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已经在中国提了多年,但始终难有实际行动和体现。
2004年便已推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仅在制度形态上与国际通行的CAMELS评级体系差相仿佛,骨子里却沿袭了传统合规性监管理念,难以达到形神兼俱,与发达国家“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仍有很大距离。
究其根源,“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是一项对监管人员专业技术、实际经验、职业道德、交流能力要求极高的工作。在“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框架下,监管人员只有掌握现代银行业最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才能有效地观察、评估银行是否已经建立了严格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因此,建立一套符合“风险为本”监管理念需要的培训体系,加强对现有银行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才是真正建立起“风险为本”银行监管制度的关键所在。
五大症结
近年来,提高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成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早在银监会成立之前,央行在其“十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了“双百双千”工程-即五年内培养100名高级金融监管专家、100名高级金融科技、法律、宏观分析专家和 1000名金融监管业务骨干、1000名宏观经济、金融服务方面的业务骨干,并在央行职能调整之前进行了四期金融监管骨干培训班,共培训400余人。银监会成立后,先后组织了“合作金融高级监管培训班”、“银行法监管培训班”,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举办了两期“银行监管高级研讨班”、“银行监管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业务培训班”等等。
但是,如果以建立“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为目标,或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较,这些监管培训还存在许多不足。
■缺乏系统性
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的王君曾经言及:“机构的设置毕竟属于硬件的范畴。软件方面的内容,例如监管理念、监管框架、监管程序、监管方法、监管人员的资格以及培训与认证等等,其实更加重要。而在所有的软件范畴内,最重要的是人的问题。”监管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完整的规划,那种急功近利的培训理念是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合格银行监管人才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一个监管人员至少需要5年的反复培训和现场检查,才能成为独当一面的现场检查主查人。

反观中国,我们的监管培训应该说是有计划的,央行的“双百双千”工程不仅是年度计划,甚至是五年计划;银监会成立后,刘明康主席也提出“要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建设一批学习型、专家型、务实型、开拓型的监管队伍”。但即便如此,从组建培训到培训内容,中国的监管培训仍缺乏系统性规划。
要达到系统性要求,监管部门首先要有一套系统性的“核心课程体系”。美国1997年颁布“风险为本”金融监管框架之前,美联储于1996年就组建了“核心课程评审团”,专门研究适应“风险为本”监管理念需要的“核心课程体系”,在此基础上组建培训班和安排培训内容。而这正是目前中国所缺乏的。
在培训班的组建上,国内不是根据“核心课程体系”分步、有次序地分期完成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而是将多数培训班办成了“全而不精”的培训模式,希望每个培训班都能在极其有限的时间内(如1个月)使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质的飞跃。事实上,这是一种急于求成的心态,其结果是培训班的组建缺乏系统性,各个培训班之间缺乏前后递接关系。
培训内容方面,从已往经验看,期限相对较长的培训班部分考虑了系统性要求,如央行组织的“监管骨干培训班”,将培训框架分为法律、商业银行管理、财务管理等几大模块。即便如此,几乎每个模块都是由几个相互独立的培训专题组成。由于时间所限,多数培训专题仅用时半天或一天。所以,培训教师只能就专题本身的知识内容泛泛介绍,根本无法涉及更深的层面,对于专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不会涉及太深。整个培训过程与其说是在培训业务技能,不如说是在零散地介绍业务知识和信息,达不到系统性培训的效果。至于那些期限较短的培训班,则完全是由几个独立的专题讲座组成。例如银监会与香港金管局联合组织的“银行监管高级研讨班”,在短短10天内要学习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贷款分类准确度检查、公司治理结构、银行内部控制与管理、问题银行的处理等专题,无论是从培训提供者角度,还是从培训需求者角度,都不能真正达到系统性要求。
■未制度化
在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一名助理监管人员在晋升为主查人之前,必须完成1997年通过的与“风险为本”监管框架相对应的监管人员培训计划(见图1)。该培训计划共分为三个递进式层次:
第一层次不分具体的专业领域,要求所有的助理监管人员都必须通过,但有些内容只要求知道或理解;
第二层次培训有四个专业划分,即消费者事务、信息技术、金融安全与稳定以及信托;
第三层次培训要求监管人员要站在银行管理者的角度,考虑如何对银行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日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培训过程中,助理监管人员需要通过两次“标准化熟练程度考试”(standardized proficiency examination)。此外,两次考试均不包括人际交流方面课程(监管报告写作、与管理层举行会议、管理技术)所涉及的问题,这方面主要通过具体实践来考察,并要令联储银行有关管理人员满意。以上这些培训内容及考核要求完成之后,助理监管人员才可以被正式任命为主查人。
