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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PE)信托模式成型 双击滚屏阅读
私募股权(PE)信托模式成型:风险控制渐趋完善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更新时间: 2007-7-17 10:32:17
  从“信托新规”实施以来,回归资产管理主业即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指导方针,而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E)合作,设立PE信托,则成为诸多信托公司业务创新的突破口。  
  近日,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研讨会”在长沙召开。原本计划仅十几人参加的研讨会,却吸引了来自信托公司、投资公司、业内专家甚至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士近40人。
  “没想到相关各方对这次会议这么感兴趣,尤其是一些国内投资公司,都想探讨与信托公司合作,依托信托募集本土资金做私人股权投资。”一位参会的信托公司人士表示,目前,根据前期的实践经验,已经逐渐摸索出适合现阶段的两种PE信托模式:预计收益型(即保本)和理财信托制,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将来退出时可能遇到的政策障碍。
  两种模式
  “预计收益类型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以说是一种变相保本的信托产品,”一位正在做此类产品的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一般而言,PE信托退出时主要有两种途径,即IPO和股权收购,此类信托产品承诺投资者,如果不能用此两种途径实现增值退出,则会选择第三方回购以确保实现投资收益。
  第三方是提前选择好的,通常会是与信托公司或者合作的PE相关联的公司,他们提供一定的抵押担保,以确保在PE信托不能退出时有资产溢价回购。
  “湖南信托——高科技、高成长产业项目信托产品系列之股权投资Ⅱ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属此类。
  此模式中受益人的信托资本金是有保障的(在开放日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第三方转让信托受益权,受让价为信托合同的认购金额;或到期由第三方回购),在信托财产实际收益低于或等于预期收益率时,对受益人免收信托报酬和投资管理顾问费;但其收益也是以预期收益封顶的,超过预期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及投资管理顾问费。
  另一种模式则是纯粹的代客理财性质,不承诺预期收益,作为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有投资需求者的桥梁和中介。
  “一些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除拥有大量资金外,个人素质也较高,对实业投资、金融市场的了解都较深,他们对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不是很满意,可以承担更高风险。这些客户就是PE信托的目标客户。”上述人士介绍说,信托公司即联合PE向此类客户发行PE信托,再由PE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
  这种模式里投资人实际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和PE不仅收取管理费,还分享信托净收益适当比例的绩效报酬。
  “这两种PE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可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www。trustlaws。net)
  风险控制
  在上述两种模式中,信托公司和PE有明确分工。即信托公司负责募集资金并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运用,PE作为投资管理顾问对项目公司进行前期调查筛选以及股权投资运作管理。
  “信托公司对PE信托有一整套风险控制体系,其中包括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一家信托公司老总说。
  事前审查,就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运用部门负责审核PE提交的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审核PE提出的用款申请,报经公司经营层批准后实施,同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事中控制就是信托公司负责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非现场监控,督促PE及时报送被投资企业相关资料,掌握企业状况,定期制作、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并保管相关原始凭证、资料;负责对被投资企业实施现场监控,及时跟踪资金运用项目,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参与应急处置。
  在“创投一号”中引入的“受益人大会”制度,被业界认为是一项制度创新,强化了信托计划的风险防控。
  该计划中,为落实“受益人大会”的作用,在“受益人大会”之下设置“投资人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受益人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必要时可行使改变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甚至更换受托人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这一设计强化了受益人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外部监督。
  “这样的运作方式,既有利于充分发挥PE作为投资顾问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又能保证受托人对信托计划投资方案的最终决策权。”上述老总表示。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曾明确表示,目前最活跃且倍受青睐的私人股本投资公司出现了大有替代传统资本市场上融资手段和形式的趋势,而我国信托公司与之类似,具有这方面的潜力。
  PE信托正在发挥这一潜力,使信托公司由为大众投资人服务的低端理财市场转战为合格投资人服务的高端理财市场,由“融资平台”转型为“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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