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微企业财税政策的不足及解决建议

作者:陈 胜 王靖淳 日期:2020-08-10 12:50:09

  导读  

财税政策支持已经成为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石性举措。但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之间仍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整合梳理,存在不少问题和漏洞。本文在初步分析小微企业财税政策的基础上,尝试寻找问题的源头并提出解决建议,从而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正文  

小微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据估算,目前全球小微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比值已高达99%。就中国而言,小微企业数量也在逐年飞速增长,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还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遥遥领先。

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小微企业的概念进行详细的界定。根据相对定义法,可以认为小微企业是指经营规模和生产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等对企业进行划分的标准,可以进一步将小微企业划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中型企业,并且根据行业的不同会有更加详细的对应标准。

虽然小微企业具有缓解就业压力以及门槛低、成本少的特点,但由于规模小,扛不住风险考验,多数企业的生命周期仅为3~4年。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税负严重,各个环节的征税严重增加了企业运作成本,因此通过适当的财税政策减免缓解小微企业的生存压力及经营风险就显得格外重要。比如,通过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减少其生产运营成本,通过提高财政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力度避免其资金链中断,通过税收政策降低甚至减免或抵免小微企业税率减少其税负压力等。


  我国扶助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强调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各行业繁荣创新的理念,针对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特点以及市场失灵而出现的问题,主张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实施宏观调控,以财政与税收结合的方式,引导和促进小微企业正常的可持续发展。2018年3月的国务院会议则提出,应利用财政收入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促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便捷度。同年4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提出了七项减税措施鼓励小微企业发展。

可见,财税政策支持已经成为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石性举措。总体来看,我国对小微企业实行的财税政策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是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包括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科技型创新基金以及引导基金、国际市场开拓基金,等等。小微企业专项基金方面,目前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均有设立,以无偿使用或贷款等方式对有需要的小微企业提供帮助支持,相关的资格审批程序及标准十分严格,以避免对财政资金的滥用或骗取。科技型创新基金以及引导基金方面,为适应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出现设立,通过支持技术性较强的小微企业专心技术研发,更好激发小微企业的创造力与创新力。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方面,专门为推动促使小微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设置,主要为小微企业开辟海外市场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政府采购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一般采用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每年度政府采购额中的小微企业采购,必须达到18%的占比。由于政府的公信力背书,中标采购的小微企业可以获得与市场上大型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的良机,从而实现推动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是融资政策。

小微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融资难和融资贵。由于小微企业具有较高风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合理动机为其进行贷款服务。因此,一方面可以利用财政政策,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另一方面可以运用保费补助的方法激励小微企业主动寻找担保机构,为自身融资提供保障。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从小微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总资产额度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确保了小微企业的准入门槛。二是在2019年引入了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分两部分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第一部分对年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100万元的部分采取减按25%的方法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以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对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300万元的部分采取减按50%的方法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再以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针对科技型企业推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


  当前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宣传力度与小微企业参与程度均不够。

目前,政策层面虽然推出了一系列财政举措补贴小微企业,但是大多数小微企业对这些政策却并不了解,有的小微企业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这些政策存在,导致小微企业参与政策实施的积极性不高。此外,政策层面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中针对小微企业的采购比例,但是能够实际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或者采购数量的小微企业并不多,反而可能出现小微企业“间接采购”的现象,即小微企业货物采购的源头是大型企业,从而导致政府采购出发点与落实方面的偏差。

二是财政资金分配不均衡,导致效率低下。

政府对小微企业的帮扶大多体现在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上。目前我国政府对小微企业多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进行帮扶,但由此也出现了对各行业财政资金分配不均衡的现象。一方面,有些地方会将财政资金侧重补贴给有利于当地发展的科技型企业或大型企业等,忽视了小微企业,导致财政资金“一边倒”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财政资金主要以贴息方式下发,因此会对小微企业申报补贴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当前尚未形成系统化的财政补贴比例、对小微企业补贴资格的考核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不少小微企业拿不到补贴或拿到的补贴很少。

