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征信行业风险及行业监管应对探究

作者:华文胜 倪 辉 胡 燕 姚世坤 戴 杰 日期:2020-08-10 13:42:18

  导读  

确保相关系统的运营者、参与者和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能够充分地管理征信风险,特别是控制系统性风险以维护征信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正文  

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和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征信行业初具雏形,形成银证保、小贷和担保、中国人民银行、首批8家准入个人征信机构的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征信市场格局。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国内首家个人征信牌照授予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打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实现网络信用信息全覆盖。该公司已正式向我国征信市场提供各类个人征信服务,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共同打造优势互促、功能互补的个人征信发展行业。


  大数据征信的具体优势  

数据范畴和内涵方面。传统征信数据来自借贷领域并主要应用于借贷领域,而大数据征信获取的主要是信息主体线上的行为数据,包括网上的交易数据、社交数据以及其他互联网服务使用中产生的行为数据等,而互联网的行为轨迹和细节更多反映企业和个人的性格、心理等更加本质的信息,可以用来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推断。

覆盖人群方面。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征信数据范围和来源渠道日益广泛,同时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极大地降低了数据采集成本。因此,大数据征信可以覆盖到过去没有信用记录的人,利用他们在互联网留下的信息数据做出信用判断。

应用领域方面。大数据征信因为数据来源、数据内涵、模型思路的不同,信用评价更趋于对人的一些本性的判断,可以运用于借贷以外更广的场景,生活化、日常化的程度更高,如应用于租房、租车、预订酒店等需要支付押金或预授权等各种现实履约场景。

大数据征信行业作为对传统征信行业的有效补充,极大地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围,带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先进的信息处理方式。然而,大数据征信行业仍存在数据维度不足、信息覆盖范围受限、对“三类机构” (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信息采集不足等问题。


  美国征信业的发展借鉴经验  

成熟的专业化运行行业

征信市场的领域分工已经明确。美国征信市场主要由个人征信公司和企业征信公司构成,个人征信公司以益博睿、艾克飞、环联三大征信巨头为主,而企业征信公司除了从事企业资信调查业务的邓白氏之外,还包括标普、穆迪、惠誉三大开展企业评级和主权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征信数据的来源渠道不断扩大。美国征信数据的来源渠道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除了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贷机构提供的基本信息和金融信贷信用信息,还包括以个人支付信息、消费记录、社交痕迹、生活轨迹等为代表的替代数据。这些数据能够从不同层次和纬度揭示信息主体的风险偏好和信用状况。

征信产品的应用场景十分丰富。以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为代表的征信产品除了应用在传统金融领域,还逐渐应用于生活服务领域,如益博睿与美国房屋租赁公司Home Group合作,确保信用评分较高的个人消费者享受低价的租房优惠服务。而以反欺诈和身份管理服务为代表的征信产品主要应用于市场营销领域,能够对信息主体的现有资产、偿债能力、盈利(收入)能力进行判断分析。

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

颁布里程碑式的核心法规。1970年美国出台的《公平信用报告法》。首次确定了美国征信公司的具体业务职责,同时要求征信公司应面向该国市场提供公开的综合性征信服务,改变以往只向关联企业提供征信服务的现状。除此之外,该法规还首次详细规定了征信公司和数据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信息主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以及信用报告的应用场景和使用目的。

结合市场实情美国不断对征信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先后于1996年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改革法》和《信用修复机构法》,前者对征信异议处理程序和信息提供者的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后者对信用修复机构在业务范围界定、修复流程步骤和责任义务明确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在2003年出台了《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并规定征信公司应每年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信用报告。


  完善征信市场监管的政策建议  

法律基础

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加快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协调和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大数据征信管理办法》的制定,从国家层面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监管口径,量化监管标准,依法有效监管。

监管目标

一是确保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身的安全与高效。二是确保相关系统的运营者、参与者和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能够充分地管理征信风险,特别是控制系统性风险以维护征信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三是确保国家宏观政策传递渠道的畅通,设置反洗钱、扫黑除恶、信息数据保护和消费者保护等目标。如在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同时,加强对个人的信用管理和征信知识教育,使消费者更多地了解如何管理好自己的信用,为自己的信用行为承担更多责任。

监管范围

征信全市场监管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用代码证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内系统平台。二是征信接入机构的查询前置系统、数据报送接口程序。三是征信产品,包括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等。四是征信机构,包括百行征信等经营个人、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五是金融大数据特有的征信数据。征信所必需的风险违约数据是金融行业特有的数据,缺失风险违约数据的征信数据将是无本之木。

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向征信被检查单位下发《现场检查意见书》并视检查情节实施限期整改、双罚等措施。二是建立征信监管人员定期走访回访制度。对接入机构现场、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对潜在的风险提出拟进一步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建议。三是建立信息网络共享制度。实现征信监管信息采集网络化,实现数据核对、汇总、对比分析、查询、报表管理、上报和风险预警自动化、实时监管。四是覆盖征信业务全过程(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实施流程监管,对是否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要有硬性的责任约束机制。

征信合规风险管理

监管机构应提高大数据征信行业准入门槛,建立健全征信异常查询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对辖内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大数据征信的查询操作管控,确保征信查询行为依法合规,坚决守住不发生违规查询事件的底线。积极探索监管新方法,尽快建立在电子化、网络化基础上的征信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管数据、资料进行全面、系统、持续、动态的分析比较,逐步构筑法制化、规范化的征信业务全市场监管体系。

监管合作

第一,加强与他国(地区)征信监督主体的合作,研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征信市场的接轨问题。以应对征信开放和管理的领域和规模渐趋扩大,面临外部风险和不利形势冲击的风险,保障征信市场的稳健运行。第二,积极加入区域性的磋商机制。第三,在征信市场监管上加强与相关职能之间的配合。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最终都有一个征信产品问题,为此应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快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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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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