除了针对助理监管人员的培训计划外,美联储还向已被任命的主查人提供“任命后的培训计划”(Post-commissioning training programs)。为使对主查人的业务培训更为系统和制度化,2000年12月美联储通过了一项针对主查人的“继续职业发展框架(”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Framework)。该框架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突破了传统课堂培训模式,指导各联储银行积极发展更为灵活有效的网络培训体系。目前,该框架已在各联储银行中广泛实施。
反观中国的监管培训现状,至今还没有建立监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更没有建立围绕资格认证的培训计划,培训机会在某种程度上被演绎成了一种福利,甚至变成了某种“晋升”信号。正因如此,有些监管官员可以多次享有内容雷同的培训机会,而有些人员却多年得不到知识更新。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培训机会往往由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来安排。作为个人,无论是否参加过培训,都不清楚自己能否有机会参加业务培训、何时参加、培训什么内容。由于监管人员对自己的培训机会形不成明确预期,在整个培训体系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监管队伍中很难形成一种主动且有针对性的学习风尚,而这一点恰恰又是当今银行监管人员能够适应现代金融监管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难以满足“风险为本”监管理念需要
当前,监管培训在内容设置上大致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具体业务培训,二是综合能力培训。
2004年下半年的培训重点,如房地产业务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培训、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培训以及资金、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培训等,属于具体业务培训。客观地讲,这类培训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理论与实际能够做到紧密结合,因而有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业务素质。如果能够做到系列化,即围绕建立“风险为本”监管框架的需要设置系列的具体业务培训,则培训内容会更好地满足建立这一监管理念的需要。但事实上,当前的具体业务培训往往带有应急性质,并没有形成系列化。因此,此类培训从根本上只能作为对监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提高的一个补充。
另一个培训方向是综合能力培训。央行组织的四期监管干部培训班,过去央行与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金融管理当局联合组织的系列“银行监管国际研讨会”,银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举办的“银行监管高级研讨班”等,都属于此类培训。在这些培训班中,“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得到了广泛传播。但从目前培训内容的设置来看,还仅仅处在思想传播阶段,与实际操作需要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当差距。由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监管部门所提供的培训课程,一般基于“风险为本”理念,但外国专家所介绍的只是其本国和地区的基本监管框架,对于履行这一监管框架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往往只是泛泛而谈。而国内独立提供的培训课程,虽然“风险为本”也时常被提及,但基本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大量的培训内容仍然建立在合规性监管理念基础之上,有的培训内容甚至还停留在“扫盲”层次上。因此,现有的培训内容与建立“风险为本”监管框架的需要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
■形式不够灵活多样
当前,国内监管人员培训主要采用开办培训班的形式。这可以发挥集中的优势,但也有不足之处,如成本较高、培训周期较长,在中国监管分支机构众多、监管人员数目大且素质相对不高的国家,全部完成一轮培训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且,监管培训要求的专业性较高,中国并没有建立一套标准化的资格认证体系,所以,真正能够由高等院校或中介培训机构承建的培训班并不多,大多数培训任务仍然是由监管部门提供,进一步增加了尽快提高监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难度。
在培训手段方面,现场培训、模拟培训等培训手段的份量还很不够,缺乏将培训内容与具体工作实践有机结合的机制,大多数还停留在纯理论的层面。近年来组建的部分培训班虽然开始增加现场实践的机会,但力度还有待加强。
而在美国,作为新培训计划的一环,助理监管人员在分期分步完成培训课程的同时,其上级领导有责任为其提供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实践机会,这就方便了助理监管人员掌握培训内容。
■层次性不强
监管培训的实质在于提高监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从而保证监管人员能够紧随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哪些人应该参加培训、参加哪些内容培训,最终应取决于监管人员的工作或任职需要。
在美国的新培训计划中,助理监管人员申请哪些课程主要取决于其所处的培训阶段。如果处在整个培训计划的第一层次,则只能参加第一层次的培训课程。不同层次的培训除了在培训课程上有所区别之外,在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采用的培训形式方面,都应该有所区别。
中国在监管人员培训上应该说也有层次划分,只是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参训者的行政职务,专业需要则是其次的标准。这种层次划分方法忽略了虽处于同一行政级别但专业背景存在显著差别的人员在培训需求上的区别,从而出现培训内容虽然相同,但在掌握和理解上存在巨大差异的现象。
此外,从培训的供应方来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也没有做好层次划分,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等。培训对象的专业背景存在差别,对培训师提出统一而明确的专业难度要求显然不尽合理。正因为如此,经常会发生这种现象--培训对象虽然不同,但培训师所提供的培训内容和采取的培训形式并没有显著区别。
