极发展个人零售类贷款证券化产品
 
 

从产品结构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已非常多样,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一般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金融租赁资产、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贷款,而其中一般企业贷款以74%的占比,位居发行规模第一。

 

对比国外证券化主流的个人零售类证券化产品,以对公贷款作为证券化资产的产品,具有一定“先天不足”:其一,我国长期处于“刚兑”环境,企业真实违约数据并不透明;其二,这种产品入池资产数量有限,单笔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以上两点结合起来,造成了通过历史违约数据和大数法则分析出的结果很难接近真实水平,进而使得产品风险定价困难;其三,考虑到声誉风险,目前发起银行通常选择质量好收益低的资产,而随着利率水平持续走低,这一类资产所能够提供的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其四,如从企业端考虑,通过银行贷款,再证券化,无疑较直接融资付出了更高的通道费用以及时间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此,从发展趋势上看,已有不少商业银行扭转了证券化发展思路,2016年1~7月,一般企业贷款产品规模比例为31.66%,而2015年同期这一比例为75.27%,规模缩减超过50%。个人零售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上述缺陷。较好的分散性和同质性使得结构易于设计,大数法则分析的结果更接近真实水平,风险定价具有可操作性,为产品标准化打好基础。同时,较高的资产收益水平也为发起机构和投资人留存了较为充裕的利润空间。

 

 
 
提升资产发放与风险管理标准化程度
 
 

目前,作为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尺度不一,对于客户信用分析标准更是千差万别,然而在证券化后,投资人成为终端的风险承担者,却在被动接受原始权益人的投放标准。

 

在证券化的成熟阶段,可以由市场公信力机构建立起全市场范围的风险管理反馈机制,制定区别于一般贷款的“准证券化”类别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标准,并进行相关识别认证,如此可以提升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银行可针对不同资产区别管理和对待,投资人也可更为了解资产情况,也使后续信息披露、市场化定价发行环节更具操作性。
 
 
引入独立第三方资产服务机构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资产服务机构受到受托机构委托,自产品成立开始,向受托机构提供与资产池有关的管理服务,主要职责包括回收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保存与资产池有关的账户记录以及定期出具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等。

 

从职责范围来看,资产服务机构对受托机构和投资人进行负责,然而,国内绝大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服务机构是由原始权益人担任的,这意味着发起机构的责任具有出售资产和资产服务的双重属性,这种立场的对立很难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且从市场通用的资产服务报告来看,大部分内容是一些信用触发事项是否发生的确认以及当期现金流数据的填写,表格版式极为简单,很难体现资产服务的专业性和差异性。

 

而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商的出现,通过分割出售资产和资产服务的双重属性,可以增强产品破产隔离的效果,提升整体资产服务行业水平,这将与产品标准化进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随着产品规模的扩大和标准化程度的提高,资产服务机构具有足够的盈利空间,已有资产服务经验的发起银行才有动力开创新的盈利模式,增强自身管理能力,或催生新的专业资产服务机构的出现。另一方面,现有的资产服务职责重在提供资产的“后续”服务,而第三方机构能够结合投资人和原始权益人两方需求,将投资人需求及时地反馈到业务前端,切入到前段资产的组建、筛选等工作中去,提供资产的全流程服务,也可反向促进标准化程度的提升。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对于多笔资产打包的证券化产品而言,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判断产品风险的重要前提。自2005年证券化试点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等规定。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制度的改革,银行间市场又相继推出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贷款、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贷款、微小企业贷款等大类资产的信息披露指引。

 

我国的信息披露体系已贯穿注册、发行、存续期间的全流程,并且区分了不同资产、动态池和静态池等类型,已经较为全面可行。同时,通过表格体系将信息披露框架进行了标准化处理,这为此后的信息电子化的披露形式奠定了良好基础。

 

