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兴国战略下的知识产权信托创新发展

作者:袁吉伟 李 淼 吕 静 苑西恒 日期:2020-12-22 12:12:26

  导读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市场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资本化需求旺盛,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充分体现出信托制度的优越性,需要在政策、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业务能力等方面加强配套建设,确保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蓬勃健康发展。


  正文  

科技兴国和知识产权强国是我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国家战略之一。2019年,我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专利申请5.9万件,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需要建设更加有效的科技机制体制,推动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破解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达国家经验证明,知识产权信托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发展正当其时  

知识产权信托主要是以知识产权作为信托产权,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用的信托业务,现阶段发展知识产权信托具有极大必要性。

一是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背景下,发展高新技术,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机制体制变革。我国经济正值转型发展关键时期,需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能,关键就在于发挥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提高创新能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高新技术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不过,很多中小科技企业仍面临前期投入大、成果转化难、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解决上述难题,除了利用传统的银行信贷、股权投资等渠道,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信托的创新形式,帮助盘活中小科技企业最为宝贵的资源——知识产权,更加高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创造更大价值,提升科技企业持续进行大规模研发投入的能力。

二是知识产权信托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和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突破口。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信托公司传统业务增长空间逐步受限,需要寻找新的业务模式,探寻更加可持续的发展模式。2019年,国务院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首次鼓励信托公司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信托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业务,为信托服务创新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信托可以很好地利用信托制度的独立性、专业管理优势,帮助科技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打破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快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转化。发展知识产权信托是发挥信托公司信托服务功能,进一步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方式,是培育业务新增长点的必然选择。

三是有利于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知识产权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代理、托管等。相比其他管理方式,知识产权信托具有更突出的功能优势。在知识产权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知识产权,这与知识产权代理明显不同。在知识产权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总体来看,知识产权信托丰富了知识产权管理形式,能够实现权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更丰富的功能,具有更加透明、专业的管理优势,对于践行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市场现状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市场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资本化需求旺盛,基于知识产权的金融服务日渐增多,如银行机构开始尝试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券商机构开始针对知识产权探索证券化融资路径、PE机构开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等。

从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看,2000年左右,我国成功落地了基于四家北京中关村科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贷款融资信托,由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由政府部门提供贴息支持,部分解决了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2019年,安徽成功落地了基于知识产权收益权的融资型信托案例,其设计原理与2000年案例类似。

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相对滞后,过往探索的知识产权信托和类知识产权信托不仅产品数量少,而且与银行知识产权质押具有很高的同质性,缺乏如券商、PE机构基于自身专业优势对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创新的运用管理。可以说,在服务科技企业方面,信托公司尚未充分体现出信托制度的优越性,海外较为主流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管理信托等在国外尚未实现突破,不可谓不遗憾。

反思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是过往的科研投入不足,形成的知识产权总量不多,需要流转、盘活的资产规模不大,发展知识产权信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次是知识产权信托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在现有监管制度下,信托财产登记配套制度可能导致交易成本较高,同时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外部激励机制。再次是知识产权信托的发展有赖于专业评估、知识产权市场的良好发展,目前国内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基础性市场发展尚不充分,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及后续管理运用相对困难,无法达到盘活知识产权价值的良好目的。最后是信托公司目前主要从事一般工商企业、基础设施以及房地产领域的投融资,在科技领域参与较少,主动管理知识产权更是缺乏专业的人才和业务经验,难以胜任受托人角色。


  美日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经验  

美国知识产权经验借鉴

美国是技术强国,知识产权较早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最早的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可追溯至19世纪80年代。为了有效整合知识产权资源,促进知识产权更高效地发挥作用,美国主要推动发展了专利投资信托和知识产权证券化两大类知识产权信托模式,其中美国首创信托资产证券化模式,该类金融产品的占比最高。

专利投资信托主要是通过公开或私募发行信托收益凭证方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专利以及专利相关权利,投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为了促进投资者购买专利投资信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从而促进该类市场的壮大。

