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探索不良资产的多元化处置渠道

作者:刘丽娜 日期:2016-02-17 15:03:4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市场创新协调处处长刘丽娜发表主题演讲“探索不良资产的多元化处置渠道”。



▲ 刘丽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市场创新协调处处长

1月17日,中国资产证券化百人会论坛(CAF100)第三期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会议聚焦“资产质量下行期,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应用”,由厦门国际金融技术有限公司和《当代金融家》杂志主办。来自银行、证券、评级、法律、会计、信托等机构的一线专家,以及来自监管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者等近百位嘉宾荟萃一堂,共同就“资产质量下行期,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应用”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度的闭门研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市场创新协调处处长刘丽娜发表主题演讲“探索不良资产的多元化处置渠道”。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刘丽娜: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非常荣幸能够参加这次资产证券化百人会论坛的讨论。资产证券化业务从2013年开始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阶段,其背景是我国实体经济和商业银行的转型,同时也与市场创新力量息息相关。今天这个题目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在我们经济转型期和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期,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这项新技术来拓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渠道,最终还是要回到如何服务实体经济、如何促进商业银行转型这个上面来。

 

我今天想跟大家交流的第一点,就是现阶段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增速的放缓,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压力在不断上升,表现在各类金融机构、各个区域、各种行业普遍面临挑战。

 

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有三大渠道。第一个渠道是商业银行的自主清收重组。如果一个商业银行表内出现了不良资产以后,它选择的第一步就是要自主清收,过程中要面临诉讼的判决、执行程序和时间相对较长。

 

第二个渠道是商业银行的自主核销。国外的商业银行表内绝大多数的不良资产是通过自主核销来解决的。以2008年次贷危机的时候为例,真正的危机爆发集中点在2008年的下半年,但从2008年的一季度开始,美国的商业银行就开始自主核销表内的资产。

 

第三个渠道就是对外转让。目前最主要的渠道是商业银行面向资产管理公司的打包处置,在过去的大概十年时间里面一直是最主要的对外转让渠道。

 

再往下分析,在这三大渠道里面,最为市场化,或者是跟资本市场对接最为紧密的是对外转让。现在我们想讨论的是,除了打包转给资产管理公司以外,还有没有其他更为市场化、能引入到更多元化投资者的新的转让渠道?

 

2012年初,财政部和银监会共同发布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明确金融企业可将10户以上的不良资产组包,批量转让给4大资产管理公司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成为最主要的不良转让方式,但目前也面临一些发展瓶颈,例如,一方面,合格的授让机构数量比较少,就是4家资产管理公司加上20多家新进来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但是“4加20”跟整个不良资产存量规模和增速逐渐难以匹配;另一方面,办法中规定的转让方式只包括10户以上贷款的打包转让。在这些限制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接的买家还是比较有限,在定价、议价上,可能都面临一些瓶颈的问题。

 

参与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人士都有一些感触,信贷资产证券化是2005年开始试点,真正的起飞是从2013年开始。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其中的一种产品,其实也面临这样一种情况。在第一批的发行里面,我们看到最早的应该是2006年就有机构在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项目,随后有一个停顿。现在由于市场需求把它重新提到一个大家比较关注的位置。

 

对于资产证券化这一类交易结构比较复杂的一些金融产品来讲,各方一直还是存在疑虑,这是客观存在的。疑虑也来源于这类产品两面性的特征,一方面这是一种很好的金融产品,它能够提升市场效率,能够解决盘活存量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类产品确实有风险性和复杂性。

 

疑虑之一,很多人提出来所谓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跟美国的次贷危机有没有区别?为什么在美国出现这么大问题以后,中国还要搞不良资产证券化?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可能就要分开来看,我们和他们的区别,一个是在基础资产上,在次贷危机里面最初入池的资产应该还不是不良资产,只是说在美国的个人信用评分里面相对比较低,但是在入池的时候仍然是一笔正常的资产。为什么后来出现了问题?在经济下行周期,房地产价格出现下跌,利率上升的时候,这类基础资产出现了重新的定价,违约率出现系统性、周期性的上行,导致以它为基础资产的次级贷款证券化产品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

 

我们讨论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能更类似于一种批量打包和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的新型产品。在入池资产的时候,已经明确知道它是一个不良贷款,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估值定价。在2006到2008年试点发行的这几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里面,基础资产的打折率都是在30%左右,低的要到20%左右。基本原则是在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化的评级、定价后再推向市场。

 

其次是交易结构上的不同,金融危机中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大的问题就是交易结构的复杂性。这个复杂性体现大量的“再证券化”,如基础资产池是信贷资产,或者对公贷款,但是通过多次打包,进入更加复杂的异质资产池以后,形成的产品可能是CDO,或者是CDO平方等产品,再证券化产品,它的复杂性是非常强的。

