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走在世界最前端

作者:屈燕 韩松 等 日期:2015-08-19 20:24:57

中国以风险为导向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推出不亚于保险业的一场“革命”。从2013年立项,2014年全部标准建立并进行多轮压力测试,到2015年进入试运行过渡期,短短三年,中国的保险业监

 

 

中国以风险为导向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推出不亚于保险业的一场“革命”。从2013年立项,2014年全部标准建立并进行多轮压力测试,到2015年进入试运行过渡期,短短三年,中国的保险业监管走在了全世界的最前端。而与其类似的欧盟Solvency II标准用了十几年时间才建立。
 

  根据保监会日前公布的结果,偿二代过渡期近半年来的试运行情况良好,达到监管预期。一季度保险公司偿二代数据显示,偿二代科学反映了行业的风险状况,达到了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给行业带来了积极变化。偿二代实施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

 

文/本刊记者  屈 燕   韩 松

 

 内容目录

 

 Ⅰ 建设中国金融保险“软实力”

 

 Ⅱ 偿二代下之再保险解析

 

 Ⅲ 偿二代下之新 “投资方法论”

 

 Ⅳ 偿二代下之精算的力量

 

 Ⅴ 偿二代下之险企评级影响

 

陈文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偿二代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

 

建设中国金融保险“软实力”

——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偿二代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陈文辉

 

 

“当前,无论从开拓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获取经济资源、争取技术来源、突破贸易壁垒,还是从培育中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保险公司来看,‘走出去’都是一种必然选择。总体上,我国已经到了必须逐步提升参与国际商业规则制定主动性的时候,进行全球层面的商业规则战略筹划十分重要。”

 

文/本刊记者  屈 燕   韩 松

 

 

“20世纪90年代,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Joseph S. Nye, Jr.)在分析美国国力时,发现美国在军事、经济之外还少了一种能力,就是如何让其他人对世界的看法跟美国一样的能力。约瑟夫·奈将这种能力命名为‘软实力’,主要包括文化吸引力、政治价值观吸引力,及塑造国际规则和决定政治议题的能力。而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于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有着极大的促进。

 

“当前,中国正处于各个方面变化发展的临界点,软实力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抓住改革机遇、积极参与国际事务非常重要。尤其对金融业来说,让国内的金融规则和制度参与国际金融运营,其效果将无远弗届,甚至可能改变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定,比简单的基础设施或资金输出造成的影响更深远,将庇荫今后几代人的‘走出去’发展。而建设偿二代作为保监会经过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后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深化国内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能力和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影响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坐在简洁的办公桌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副主席、偿二代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陈文辉说。

 

 

用然后知不足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可以追溯到2000年。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正式成员。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对外承诺,保险业是对外开放力度较大的行业之一。保险业作为最早开放的金融行业,在引进外资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发展。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增速为17.5%,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行业利润突破2000亿元,同比增长106%,利润总额创历史新高。目前,保险业总资产已经突破11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超过10万亿元。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保险市场之一。

 

 

陈文辉认为,中国保险业十多年的运行证明,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发挥了很大作用,推动国内保险公司建立起了资本约束理念,即“有多大的风险就需要多大的资本覆盖”,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保险业风险开始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尤其是2007~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保险从业者和监管者造成了极大震动。国际金融危机前,各国虽然普遍对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的限制,对间接投资比例却没有特别限定,仅将其视作一般债券类资产,未实施分类监管,导致不动产风险的过度集中。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AIG)、债券保险公司MBIA(Municipal Bond Insurance Association)和美国市政债券保险集团(Ambac Financial Group Inc.)等之所以遭受重创,就与其高比例配置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导致风险过度集中密切相关。国际金融危机后,保险行业自身出现的创新速度日渐加快、业务结构日趋多元、保险产品日益复杂的新形势、新特点,开始引发各界密切关注。如何构建严谨、全面、动态的风险评估体系,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主旋律。

 

在国际金融危机前,日本保险业还曾发生由于经营寿险高利率保单,导致发生17家保险公司倒闭8家的恶性事件,原因就是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破灭,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暴跌,导致寿险资金运用效果不理想,老保单利差损严重,大型寿险公司信用等级下降,一些中型寿险公司相继破产。