美国是全球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国家,其知识产权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其主要产品涉及电影版权、商标、音乐、软件、药品专利权等诸多领域。知识产权证券化原理在于对于部分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在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发行,帮助科技企业筹集低成本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例如,知名设计师Bill Blass于1999年将其商标的未来收入证券化之后,松下、希尔顿酒店等企业分别以商标后的未来收入为标的发行了证券化产品。又如,鲍伊债券案为世界第一例知识产权债券化案例。

日本知识产权经验借鉴

日本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2002年,日本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其中就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规范,这是日本首部有关知识产权信托的法律,也为日本信托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此后,日本修改信托法,特别明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在此环境下,日本知识产权信托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知识产权流动化信托,二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托。

知识产权流动化信托类似于资产证券化,将多个具有稳定收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组合为资产池,通过打包、分层等证券化技术,在证券市场发售给投资者,获取融资资金。该类信托的主要代表是JDC模式和瑞惠模式。例如,JDC信托公司即曾以松竹电影制片股份公司拥有的“阿修罗之瞳”剧场版为融资标的,向市场进行融资。

知识产权信托是专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的服务信托,主要是日本信托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信托协议,代为管理知识产权,诸如与知识产权使用人签订使用协议,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扣除一定费用后,分配给受益人。这种模式利用了信托机构广泛的客户资源、中介服务专业性,解决信息不对称,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管理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的高效利用。此外,由于信托机构作为名义所以人,负责办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事宜,避免知识产权所有人出面而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

该类信托的主要代表是三菱UFJ模式。三菱UFJ模式的一大特点是信托和大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这也是日本知识产权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05年,三菱UFJ信托首先同九州大学下属企业签署合作意向书,由UFJ信托代理九州大学专利申请、信托受理等一系列工作,使得大学能够集中精力于研究领域,由信托代理项目估值、资源匹配等工作,减少受托人支出成本的同时,提高专利技术转化成功的可能性(见图1) 。

美日经验总结

从美日知识产权信托快速发展的经验来看:其一,发展知识产权信托离不开政策的支持,美国政府主要在税收方面提供了较大的优惠政策,日本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信托规范立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顶层设计。其二,知识产权主要以市场化的信托服务为主,两国都加强了利用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和流动化服务力度,利用直接融资形式,实现知识产权的金融资本化,盘活存量资产。其三,发挥机构专业能力进行知识产权的投资和管理,如美国主要是推动机构以投资方式参与知识产权市场,日本则是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信托服务。


  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的路径设计  

当前正值我国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展知识产权信托正当其时,但仍需要在政策、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业务能力等方面加强配套建设,确保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蓬勃健康发展。

在配套政策上,监管层面可以通过建立更加优化的配套设施提升外部激励水平,如在以下方面加大加强支持力度:一是加快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信托发展有章可循,保持良性发展态势。二是解决知识产权在信托过程中的登记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信托发展面临的重要法律障碍。三是在发展知识产权信托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如按照导管原则,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知识产权时可不征收相关税费;在知识产权使用、运用的收入环节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四是给予信托公司发展知识产权信托的优惠政策,如针对发展知识产权的信托公司给予监管评级加分、降低知识产权信托风险资本系数等。

在产品设计上,知识产权信托可参考以下四大类产品模式进行设计,在符合现有监管政策的同时,又能够满足知识产权融资、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一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由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集合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银行间市场或者交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二是具有服务信托性质的知识产权信托模式,主要发挥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在管理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对外使用,所获取的相关收益按委托人意愿分配给受益人。三是具有公募性质的知识产权投资基金模式,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通过公募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权利,支持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四是面向机构投资者以私募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模式,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以中小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为抵质押物,通过私募方式进行融资更为便宜可行。

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二级市场,提高知识产权流转效率,强化市场在价格发现、信息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资质认证,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中介服务。

在业务能力上,信托公司直接参与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较少,未来发展知识产权信托需要全面提升业务能力。一是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运用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信托的设计和创新能力,逐步形成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的可行路径和战略布局策略。二是针对知识产权业务特点建设专业流程和风控政策,注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强化风险管控能力。三是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选拔培育兼具信托知识和知识产权专长的复合型人才,强化人才基础,组建专业团队,实现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的专业化发展。




(作者单位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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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2024年4月 总第226期
出版时间: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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