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曾刚:存贷比指标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作者:曾刚 日期:2014-10-11 19:01:35

尽管各方期待有所不同,但优化存贷比指标,并促成其在长期内的最终淡出,已成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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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各方期待有所不同,但优化存贷比指标,并促成其在长期内的最终淡出,已成为共识。6月30日公布的调整,是监管部门在坚守流动性风险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存贷比进行的改进和完善,未来仍将继续。
  有关存贷比指标的存废,一直都是银行业界争论较多的话题。2014年6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对存贷比计算的分子分母的具体项目做出调整,在分子方面扣除了6项内容,在分母方面增加了两项内容,从7月1日起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
  所谓存贷比指标,即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是法定监管指标,是指商业银行存款中有多少可用于发放贷款,目前以75%为上限,意味着银行可以发放的贷款数量,不能超过合格存款数量的75%。
  对于这次政策变化,市场评价不一。有人认为,本次调整适应了银行资产结构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的客观现实,有助于引导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有人则认为,此次调整的实质性内容较少,存贷比约束并没有显著放松,对银行信贷的扭曲依旧存在。
  如何看待以上截然相反的观点?回答这一问题,需回顾存贷比指标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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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中国银行业存贷变化图(1978-2014)
 
  存贷比指标产生的背景是紧缩性宏观调控需要,在20世纪90年代初,存款不足长期困扰我国银行业。商业银行主要靠从中央银行借钱(再贷款)来进行贷款扩张,长期处于贷差状态(即存贷比大于100%)。1994年,我国发生高达24%的通货膨胀率,而紧缩信贷是反胀的主要手段。基于这样的背景,1995年颁行的《商业银行法》将其作为银行主要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之一,并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从1998年开始,首先面向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了这一制度。
  除宏观调控方面的需要外,存贷比指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市场化,1998年1月,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贷款限额(规模)的控制,转为以间接调控为主,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其中,“自求平衡”的核心就是“以存定贷”,“比例管理”,就是按照存贷款比例等九大类比例指标指导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由此,商业银行经营的自主性迅速增大,市场化改革也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不过,尽管有以上这些益处,但存贷比约束的建立,在实践中也并非一蹴而就。从统计数据上看,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始终小于贷款,且存贷比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而不断缩小,但始终大于100%。其中,1978年存贷比为164%,1993年存贷比为111%,到1994年时降到100%以下。在存贷比上限监管推出后,1995年银行体系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为93.8%,1998年仍为90.4%,2000年降为80.3%,2003年为76.4%。2004年之后,随着外汇占款持续高速增长,银行资金来源得到极大改善,存贷比开始持续低于75%。以上情况说明,在存贷比推出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1995~2004),银行业的实际水平都高于75%上限,因各种因素,监管要求并未得到落实。
  从2004年之后,随着存贷比下降到75%以下,监管层面对该指标的执行也开始趋于严格。存贷比上限的约束日渐强化,对银行存、贷行为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这既有好的一面(即在宏观上抑制了信贷过度投放,并在微观上降低了单一银行的流动风险),也有不好的一面(对银行行为造成了扭曲)。特别是随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深化和金融脱媒加快,存贷比指标缺陷愈发凸显。
  具体而言,随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的负债来源、资产运用日趋多元化,存、贷款在负债、资产中的占比不断下降,仅靠存贷款已难以完整反映银行的负债及资产状况,更无法全面、准确反映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同时,随着负债的多元化,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已不限于传统的存款,其他很多稳定性好、与贷款期限相匹配的负债都可作为信贷资金运用,仅仅依靠存、贷款的匹配越来越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在这种背景下,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意义大幅减弱,并逐渐异化成了对银行信贷规模的一种约束手段,引发了微观层面的诸多扭曲。由此,改善甚至废除存贷比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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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甚至废除存贷比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从长期看,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75%的存贷比监管要求已经越来越失去合理性,但在短期内完全取消之,也并不现实。其一,目前,75%的存贷比仍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在相关法律修订工作尚未完成之前,难以简单废除;其二,替代指标的引入和完善,尚需时日。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将流动性纳入统一监管的框架,并为此制定了全新的监管体系,推出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项指标,以及其他一些监测指标。中国银监会据此并结合我国国情,在今年2月份颁行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试行)》。从理论上讲,全新的流动性监管体系可以覆盖存贷比的功能。但目前阶段,国际范围内围绕新指标的争议依旧很激烈,其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尚难有定论。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完全放弃已有规则,或不利于风险防范。而且,对于业务相对简单、传统的大多数小银行来说,巴塞尔协议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过于复杂,实施成本较高,而存贷比这一相对简单的规则对它们而言或许更为适用。
  总的说来,随着外部环境的飞速变化,诞生于二十多年前存贷比,的确有优化和改进的必要。尽管在优化的路径和力度上,各方期待有所不同,但优化存贷比指标,并促成其在长期内的最终淡出,已成为共识。6月30日公布的调整,是监管部门在坚守流动性风险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存贷比进行的改进和完善,未来仍将继续。
 
  (曾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金融理论、银行理论与实践,主要著作有《欧元与国际货币竞争》、《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货币经济学手册》、《风险管理》、《货币错配--新兴市场国家危机的考察》、《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货币流量分析--理论框架及对几个问题的考察》、《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变迁》等。)
 
  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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