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家族财富管理研究(二)

作者:王增武 日期:2016-09-13 10:21:26

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译于2002年的《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府制度》(K E 福尔索姆,196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一书中,

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译于2002年的《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府制度》(K.E. 福尔索姆,196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一书中,载有李鸿章立于1904年4月4日的分家 《合同》。在本文中,将通过对李鸿章和李经方遗嘱的文本分析阐释李氏家族的财富传承策略。

《分家合同》的特点

简要来看,李鸿章《分家合同》的主要特点有:

第一,遗产形式以地为主,如庄田、坟田、堰堤、产业、房产、田产和当铺等,其中以庄田、坟田及房地产为主要资产。

第二,遗产用途以祭祀、祠堂和安葬费用为主,兼顾三房的自住和生活安排等。

第三,遗产分配兼顾经管权和所有权,如留作祭祀、祠堂和安葬所用的遗产一般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等。

最后,三家分得具有经管权的遗产一般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如果遗产收益超过一定额度,三家可均分超额收益,如由国杰负责经营的用于祭祀和维修泸州祠堂的遗产等。

为保证三家的基本居住生活,将上海一套价值4.5万两白银的房产出售,其中2.5万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房(鉴于租界地权的永续性和制度的独立性,在租界内买地建房具有财富保全功能,如同其经济幕僚盛宣怀的房产以租界内的房产为主一样),供三人共同所有、共同管理。此外,再将江宁、扬州两地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公有居处。

由分家合同可以看出,李鸿章将上海一套房屋价值的5/9(4.5万两白银中的2.5万两)以及江宁和扬州的两处房子出售然后在上海租界内购买公有房,所以从遗产分割的角度而言,每个人平均有[(5/9+2)×2/3)]23/27处房产的所有权。特别地,将江宁学馆分与国杰做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经迈做宅邸。

《李经方遗嘱》构建五代传承架构

根据《李经方遗嘱》内容可知,李经方的遗产类型以住宅、宅基地或商铺等为主的房地产,约有12处,公司股票证据7张,砖瓦厂等产业3处,银行存单6张,田产5处,应收账款5宗,现金2份7.3万元,价值明确的遗产价值总额为72.6万,租金明确的田产租金总额为2.35万石(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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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们从组织架构、受益人结构和受益财产情况三方面详述“遗嘱”内容。

组织架构方面(见图1),李经方是《遗嘱》的制定人,保管人是崔祥鸠,管家周孟文不仅是《遗嘱》的见证人,也是受益人之一李国的监察人(李国需要监察人的理由之一是其素有心疾,后文将对“心疾”予以进一步的考究)。作为监察人,周孟文的权利极大:“国素有心疾,所分授各产或现款,今由予委托周孟文为监察人,督察其各产财政出入,国一切须听受周孟文支配,不得违抗。如不遵从孟文,可代表予随时以法律制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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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下,如家族企业创始人的二代接班人也有某种程度的“心疾”,如海翔药业的罗煜等,创始人也可参照学习上述监察人制度。

《遗嘱》的受益人结构上自家族长辈,下至重孙第三代,中间兼顾妻妾和管家周孟文,即家族财富传承的总体特点是“兼顾五代、人产确定”。事实上,通过后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遗嘱》旨在照顾到家族中每个人的权益。结合《遗嘱》明细和受益人结构,可以总结其家族财富传承特点如下:

第一,直产外息。对儿女(民国时期,女子已享有继承权。作为盛宣怀分家析产机制的监督人,李经方后来也见证了盛宣怀家族的女子继承权风波,所以他在制定遗嘱时,除考虑“宗法制”下的儿辈外,也考虑到了女儿及外孙或外孙女等)等直系血缘的一代(如一代过世,则二代顺位继承,依然分配其房产或地产,如家骥在遗嘱中的继承地位等同于国焘),则直接分配房产或地产的所有权,而对上辈和同辈等“外人”则只赋予其财产的使用权。特别地,上辈或同辈名下的遗产也多以波动性较大的权益类资产如股票等为主,如刘四姑太太等长辈只是在有生之年拥有遗产利息的使用权,过世后则对其名下的遗产进行二次分配。作为李经方的管家,周孟文则是直接获得利济轮船局的10万元股票。

