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思考

作者:殷 红 日期:2020-08-25 11:10:53

  导读  

随着气候变化越来越对人类生存与发展产生影响,加强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议题。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提升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可推动企业改善环境表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正文  

近年来,绿色金融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绿色金融相关工作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信息披露也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重要性日益显现。

从国内看,中国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美丽生态”写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目标,明确提出“发展绿色金融,推进绿色发展”。金融机构参与和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落实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关于强化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更详尽和真实地反映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环境数据。

从国际看,为了更好识别与管理气候变化过程中的机遇与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5年12月成立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工作组于2017年6月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简称“TCFD框架”),指引和帮助投资人、贷款人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评估,以揭示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以及资本和投融资的实际和潜在的财务影响。2017年12月15日,第9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鼓励两国金融机构参照TCFD建议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进一步凝聚了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实践和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共识,引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意义  

是满足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提升经营管理透明度的需要

2017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主要环境信息。这是环保部会同证监会推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里程碑,也是落实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关于强化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具体措施。同时,金融监管也日益重视推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2017年人民银行将绿色金融纳入宏观审慎监管范畴,银监会持续推进对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的自评价工作,都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对《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强制披露规定,在管制架构、汇报原则和汇报范围三方面提出强制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修订“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并须披露相关目标,将所有“社会”关键绩效指标披露责任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等实质性披露要求。

是履行社会责任、满足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

环境信息披露体现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也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兼顾各相关方权益、维护良好行业生态的体现,如对投资者、当地政府、社区、员工、客户、供应商的关切等。随着自然资源约束压力加大和污染事件频发,利益相关方对金融机构已不仅关注其经营利润、成本等财务指标,还日益重视其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方面的表现。ESG方面表现越好的企业,越能实现有效的风险管控和长期稳健发展。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可以使利益相关方更清楚了解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情况,更全面理解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战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是发现与环境相关的市场机遇和环境风险管理的需要

与气候和环境相关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物理因素,如自然灾害、水资源短缺等引发的风险;二是转型因素,如经济低碳转型可能带来化石能源行业利润下降甚至生存风险,但对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企业来说,低碳转型则是市场机会;三是环境政策因素,如环境排放标准提高可能增加高排放企业财务成本,从而降低其支付能力等。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上述环境相关因素对财务影响的评估信息,以及要求投融资客户对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有利于利益相关方了解金融机构对相关市场机遇和风险的把握和管理能力,同时有利于建立基于信息披露基础上的市场发现与风险管理机制。

对于发挥金融中介作用、推动经济绿色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在投融资决策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将环境风险及其管理能力纳入所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考虑因素,一是将有力促进客户持续改善其环境表现;二是将促使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服务更多投向绿色行业、领域和企业,加大环境表现欠佳企业获得融资的难度,从而推动经济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国际国内实践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国际最新进展

一是TCFD框架得到全球企业的广泛响应与支持。据TCFD网站所载媒体报道,截至2020年2月20日,TCFD工作组的建议已得到来自全球55个国家1027名机构支持者的积极响应与支持,包括政府企业、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中金融业机构有473家,所管理资产达138.8万亿美元。支持机构表示,将积极落实本机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从而建立一个更具适应性的金融市场体系。

二是部分全球性气候报告框架指南也逐步与TCFD框架进行对标。2018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制定《非财务报告指南》(NFRD),提出将TCFD框架和欧盟可持续活动新分类体系的环境相关测算标准,就如何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进一步指导。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和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在其联合发布的《TCFD实施指南》中提出将与TCFD框架保持一致,并将持续向TCFD框架对标。

三是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对企业气候和环境信息日益重视。2019年6月,TCFD对外发布并呈报FSB的《2019年工作进度报告》提及,投资者对企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在资产配置中以及监管机构在监督管理、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日益重视。但目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能满足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的需要,如企业在气候变化对财务影响、企业在不同气候情景下的战略适应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仍较少。

四是银行对TCFD框架的整体落实情况好于其他行业。银行披露内容较多的是关于董事会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控情况、识别评估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机构的整体风险管理情况等,表明银行越来越注重董事会对气候相关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风险识别与战略的适应性,而其他行业企业对此类信息披露还较少。

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实践

2017年12月15日,第9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活动鼓励双方金融机构参照TCFD框架开展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试点。在绿金委与伦敦金融城共同领导下,工商银行与UNPRI分别作为中方及英方试点牵头机构,组织推动试点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与成效。

一是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三阶段行动计划和信息披露目标框架等一系列成果,连续两年发布《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进展报告》。

二是扩大了试点金融机构范围。截至目前,试点金融机构已由最初的10家扩展到13家。试点机构覆盖银行、资管、保险等行业,中方试点机构资产总额约为502960.53亿元人民币。

三是各试点机构不断探索选择合适的形式对外披露环境信息。如2019年工商银行正式发布第一份《绿色金融专题报告》,包括战略与治理、政策与流程、绿色产品、绿色运营、绿色研究、奖项与荣誉等内容。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湖州银行等也以独立报告形式进行了披露,部分金融机构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是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影响力逐步扩大。中方试点牵头机构工商银行在绿金委指导下,开展《湖州市地方性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课题研究;继2019年湖州银保监局发布《湖州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三年规划2019—2021》,全面启动全市范围内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并加入中英试点项目,又于2020年出台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

五是启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工作安排,由工商银行牵头,兴业银行、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参与制定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现已完成标准立项,正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难点与建议  

根据TCFD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结合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实践情况,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有以下难点:一是不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基础差异较大。从我国情况看,银行类金融机构具有较好的绿色金融实践和数据基础,特别是2013年纳入银保监会绿色信贷统计报告制度的21家主要商业银行,已建立起绿色信贷制度及统计评价机制;保险、基金、信托类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方面则起步较晚。二是环境风险量化能力有待加强,情景分析及压力测试方法需要创新和推广。根据TCFD框架的指引,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情景分析方法测算气候或环境因素带来的影响,但其具体实施办法是一个难点。同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量化方法也不相同,如资管机构并不适宜完全套用与商业银行类似的方法计量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三是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机制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部分试点机构尚未建立环境风险识别、管理、披露和反馈的政策流程与组织保障等。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升信息披露意识,持续完善环境风险治理机制。

目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刚刚起步,这项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梳理金融机构相关信息,并对外进行披露,更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可以披露工作为抓手,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战略、治理、风险管理和环境影响量化技术等相关的环境风险识别、管理、披露和反馈长效机制。在金融机构绿色转型过程中,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是搭建数据平台,创新量化工具。

一方面建议搭建统一数据平台,提高企业环境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数据质量,为测算环境和气候风险并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奠定制度基础。另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环境风险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的方法和模型创新,并促进环境风险量化结果真正能够纳入投融资决策流程。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在战略目标中设定可量化的绿色金融发展目标,以指导相关政策落地执行,促进金融机构绿色发展。

三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基础性建设。

金融机构要在战略和治理环节统筹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并进一步明确环境风险治理结构、细化风险管理流程,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推动自身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数据积累、系统建设、模型开发、量化方法、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探索与研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金融机构识别与管理环境相关风险的能力。

四是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发布环境相关信息。

在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议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入环境信息披露队伍,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选择独立报告形式对外发布环境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渠道披露环境信息,以便各利益相关方对于环境相关信息的捕捉,同时更好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等相关意见及指引要求,使环境信息披露更加完整充分。

五是加强国际交流,探索形成适合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业标准。

跟进研究环境信息披露最新动态,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等契机,学习借鉴国际环境信息披露原则、框架和标准,了解最新实践成果,加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化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金融机构特点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及框架,为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殷红博士为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中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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