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作者: 日期:2019-08-27 15:09:48

作者 | 沈骏杰 交通银行宁波分行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19年第8期

导读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在经历了粗放式的发展后逐步回归理性,实现了市场细分,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背后涉及的业务更加复杂,各监管机构因职责权限分工不同,造成了一定的监管空白。
 
正文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较短,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技术都还欠成熟,尤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显得尤为薄弱。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法律保护的缺位
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保护的缺位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在权利设定上的缺位。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缺少界定,如个人信息安全保障、负有保护义务主体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层面是在监管设置上的缺失,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兴起的同时,配套的行业监管措施还存在一定缺位。第三层面是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虽然我国相关行政立法机构相继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但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上仍缺少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往往要参照民法、侵权法以及一些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去维权,能够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十分有限,而未来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也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重大潜在风险。
 
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淡薄也是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17年下半年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选择金融机构网点作为调查点,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客户为调查对象。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于贷款知识、投资知识等掌握较为薄弱,许多消费者自己也表示缺乏对股票基金投资、债券投资、银行理财、金融纠纷等知识的了解。消费者金融知识的缺乏,造成了该群体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参差不齐,又因消费者和经营者本身信息的不对称,加大了自身权益被侵犯的风险隐患。
 
缺乏专门的维权机构和维权流程
当前金融领域的监管主要由“一行二会”负责,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在经历了粗放式的发展后逐步回归理性,实现了市场细分,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背后涉及的业务更加复杂,各监管机构因职责权限分工不同,造成了一定的监管空白。当出现消费者侵权纠纷时,就会造成监管机构协调配合困难,不能及时介入,反馈机制迟缓,而出现严重的后果。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对策
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尽管当前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对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等模式进行了规范,但并未在实质意义上形成一部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目前有代表性的法律是已经实行多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开始实行,虽然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但由于受到时代发展状况的影响,在最近一次的修订中也并未将金融消费的相关保护内容涵盖在内,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保护手段也依旧是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以及诉讼等一些比较传统的方法,这对于网络金融消费的保护作用并不明显,金融消费者利用这些方式进行维权,需要打破地域、时间等方面的限制,维权成本非常高,因此,要加快立法。
一方面,参照发达国家做法,明确定义“金融消费者”概念,纳入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特定人群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立法原则、保护目标、监管方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强化网络审查
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和运营,设置多个审核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搭建方的资质审查、平台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技术审查、平台投放产品和主营业务的真实性审查,并配套相应的线上全流程监控,如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全部的消费过程操作,或是目前盛行的一些理财产品,加注网络审查节点,若找出安全隐患与问题,或是存在的欺诈行为,第一时间加以控制与处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保障系数。
 
加强金融平台资金监管
互联网金融融资资金体量庞大,提高资金运转存放的安全系数可以有效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必须要求金融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由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交易指令等审核的责任,对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互联网融资平台须将自身资金与项目资金分离,做到分账管理,对所融资金设立风险保证金,当融资企业的项目超期还款时,划付保证金以及时补缺本金和利息,弥补因融资企业的项目违约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托管机构定期发布风险监测信息,及时给予投资者反馈,保证账户资金的良好运转。
 
加强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一直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投资参考的重要依据,但现行行业的信息披露仍不完备。有调查显示,互联网金融平台对融资方信息披露不够完整,个别平台甚至不向投资人提供有关合同或协议。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采取系列措施,拟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引导行业自律,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消息称,为适应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已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将登记披露平台的项目信息查询功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有关融资项目的关键数据,下一步,将按照国家互联网金融及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登记披露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逐步规范开展信息披露。
 
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一方面,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机构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到上自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的全覆盖,确保全系统牢固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充分地体现在业务操作、日常服务和相关产品的设计、网络营销等各个环节中;加大对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服务;通过举办公益宣传活动、散发传单、网点公告、网络发布等多种形式,普及金融知识,帮助消费者提高金融投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我教育,主动学习金融知识,积极培养维权意识,在接触金融产品时保持理性,加强风险识别,维护好自身利益。
 
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投诉机制,从部门设置、人员配备、流程管理等各方面加强对投诉事件的受理、反馈和整改,避免投诉升级。二是有关部门要完善上层管理,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金融消费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调解等较为缓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纠纷,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三是构建广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纠纷投诉、调解、仲裁体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日渐增长的金融消费者投诉需求,不断适应金融消费者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的趋势,让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变得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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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2024年4月 总第226期
出版时间: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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