 

“现代管理之父”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认为,“成功应对变革的方法,就是创造变革”。日本保险业困局和全球金融危机促使监管层开始认真反思国内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希望利用这个时机,将保险业监管从规模导向向真正的风险导向转型。

 

“从保险理念上看,保险业经营归根结底应该谨慎为先。保险资金具有特殊的负债特性和投资约束,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求得财务上的回报,最终则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偿付需求,应该通过投资比例或资本充足率要求将保险公司投资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否则就等于鼓励保险公司进行潜在风险巨大的投资行为。这也是整个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主要从风险角度进行监管的原因。”陈文辉指出。

 

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第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规划,明确了偿二代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3年5月,保监会不仅完成了偿二代顶层设计应用,发布了整体框架,还勾画了偿二代整体建设目标,随后陆续成立了18个项目组,联动开展技术攻关。

 

 

学然后知困

 

 

进入2014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呈现出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这一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发布,提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同年,我国财产险保费收入7203亿元,同比增长16%;人身险保费收入1.3万亿元,同比增长18.2%。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172家,其中,产险公司65家,寿险公司71家,再保险公司8家,保险集团公司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7家,农村保险互助社1家;外资保险公司共有57家,其中,产险公司22家,寿险公司28家,再保险公司7家。保险市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断提高,2014年保险公司获股东新增或追加投资较2013年增长了88%。

 

但以我国保险市场2014年末数据和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wiss Re)2013年SIGMA报告数据作对比即可发现,中国保险业已走到须重新审视及评判整个行业发展方向的十字路口。

 

2013年,全球市场人均保险支出为652美元,其中,作为保险发达市场的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2013年的保险密度分别为3979美元/人、4207美元/人、4561美元/人和3736美元/人,而我国保险密度在2014年仅为242美元/人,相差近20倍;在保险深度方面,全球平均保险深度为6.3%,其中,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2013年的保险深度分别为7.5%、11.1%、11.5%、9.0%,而我国保险深度在2014年仅为3.2%,差距非常明显。保险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0.4%,保险业增加值在金融业中的占比为7%,保险业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不到6%,均大大低于发达市场水平,有些指标甚至在新兴市场中也处于偏低水平。

 

“这说明与世界上的成熟保险市场相比,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从另一方面,也显示我国保险业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尚未充分挖掘出来。随着近年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必将催生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商业保险需求。保险业监管亟须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改革。”陈文辉表示。

 

因此,自2011年开始,保监会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的保险核心原则,认真研究国际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最新发展,对欧盟Solvency Ⅱ、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偿付能力现代化计划、新加坡新一代风险资本监管框架(新加坡RBC 2),以及澳大利亚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资本标准进行了充分、彻底的考察研究。

 

研究学习发现,当前国际主流的欧盟Solvency Ⅱ和美国RBC制度等,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完美”的地方。

 

Solvency Ⅱ能够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意识,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同时体现了市场一致性原则,但实施过程却异常困难和曲折,原因是欧盟28个成员国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每个国家对本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开发成本及监管成本过高,监管尺度也难以保持一致,在实际运行中过于复杂。这也是Solvency Ⅱ自2001年正式启动后,从初次预计实施的2012年,推迟到2014年,近期又再次延后实施日期的主要原因。

 

美国RBC监管体系则是借鉴了银行监管中的“风险资本要求”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设定资本要求,通过对资本充足性实行监管,以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关注的是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其标准是基于监管部门的立场、为保护保单所有人而设定的,衡量的是行业共性风险,而没有基于单个保险公司风险的监管。

 

各有利弊,如何择而从之?