 

但是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我们一直强调使用简单透明的交易结构,给投资者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告诉投资者你的这包资产经过现金流重整的资产它的原始的风险在哪里,原始的风险资产是什么样子,由谁来管理,能够把这些问题逐一说清楚。在这些方面我感觉我们的尝试和次贷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疑虑,也有人在问,在国外有没有做过比较成功的尝试?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家,各国的情况可能都不太一样,而且在发生的阶段和要解决的问题都不太一样。比如说在美国,美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主要是核销,但是美国也确实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80年代储贷危机后作为一个危机处置的技术来引入,就是RTC模式。这个模式是在储贷危机中出现了大量的系统性风险以后,作为一种危机处置策略和模式来推出的,这是在美国的尝试。在亚洲,日本和韩国也曾经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尝试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我感觉它更像是我们在2000年前后做的多次不良资产剥离,也是作从国家层面设立的,或者是政府担保型的资产管理机构,由资产管理机构来收购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主体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接到资本市场上,甚至对接到海外投资者。这是在日本和韩国尝试过的模式。

 

总之,我国试点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发行主体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国外有一些类似之处,但是也必须找到自身的定位,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

 

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交易结构和定价上的难度,从客观上来讲与正常类资产证券化是有区别的。因为正常类就是以基础资产和现金流为基准,我们的评估机构、中介机构都是有相对透明、成熟的方法论。在给资产做评级的时候,要考虑基础资产的PD、LGD,引入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做出相应的模型,通过这些模型和历史数据给发行证券来做评级。对于投资者来讲,看到了这些中介机构透明的评级,了解评级的方法论,再来考虑是否与其投资风险偏好相同,最终来作出投资决策。

 

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很大区别,它最大的问题就是未来现金流的不稳定。给不良资产证券化做评级的时候,我们依据什么样的历史数据来对它的不良率做跟踪呢?来给它做评级呢?这个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来讲,可能有过去十年的数据,他们从商业银行收不良贷款包,然后做评级,回收率大概是多少,但是这个数据是不是可用的?这5年形成的不良资产和头十年的不良资产是不是一回事?在处置头十年不良资产时的历史数据能不能用到现有的模型里面来给这些资产做定价?这些技术问题一下就浮现在要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每一个银行面前,可能投资者会问你的这个定价依据到底是什么。

 

再一个回收的时间和方式。因为大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现金流还是来源于第二还款来源,就是处置它的抵质押物,还款来源的不确定性是非常大的。所以在制定交易结构和定价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度都是比较大的,都还是有很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并非简单的政策发令枪一开,大家就可以做出成熟的、风险可控的产品。

 

第二个问题,大家提到比较多的就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传染问题。很多人担心,已经在商业银行体系内形成的不良,把它打包卖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购买ABS的债券,还不只是商业银行,现在已经扩展到各类机构。基础资产池的风险上升,会不会形成传染和转移?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的就是信息披露和准确的定价。信息披露的作用在上一轮次贷危机也是大家最重要的反思之一,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改革框架中,信息披露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第三个问题,是市场主体。这在资产证券化与普通的债券,公司债、企业债最大的区别,就是交易结构相对复杂,参与机构非常多,每个机构所承担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不良资产证券化更是这样,可能比正常类的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还要更上一个台阶,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也会更高。

 

如何能找到中国式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道路?这可能需要各方共同练好内功。首先,发起人练好内功是第一步,发起人就是基础资产的来源方。本轮一些中小型金融机构要启动做证券化的时候,最开始发第一单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也面临很多的疑惑,怎么做?因为他们的部门、业务管理条线设置都还没有,人员也不齐备,很多是从零开始。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要求更高。真正了解基础资产过去和未来走势的应该是商业银行自己,因此从这个方面看,我们相信一个内评体系做得很好的银行,也就意味着它拥有更加准确的历史数据库,以及对未来历史数据的预测能力。有了这些内功,对于产品定价、评级和信息披露都是非常好的保障。其他内功还包括贷款管理人处置清收团队的能力,还包括在债券市场的销售能力,这是一整套的对于发起人的要求。所以在这个阶段,还是要循序渐进,逐步推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范围。

 

下一步我们面临的任务还包括制度建设。正常类和不良类的资产证券化,本身都是资产证券化,所以在大的法规框架下,没有大的不同。但是可能在一些操作性的环节来讲,正常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可能是不一样的比如交易结构要求、抵质押物转移、信息披露要求等,这些都需要在制度上逐步完善。

 

最后就是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这需要我们在座的市场参与者和中介机构来共同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也希望今天能够听到大家在这方面的真知灼见。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把一个创新型的工具做好、用好,扬长避短,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处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新渠道。谢谢大家!

 

嘉宾发言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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