然而,也应看到,由于缺少通畅的反馈机制,目前作为最终风险承担者,投资人所获取的信息披露的信息仍然有限和被动。比较矛盾的是,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却不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这种关系的错位使得投资人在风险判断上只能依赖产品评级。从国外的证券化市场发展轨迹上看,信用评级机构的“监守自盗”助推了后来的次贷危机爆发,这种持续“错位”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站在投资人和市场健康发展的共同角度,信息披露机制仍有待完善,我们可建立更多梯度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例如,在对于原始权益人的披露上,现有的产品说明书中,发起机构已对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贷后检查以及违约处置等信息做出了相应披露,但描述仍然较为空泛。未来,可对于发行规模较大、发行频繁的机构,需披露更多信息,如对资产池占比超过一定比例某类资产的具体核发标准和授信原则。

 

在对于重要借款人和增信方的披露上,目前的披露机制中,对于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借款人和增信方,已披露了企业一般信息。未来,建议在此基础上,对于占比更高的借款人,执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提供借款人和增信方的完整财务报告及近期重大事项,与基础资产的相关重要条款,等等。

 

 
 
建立权威的信息数据库,搭建定价辅助工具
 
 

产品标准化建设还有赖于准确有效的数据服务和产品定价工具。我国证券化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类型日趋丰富,已具备了相应条件,可以引入类似INTEX的成熟技术,通过积累已证券化的资产以及“准证券化”资产情况,系统可以逐笔反馈资产的历史表现、早偿情况等。我国可以由权威机构搭建类似数据库,也可以借鉴已成熟的电子票据系统,实现资产每一次交易的“背书”,做到次次交易可查询,产品可穿透。在此基础上,投资人才可充分获取资产池信息,据此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做出独立报价,实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化定价。

 

 
 
鼓励成熟机构开展做市交易,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
 
 

如前所述,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一级市场已向“万亿”目标迈进,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二级市场流动性明显不足。截至目前,二级市场历史成交额仅为130亿元,不足全部发行规模的2%。

 

目前,投资人往往主动或被动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主要基于试点阶段资产质量优良,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估值定价困难,缺乏交易对手等因素的考虑。然而经过培育阶段,随着投资人类型的丰富,特别是长期限品种(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大量发行,市场必将呼唤二级市场流动性的提升。在我国实践中,已有相关机构进行了首次尝试,2015年,中信建投证券为所承销的兴业银行发起的“兴银2015年第四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A1档证券进行了连续双边报价,成功地进行了做市交易。

 

商业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主要参与机构,资金优势明显,同时作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掌握着较其他投资人更为准确的资产情况和业务流程情况,做市能力和动力都较为充足。初期,应鼓励证券化经验丰富的成熟机构,探索做市制度,参与证券做市,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并逐步完善配套估值定价体系。

 

当然,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成熟,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机构参与程度的深化,产品标准化基础的落实,可标准化的环节将越来越多。作为参与机构,应把握市场机会,发挥重要作用,为推动证券化市场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导读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商业银行不仅仅作为发起机构出售资产,同时也在资金保管、资产服务、信用和流动性的提供以及投资等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商业银行视角,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从基础资产选择、贷款发放、资产服务、信息披露、基础设施搭建、流动性提供等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准化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正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途径,在缓解发起机构资本及流动性压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引导机构转变盈利模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注册备案制度的实施推广,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开始走上快车道,截至2016年7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累计发行250单,9392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虽然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产品仍面临结构相对简单、利润空间有限、定价估值困难、投资人结构单一、流动性偏弱等方面的不足。当前,在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经济持续下行,基础资产违约风险提升的背景之下,为保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为了重要课题。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商业银行不仅仅作为发起机构出售资产,同时也在资金保管、资产服务、信用和流动性的提供以及投资等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上述产品中,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和资产服务机构的产品多达198单,7979亿元,规模占比达到85%。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得到了市场的充分检验,而未来,伴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其资产服务能力、产品投资能力也将迎接更高的挑战。下文拟从商业银行视角,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从基础资产选择、贷款发放、资产服务、信息披露、基础设施搭建、流动性提供等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准化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积极发展个人零售类贷款证券化产品
 