 

 

 

三年未鸣  一鸣惊人
 

 

 

 

“这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中国与欧美各自处于完全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应盲目地与国际标准相比较。监管设施是否先进,要看其与经济基础和市场现状是否相符合。第一,资本要能够有效地覆盖风险;第二,不要造成资本冗余,不需要覆盖的地方,不要‘瞎覆盖’。”陈文辉幽默地形容。

 

我国保险监管致力于自己开发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还因为国际上的保险业监管一直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标准,为我国偿二代的制定和推出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可以根据中国及新兴市场的大量数据和特点,真正研发出符合中国及新兴市场特点的监管制度。

 

但由于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很多制度尚不健全,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情况,陈文辉提出,结合近20年来中国保险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实际数据,通过全行业参与,运用随机模型和科学的计量方法,反复测试和计量,将偿二代的建设过程和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结合起来,开发制定适应国内新兴保险市场现状的监管制度。

 

对中国偿二代建设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国际“亮相”。2014年底,瑞士再保险集团(Swiss Re)于瑞士苏黎世召开了“中国偿二代国际研讨会”,汇集全球著名保险专家和国际保险公司高管的观点,讲述他们怎样看待偿二代及偿二代对中国乃至全球保险业的重要性。在随后发布的《风险对话》“中国偿二代专刊”中,瑞再全球对话中心负责人Annabelle Hett对偿二代制度给予了肯綮的评价:“中国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制度,简称C-ROSS,展示了中国发展与国际标准同步的新制度的决心,同时平衡了一个发展中市场快速增长的保险市场的各种需求。”可以说,偿二代的研发和制定,意味着中国的保险业监管走在了全世界的前端。

 

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向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和资管公司下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和过渡方案,偿二代试运行过渡期开启,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整个过程,历时仅仅三年。

 

而在偿二代制度推出的同时,陈文辉提出,各保险公司要抓住2015年保险业处于偿二代过渡期的时机,按季度向保监会分别报送偿一代和偿二代标准下的偿付能力报告,通过数据比较,分析研究高现金价值产品、高风险投资品种以及传统险的风险特点,从而进一步提升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资本管理水平。这些数据以及分析结果将全部向社会公布,对于那些偿付能力下降很快的公司,监管层也会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提醒注意。

 

今年一季度,各公司按要求向保监会报送了偿一代和偿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一季度,偿二代下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2%、256%、383%,与偿一代相比变化不大,偿二代下行业总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同时,偿二代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显著增强,能够较为准确地识别和区分高风险公司和低风险公司。相比偿一代,高现金价值产品规模大、高风险投资品种占比高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显著下降,甚至不足;传统险占比较高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则显著提升。

 

通过数据对比,偿二代用实打实的技术落地获得了业内的充分认可。

 

 

后发而先至

 

 

国际上,保险业一直予人“长期有钱、有长期的钱”的印象,带动国内的保险牌照“一照难求”,在保监会门前排队申请保险牌照的公司最多时曾超过百家。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业务结构、渠道、产品单一,保费几乎全部来自高现金价值、风险巨大的短期产品,成为多数保险公司的致命伤。

 

在偿一代监管制度下,由于其主要以规模为导向,仅要求保险公司资本和业务规模相适应,计量标准过于简单,风险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过于保守、对风险不够敏感等问题导致保险业“预期收益高、产品期限短、保障功能弱、资本占用大”四大风险日益凸显。

 

随着“偿二代”实施,其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机制将能够对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识别、科学计量和有效防范,建立起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相结合的风险制度。此外,偿二代将资本分成了多种,包括核心一级、核心二级、附属一级和附属二级,根据不同的情况补充不同的资本。且与这些同步,保监会放开了次级可转债、资本补充债等渠道,使得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的渠道和方式越来越多样化。

 

“可以说,偿二代从整体上进一步提升了保险行业对资本的吸引力。”陈文辉认为,归根结底,其原因主要有四点。

 

一是资本要求更加清晰和科学。偿二代根据风险对资本要求进行分类和量化,市场进入者可以明确知道需要投入多少资本、为什么需要投入这些资本。资本这本账算得更清楚了,对资本的吸引力也提高了。

 

二是行业资本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偿一代下,高、低风险业务占用资本差别不大。偿二代下高风险业务占用资本多,低风险业务占用资本少。同样数量的资本,能够支撑更大规模的低风险业务。

 