三是财政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扶助力度较小。

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仍缺乏相应的扶助政策。政策层面虽然实施了一些扶助信用担保的举措,但是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所限以及银行对企业贷款风险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指标体系,导致银行难以产生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动机,只有部分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前景较为广阔的小微企业经过层层考核后才能获取。这意味着对处于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来说,融资难仍然未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税收政策缺乏系统化整理,存在局限性。

首先,税收系统存在着信息不均衡的现象。目前,国内尚未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信息分析平台,小微企业申报的信息存在很多不准确的现象,以及国地税合并后对各项信息还未整合完毕,税务系统缺乏对小微企业信息数据的管理。其次,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多为临时政策。就上文提到的2019年颁布的税收减免政策而言,其有效期也仅有两年,持续到2021年便会停止实施,导致税收政策的持续时间短、变化性大,小微企业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成本研究新的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经营造成了很大压力。最后,我国税收政策仍存在不少漏洞。就目前大力推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来说,政策出台的本意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但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之间仍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整合梳理,不可避免出现自相矛盾或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判断自主研发成果能否符合政策扣除的标准,出现虽有研发项目却无法加计扣除的现象。

五是税收征管存在局限性。

由于我国国地税刚刚完成合并,各业务之间仍需要进行长时间的磨合,加上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还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此外,随着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纳税额和纳税企业数量也持续提升,如果基层税务系统仍将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大额税源的大型企业上,则更容易忽略小微企业的申报纳税。


  改进小微企业财税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是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

针对小微企业对政策的认知度以及参与度低的问题,基层税务机关作为最贴近纳税人的税务机构,应做好相应宣传,把政策传递给小微企业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减免政策进行普及式的专业解读。为此,可以采取线下与线上宣传相结合的方法,在线下定期召集税务人员开展小微企业纳税讲座,邀请当地小微企业负责人参加,或采用发放宣传手册的方式普及小微企业减免税常识;在线上利用互联网广泛传播的特点,定期在网站上或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小微企业减免政策及解读,并对疑问进行处理解答。

针对财政资金分配不均衡以及政府采购相关问题,应鼓励地方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资金补贴,将监管渠道扩大至公众层面,通过公开财政资金的分配以及小微企业的补助信息,接受来自大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层面,可以学习日本的做法,在政府网站上详细介绍解读小微企业招标内容及限制条件,增加小微企业的中标概率,从而鼓励更多小微企业参与招标。

二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地方政府可运用政府公信力,适当引导促进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以及银行之间的信赖关系,支持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首先,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财政作为担保,降低担保机构和银行的风险,支持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融资业务,前提是要建立严格的考察体系,对小微企业的关键和重要指标进行审核,确定申请融资贷款资格,避免财政资金不必要的流失。其次,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实施财政减免措施,鼓励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

三是建立合理的税收政策。

税收作为小微企业的一大重要支出,需要在国家层面推行适当的减免措施,达到缩减小微企业成本的目地。首先,在地方层面建立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平台,收集当地小微企业信息入库,确保信息真实、规范、可信。其次,制定小微企业税收管理法律,修补现有的税收漏洞。比如,为降低小微企业的准入门槛,推行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的一定时间内可以免除纳税政策,通过法律机制激励小微企业更好发展。

四是改善小微企业征管程序。

程序的改善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纳税效率并缩减成本。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主要采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种方式。对小微企业来说,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税额缴纳。因此,应在政策层面大力推动各地方施行查账征收方式,对小微企业缴税进行管理。同时,加快落地实施小微企业网上申报纳税,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更好服务我国小微企业发展。







(陈胜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靖淳单位为大成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标准化票据服务债市创新的不足及进取
下一篇:下一场金融危机: 警惕明斯基时刻
当代金融家 2022年9月 总第207期
出版时间:2022年09月08日
查看详细内容
 
热门排行
古希腊的德拉克马银币——外国货币史...
党建与业务工作坚持六个“双融合”
如何在“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之...
古埃及的重量单位和钱币流通——外国...
美元清算体系下 金融制裁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疫情下的交易场景与吸存策略
新形势下金融反腐与廉洁风险管理
浅析绿色贷款及绿色贷款统计制度
新冠肺炎疫情的经济金融影响与应对
人行菏泽中支: 创新“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