第二,顺位继承。对某些资产,李经方遗嘱明确应“长房继承”的顺位继承思想,如《遗嘱》第18条中规定由其从父亲李鸿章名下继承而来的周太夫人祭产等,当时继承的原因则因李经方是长房,接下来,依然要传给长子国焘和长孙家,且以后永归子孙之长房者继承管理,他房不得干涉、争论。《遗嘱》的第1条和第11条是顺位继承的第二种表现形式,以第1条为例,将芜湖城内外的房地产租金收益分为三份,其中两份为李经方自身的养老费,其余一份为国焘家用,当李经方过世后,其原来享用的养老费归国焘继承,国焘原来的一份家用则由家骥、家均分(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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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二次分配。在一次分配中得息的受益人过世后,会将其名下的遗产分配给儿女和孙辈,基本原则是“人人有份,顺位分配”,也就是说儿女和孙辈中本人或本人的子女至少其中一个拥有二次分配的权利,如刘四姑太太名下的股票权的二次分配受益人是家骥的儿子,即李经方的重孙。再如妾王氏和妾陈氏名字遗产的受益人分别是其女儿国芸和其女儿国华的儿子,即妾陈氏的孙子等。妾王氏和妾陈氏的受益额基本相当,分别为5.3万元和5万元,这也体现了遗产均分的基本思想。最后,对于没有生儿育女的妾吴氏,李经方分配2.3万元的现金作为她的养老金和丧葬费用,不存在二次分配问题。

第四,家族永续。前述的遗产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方案的结果是将遗产直接分配给了儿女或孙辈,即在《遗嘱》设立时已经出生在世的儿女或孙辈均有受益权和受益额度。事实上,为保证继续家族永续,作为“遗嘱”的指定人,李经方不仅考虑了已经出生在世的子孙,而且还兼顾了尚未出生的子女以及已出生和未出生中的“德者”,即《遗嘱》中的第31条(吾在少至老陆续秘密存入一大(行名)银行之款,不计其数,皆无存券。数十年来本利未尝计算,亦不知有若干万。但此银行永远存在,不致倒闭停歇,亦无人可以冒领、盗取。凡吾名下之款,吾子孙将来有德者,该银行当然付给;无德者亦无从妄取分文。吾后人其各好自为之,此时吾固不能亦无从预为之支配耳),这是当下国内私人银行或家族信托等具有传承性质家族财富管理工具的先驱。主要内容是李经方从“少至老”在“一大银行”存入不计其数的存款,且没有存券,与银行之间的约定是“凡吾名下之款,吾子孙将来有德者,该银行当然付给,无德者亦无从妄取分文”。显见作为委托人的银行是否支付给其子孙的决定条件则是其子孙是否有德,此处的“德”则是双方议定的支付条件。

教育、婚姻影响资本传承

从“生命周期资产—负债”角度而言,家族财富管理不仅涵盖前述的有形资产管理,还应包括社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式资产的传承管理,有关家族教育等无形资产的传承。教育经历和婚姻关系等自然也影响了李氏家族社会资本的传承情况。

“曾门”一入官运亨通

李鸿章之父李文安与曾国藩“同年”,当时曾国藩仅仅是翰林院侍讲学士、内阁学士,即编写史书的闲官,而李文安当时就安排儿子李瀚章和李鸿章拜师学习“经世之学”,兄弟二人后期均成为曾国藩的得力助手。1855年,曾国藩在江西设立湘军后勤处,李瀚章任后勤总管,即曾国藩的“钱袋子”。1858年,当李鸿章的团练队伍在安徽丢盔弃甲时,举家前往江西投奔大哥李瀚章,然后择机入驻曾府。

如同李鸿章考验其首席管家盛宣怀一样,虽然曾国藩比较欣赏李鸿章,但还是让他在江西坐了一个多月的冷板凳,最后还是李鸿章托同年陈鼐前去说情方才留了下来,后因援兵上海组建淮军而名声大噪,得以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

婚姻资本无形有形

纵观李氏家族的豪门婚姻关系,可以发现婚姻在强化家族关系以及无形资本的传承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李鸿章与学生兼战友刘秉章家族之间有七门婚姻关系,与太湖赵家、即李鸿章的继室赵小莲家族的婚姻关系至少有六门,与安徽合肥张家、即父亲李文安的亲家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少于五门,与安徽寿州孙家、即京师大学堂的创办人、咸丰状元、光绪帝师孙家鼐家族之间不下于七门姻亲关系。与安徽泾县朱氏家族、即明洪武朱元璋的后代之间通过李凤章的儿孙至少促成了三门姻亲。

除构建与刘、赵、李、孙、朱五大家族的强大婚姻关系网外,李鸿章家族在淮军系统内的亲家还有很多,如刘铭传家、周胜波家等等。李氏家族不仅在淮军系统内的婚姻关系网错落有致,豪门关系的阔亲家还有很多,如江苏巡抚薛焕、长江水师提督黄翼升以及段祺瑞等。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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