三是资本补充机制更加健全。与偿一代下保险公司主要依赖增资、发行次级债改善偿付能力相比,偿二代引入资本分级制度,提供了丰富的资本补充工具和资本管理工具。保险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发行次级债、次级可转债、资本补充债券、优先股等多种资本工具补充资本,还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结构、调整资产结构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

 

四是与国际通用规则可比。偿二代无论在“三支柱”监管框架,还是具体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方面,与国际主流监管模式都是可比的。这使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和国际保险监管在同一平台用共同的语言交流,降低了跨境资本流动的成本,有利于中国保险业更好地吸引国际资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同时,偿二代对资本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了行业资本的质量。一是更高的风险管理能力要求,增加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不健全的资本要求。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就会风险事件频发,直接导致资本要求增加;二是精准的风险识别,屏蔽了高风险业务倾向性较高的资本。偿二代鼓励长期、保障型业务发展和稳健的投资策略,与此相反的业务资本要求会显著提高;三是宏观审慎监管,预防了顺周期效应,减少了激进投资的资本。偿二代在逆周期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等方面,都体现和贯彻了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为防止顺周期效应,偿二代最低资本构成中增加了逆周期附加资本,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股票等顺周期效应明显的资产项目,将其涨跌幅度与资本要求挂钩。

 

对此,保监会主席、偿二代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项俊波认为,顺应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和模式,偿二代的建成和实施是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和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大道”之道

 

 

据陈文辉介绍,偿二代制度具体表现为一个“三支柱”的框架,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管理。定量资本要求包括一系列可以量化的风险资本要求,包括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定性监管要求里予以细化;对于难以监管的风险,则采取市场约束、市场纪律、信息披露等市场力量进行约束。

 

从行业整体来看,偿二代还将进一步增强对高现金价值业务、另类投资、退保等各类风险的防范能力,抑制与此相连的业务和渠道的发展,同时,鼓励长期、保障功能较强的业务和渠道的发展。

 

此外,“三支柱”体系不仅适用于单个保险公司监管,也同样适用于保险集团监管,并赋予了很多新的内容。如对保险集团的监管不限于正式的保险集团,除了现有的10家保险集团,中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由民营资本控制若干家保险公司形成的隐形混合保险集团也会被纳入保险集团的监管范围;而对保险集团监管容易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组织结构不透明、利益冲突等风险,都会考虑在内。

 

一是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方式转型。偿二代全面科学计量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投资、再保险等各种经营活动的风险,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对公司经营的刚性约束,增强了风险防控对公司管理的重要性,督促保险公司在追求规模、速度和收益等发展指标的同时,必须平衡考虑风险和资本成本,推动公司转变粗放的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有利于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不仅全面计量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推动保险公司更加精细地管理风险,而且建立了风险管理的经济激励机制,定期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将风险管理能力直接反映到资本要求中,督促保险公司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进而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三是有利于增强行业对资本的吸引力。偿二代采用我国实际数据,运用随机模型等科学方法,测算摸清了保险行业的风险底数,释放了偿一代下过于保守的资本冗余,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资本使用效率,增强行业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同时,偿二代对境外再保险业务的风险提出了资本要求,促使外资再保险机构积极增资或希望进入我国开设分支机构,增强了我国对国际资本和国际再保险业务的汇集能力。

 

四是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偿二代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自主研制的监管规则,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实际量身打造的标准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利益。这有利于扩大我国在国际保险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将偿二代的经验和我国诉求反映到国际监管规则中,有利于支持我国保险机构走出去,在国际竞争中争取更大的行业发展空间,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总而言之,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风险覆盖更加全面,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使产品与渠道的发展与公司的经营能力紧密相连,促使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业务结构好、投资稳健的公司资本压力将下降,风险高的公司资本压力将加大,引导保险公司走风险可控和转型升级的发展道路。同时,对公司发展方式进行调整,压缩风险高、成本高的产品和渠道,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完善风险控制流程,走精细化发展道路。

 

 

知止而有得
 

 

 

