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债委会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作者: 张劲松 日期:2017-08-31 16:27:05

导读推进债委会工作机制,是银监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支持实体经济、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创新。5月10日,银监会印发《关

导读
推进债委会工作机制,是银监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支持实体经济、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创新。5月10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十二个方面对债委会工作进行了部署和重点推进。

正文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推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工作要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6年7月6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工作机制,推动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从2016年银监会推行债委会工作机制取得的成功实践表明,债委会工作机制完全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是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抓手,值得深化和推广。


 
集体协商、集体决策、一致行动的工作平台
 
首先,债委会工作机制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金融的生命是信用,是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离开实体经济,相当于舍本逐末,只能是空中楼阁。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不仅要服务优质企业、中小微企业,还要支持困难企业。急企业之所急、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就是讲信用、支持实体经济建设的具体表现。


因此,金融工作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建设的决策部署放在首要位置。


其次,债委会工作机制是防控金融风险的有效方法。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守住风险底线,深化金融改革;强调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化解能力,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近两年,银监会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先后对中冶纸业、中钢集团、中国二重、中国铁路物资等大型央企的上千亿元金融债务进行了重组,制定了债委会政策文件,同时对全国的债委会工作进行部署,有效地防控了金融风险,获得了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实践证明,通过债委会机制开展金融债务重组,使企业恢复了活力,为困难企业翻身前进赢得了时间,也实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目标。


再次,债委会工作机制是重建银企合作新关系的制度创新。


债委会工作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集体协商等机制,一方面可以避免银行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问题,重建新的银行竞争新秩序;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充分掌握企业风险状况,为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建立新的银企合作关系。


可以说,债委会工作机制的建立,既为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解决债务企业债务危机提供了一个集体协商、集体决策、一致行动的工作平台,有效避免了因个别债权金融机构擅自对债务企业采取单独行动,导致出现债务企业经营风险加大,甚至因此破产的不利局面,促进银企关系和谐共赢,有利于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利益;也为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协商解决金融债务问题赢得了时间和空间,能够提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信心,有效破解了无序压贷、竞相抽贷等问题,是金融制度的大胆创新。


最后,债委会的良好运作可以起到逆周期调节作用,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债委会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单家银行采取“非理性”的过激行为,进而平滑经济周期性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当前经济下行期,可以用时间换空间,提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心;通过债委会采取的债务重组方式解决企业债务危机问题,可以稳定职工就业,有利于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全国债委会工作的推进情况和实际效果
 
2016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后,各银监局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因地制宜,相继组织辖内金融机构组建债委会,推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共组建债委会12836家,涉及用信金额约14.85万亿元,其中,帮扶困难企业4159家,弱化企业风险1.74万亿元,续贷1.23万亿元,受到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稳定信贷支持,帮扶困难企业脱困,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债委会通过推动成员银行一致行动,分类施策,不抽贷、不压贷,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山东辖区债委会通过稳定信贷、稳定预期、稳定支持等措施,已成功帮扶40户企业,涉及银行授信1392.7亿元;安徽辖区在债委会机制的作用下,已有芜湖、池州、马鞍山、合肥等地的15户企业走出资金困境,其中8户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二是形成合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金融风险。


债委会形成合力,是增强债委会话语权、维护金融机构整体利益的根本。例如,在山东辖区,肥矿集团控股股东单方面提出对债权银行授信115.28亿元的肥矿集团进行重组,并提出破产重整方案,按照该方案,银行债权将损失60%。由于事发突然,各家银行没有任何预案。对此,省银监局及时指导省农行牵头组建金融债委会,前后举行了37次债委会议,反复讨论,并与山东能源集团进行了36次谈判,促使肥矿集团控股股东改变了原来“削债重组”的思路,有力地维护了债权银行利益,避免了债权银行的贷款损失。


三是建立“银政企”互信合作机制,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了有效办法。


积极探索“银政企”合作共赢的有效途径是债委会的重要使命,可重建和深化银企合作的新关系。例如,山东银监局选择当地优质企业冠洲集团为标杆,组织银行成立冠洲集团债权人委会,积极推动政府、银行、企业三方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政、银、企职责与合作内容,在充分评估企业风险和资金需求后,对企业采取利率优惠、减免费用等举措,减少企业财务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力支持了企业发展。


四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同,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各银监局引导债委会从大局出发,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依托各地方政府推进企业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例如,广西银监局推动自治区政府将组建债委会工作列入政府“稳增长”的41条措施中,广西永凯系债委会通过处置永凯集团下属糖厂,累计支付企业拖欠蔗农甘蔗款、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费用共51亿元;河南银监局在全辖内推广债委会制度,有效支持了企业发展,解决了企业困难,得到了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进一步完善债委会机制的十二个安排
 
推进债委会工作机制,是银监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支持实体经济、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创新,体现在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基础上的营造良好金融环境的积极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指出,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在总结债委会经验教训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5月10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十二个方面对债委会工作进行了部署和重点推进:


一是突出工作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金融债务规模较大、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或者是国家确定的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出现暂时困难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债委会工作重点。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摸清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底数,按照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区域的重要性进行排序,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对列入工作重点的困难企业,尽快组建或完善债委会工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债委会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及时成立工作小组,积极推动债委会相关工作。主席行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履行好债委会的发起、筹备、成立、日常运行及协调等责任。副主席行和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主席行工作。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债委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运行费用。


三是完善授权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机制,将债委会工作纳入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做好总行向分行的授权工作,确保债委会高效、有序运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执行债委会的决议和要求,总行不得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是稳定信贷支持。金融债务重组期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解困。债务重组期间,为救助企业的需要,经债委会决议,可以采取稳定信贷的措施。


五是加强指导协调。各银监局应依法合规加强对债委会的指导,对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协调。各银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银监局的相关工作。


六是做好沟通报告。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困难企业的风险化解情况,会同地方政府、债委会共同商讨重点企业的风险化解工作,逐户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对风险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银监局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七是加强监管协同。各银监局之间要通力合作,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债委会,共同推进债委会工作。


八是做好司法衔接。对采取协议并司法重组方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委会应与管辖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寻求支持,主动参加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必要时,债委会可以向银监局报告,由银监局进行协调。


九是强化问责机制。困难企业涉及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债委会组建条件的均要加入债委会,统一行动。对于不加入债委会、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债权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银监会和银监局可以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


十是加强信息交流。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各银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辖内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银监会适时编发债委会工作动态,指导各银监局、各金融机构相关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是做好综合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与债委会开展合作,为合理降低债务企业杠杆率、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支持,可以作为中介机构列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发挥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作用。


十二是引导舆论宣传。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及时正面发声,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不当言论扰乱正常社会金融秩序。


债委会工作机制的成功实践,得益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得益于银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各银监局和金融机构的责任和担当,也得益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配合。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郭树清主席在2017年年中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全力推动债委会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建设,为防控金融风险、降低企业杠杆率、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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