 

从产品结构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已非常多样,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一般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金融租赁资产、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贷款,而其中一般企业贷款以74%的占比,位居发行规模第一。

 

对比国外证券化主流的个人零售类证券化产品,以对公贷款作为证券化资产的产品,具有一定“先天不足”:其一,我国长期处于“刚兑”环境,企业真实违约数据并不透明;其二,这种产品入池资产数量有限,单笔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以上两点结合起来,造成了通过历史违约数据和大数法则分析出的结果很难接近真实水平,进而使得产品风险定价困难;其三,考虑到声誉风险,目前发起银行通常选择质量好收益低的资产,而随着利率水平持续走低,这一类资产所能够提供的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其四,如从企业端考虑,通过银行贷款,再证券化,无疑较直接融资付出了更高的通道费用以及时间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此,从发展趋势上看,已有不少商业银行扭转了证券化发展思路,2016年1~7月,一般企业贷款产品规模比例为31.66%,而2015年同期这一比例为75.27%,规模缩减超过50%。个人零售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上述缺陷。较好的分散性和同质性使得结构易于设计,大数法则分析的结果更接近真实水平,风险定价具有可操作性,为产品标准化打好基础。同时,较高的资产收益水平也为发起机构和投资人留存了较为充裕的利润空间。

 

 
 
提升资产发放与风险管理标准化程度
 
 

目前,作为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尺度不一,对于客户信用分析标准更是千差万别,然而在证券化后,投资人成为终端的风险承担者,却在被动接受原始权益人的投放标准。

 

在证券化的成熟阶段,可以由市场公信力机构建立起全市场范围的风险管理反馈机制,制定区别于一般贷款的“准证券化”类别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标准,并进行相关识别认证,如此可以提升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银行可针对不同资产区别管理和对待,投资人也可更为了解资产情况,也使后续信息披露、市场化定价发行环节更具操作性。
 
 
引入独立第三方资产服务机构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资产服务机构受到受托机构委托,自产品成立开始,向受托机构提供与资产池有关的管理服务,主要职责包括回收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保存与资产池有关的账户记录以及定期出具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等。

 

从职责范围来看,资产服务机构对受托机构和投资人进行负责,然而,国内绝大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服务机构是由原始权益人担任的,这意味着发起机构的责任具有出售资产和资产服务的双重属性,这种立场的对立很难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且从市场通用的资产服务报告来看,大部分内容是一些信用触发事项是否发生的确认以及当期现金流数据的填写,表格版式极为简单,很难体现资产服务的专业性和差异性。

 

而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商的出现,通过分割出售资产和资产服务的双重属性,可以增强产品破产隔离的效果,提升整体资产服务行业水平,这将与产品标准化进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随着产品规模的扩大和标准化程度的提高,资产服务机构具有足够的盈利空间,已有资产服务经验的发起银行才有动力开创新的盈利模式,增强自身管理能力,或催生新的专业资产服务机构的出现。另一方面,现有的资产服务职责重在提供资产的“后续”服务,而第三方机构能够结合投资人和原始权益人两方需求,将投资人需求及时地反馈到业务前端,切入到前段资产的组建、筛选等工作中去,提供资产的全流程服务,也可反向促进标准化程度的提升。

 

金融控股集团的阿喀琉斯之踵: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监测(
下一篇:企业资产证券化标准化建设:券商的思考

相关文章

当代金融家 2024年4月 总第226期
出版时间:2024年04月08日
查看详细内容
 
热门排行
【新疆特稿】农信社“触及灵魂”的改革
解读从前,看见未来: 金融机构集团...
5G时代商业银行的挑战与变革
浅谈跨境网络赌博金融综合治理对策
商业银行业务联动营销效能提升之道—...
网络游戏行业洗钱风险及监管对策
古希腊的德拉克马银币——外国货币史...
古印度的重量制度和早期钱币
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核定工作的...
做好金融业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