2014年保险业“新国十条”还提出,要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对此,陈文辉有独到的看法:“中国的保险‘走出去’战略是以保险公司为主导的跨国整合模式。与主打低质、廉价的商品‘走出去’不同,投资‘走出去’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商业规则是如何运行的,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又发挥了多大作用。当前,无论从开拓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获取经济资源、争取技术来源、突破贸易壁垒,还是从培育中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保险公司来看,‘走出去’都是一种必然选择。但总体上,我国在商业规则制定方面仍比较落后,已经到了必须逐步提升参与国际商业规则制定主动性的时候,进行全球层面的商业规则战略筹划十分重要。”

 

客观而言,与建设保险强国的目标相比,当前国内保险“走出去”的力度仍显不足。截至目前,已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56家外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3.91%,而我国保险企业通过海外上市、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形式开展的国际化尝试,仅有12家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了30家营业机构,有7家保险机构在海外上市。

 

而要推动中国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首要目标是推动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向现代化的转变,形成理念科学、目标明确、架构合理、边界清晰、运行有效、具有国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的现代化保险监管体系,才能持续扩大保险服务出口,进而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偿二代监管规则发布后,国际反响热烈,近半年来,多家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多国保险监管机构、跨国保险集团、国际精算组织和国际咨询机构均主动与保监会交流研讨偿二代,了解、学习保监会的经验和做法。其中,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与保监会进行了多轮高级别和技术层面的交流,系统研究偿二代,并给予了高度评价;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The 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Authority,EIOPA)主动派专家到中国了解、考察偿二代,并与保监会举行高层论坛,研究偿二代的影响和探讨监管合作;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和美国联邦保险办公室(Federal Office of Insurance,FOI)也对偿二代给予了积极认可。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偿二代的影响力。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接下来,保监会将通过偿付能力监管等效互认、等效评估、技术援助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做好偿二代“国际化”工作。

 

 

整装蓄势  厚积薄发
 

 

 

“偿二代制度颁布后,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过去中国再保险的规则并不利于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但最近方方面面的消息都显示,一些国内资本开始对再保险公司产生了兴趣。同时,一些在中国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再保险公司,开始要求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而已经在国内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国外再保险机构,开始考虑增加中国公司的资本金。可见,通过运用国际主流的监管手段,国内再保险市场有可能蓬勃发展起来。”陈文辉乐观地说。

 

实际上,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的发布,虽然标志着偿二代主体建设工作已告一段落,但后续还有更多制度建设工作要开展。

 

“一是制定偿二代配套制度。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基本搭建起了新的监管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做好偿二代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完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出台分类监管具体评价标准等细则;二是继续完善偿二代监管规则。一方面要继续细化‘三支柱’的操作细则和实践标准,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偿二代过渡期的经验和问题,对偿二代监管规则持续加以完善。

 

“同时,偿二代实施要求监管部门重新梳理监管流程,修改完善有关监管制度。偿付能力监管与产品监管、投资监管、市场准入与退出等密切相关,保监会需要根据偿二代要求,梳理和调整相关监管规定,改造监管流程和监管机制,不断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进程。”

 

陈文辉表示,今年2月,保监会发布的偿二代过渡期实施通知明确了过渡期总体安排。在过渡期内,以偿一代作为监管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同时报送偿一代和偿二代的报告。为确保偿二代顺利实施,保监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培训和指导。偿二代具有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低等特点,但与偿一代相比,其复杂性和系统性都显著提高,保险公司需要一定时间进行理解和准备。在过渡期内,保监会将组织、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对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梳理调整,通过多种方式,对保险公司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深化公司对偿二代的理解,督促其做好偿二代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调整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偿二代在框架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方面,与现行偿一代相比,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基于偿一代建立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流程,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的监管需要。保监会将按照偿二代的监管框架和技术标准,结合保险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改进和完善现行监管制度和流程,提升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是制定偿二代相关的配套制度。除已发布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外,保监会将继续制定和细化相关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制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风险综合评级的具体标准;制定保险集团相关配套制度等。

 

四是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试评估工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更加注重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明确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标准,并建立了监管评价机制。今年保监会将组织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试评价,摸底行业风险管理状况,督促公司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夯实偿付能力管理的基础。

 

展望未来,陈文辉充满信心。

 

(陈文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偿二代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本组文章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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