造成当前培训层次性不强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中国的监管培训本身针对性不强。包罗万象式的培训班为培训内容设置提供了巨大的灵活空间,许多培训班以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为宗旨,培训内容广而全、大而空。
治本之策
上述银行监管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善和提高。
■尽快建立符合需要的培训课程体系
这里的培训课程不等于现有的培训专题。后者由于过于概括,只适用于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已经达到一定程度,通过专题讲座使其在短时间内对业务发展情况做到了解的情况。而中国目前面临的情况与此相反,大多数监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与建立“风险为本”监管框架的需要之间存在差距。因此,当前的培训任务不应是仅仅了解“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最新进展情况,而是要掌握如何实施风险监管。为此,监管人员更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
建立“风险为本”监管框架,对任何国家的监管人员而言都是不小的挑战。为了让监管人员能够适应需要,美国在实施《“风险为本”金融监管框架》之前,专门成立了“核心课程评审团”(Core Curriculum Review Group CCR),评估自1991年以来所实施的监管培训计划。根据评估结果,美联储建立了一套适应该监管框架需要的培训课程体系。一个有着百年监管历程的发达国家尚且如此,作为一个仅走过十年银行监管之路的发展中国家,对监管人员提出的挑战应更为艰巨。
在培训课程实施上,可以借鉴美联储的作法,将整个培训过程分为若干个阶段来进行。美国的助理监管人员并不是一次性集中完成所有课程,而是根据美联储的安排分期进行。每年年初,美联储会将各个核心课程的培训日期、培训地点以及培训师的相关资料及时上载到因特网,各个助理监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前申请。通过分阶段完成培训课程,可以有效解决培训要求系统性与时间安排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建立监管人员评估和资格认证制度
造成当前监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对银行监管人员的业绩评估和资格认证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缺乏这一制度,监管人员任命随意性强、凭主观臆断的情况屡有发生。
从培训角度看,要使监管培训形成一种制度,也需要业务评估和资格认证制度的支持。缺乏资格认证的外在约束,培训课程体系设置即使再完善,监管培训的效果也未必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只能依赖于监管人员自身的社会觉悟和职业追求。而监管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背负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监管人员的执业能力不能仅取决于其自身偏好。如果建立了监管人员评估和资格认证制度,把对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参加业务培训有机结合,可以起到约束监管人员培训行为的作用。如果只有对完成系统性培训的人员委以重任,那么这在对监管人员发挥约束效用的同时,也会形成一种激励。
另外,建立评估和资格认证制度后,监管部门必须相应解决监管人员达到任职资格的途径,以帮助其提高培训水平,客观上也能间接起到规范监管部门政策行为的作用。
■疏通、理顺监管人员培训途径和渠道
在培训形式上,鉴于单一的课堂培训在培训周期、培训容量、培训成本等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可以考虑加强网络和远程培训的份量。与传统形式相比,网络培训无论从其覆盖面、成本还是时效上都更优越,在中国这样监管人员数目大、地域分布广的国家尤为如此。
另外,在中国当前普遍存在学历教育与工作实际严重脱节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拓宽思路,积极创新监管人员的培养途径。新录用的监管人员绝大多数来源于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与许多老职员相比,尽管他们拥有更扎实的理论基础,但往往理念与实际相脱节。因此有必要创新思路,为那些有志于银行监管业的在校生较早地提供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从而有利于这些未来的监管人员掌握更多实用知识。
这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的作法。为了使新录用的监管人员能够更快适应银行监管工作,OCC每年都会为那些有志于银行监管业的在校生提供实习机会。这些“实习生”可以采取半工半读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全日制的实习与学习相交替的形式,参加OCC的监管活动。期间,“实习生”将会有机会与资深的监管人员一起工作,承担一些经选定的监管任务,如账表核实、评估银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等。通过实践锻炼,一方面使得在校生懂得知识的有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其找准学习的重点。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队伍
当前的培训师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是外国(或地区)金融管理当局的经理或高级经理;二是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如银监会官员;三是高等院校(或培训院校)的教师。严格意义上讲,前两类“培训师”不能称为培训师,或许他们的课程更富有针对性、前瞻性、信息容量更大,但并不能满足系统性培训的要求。“培训师”是一个独立的职业,有能力完成系统性培训任务的只能是职业培训师,服务于建立“风险为本”监管理念需要的培训工作,更需要由职业培训师来承担。
但目前这类培训师所存在的问题是:理论有余,实践不足。相当一部分培训师缺乏参与银行业风险管理或银行监管的经历,对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也只是从书本中获得,很难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因此,为了更好满足“风险为本”监管理念对高素质监管人员的要求,中国必须加强职业培训师队伍的建设力度。可以考虑从现有监管部门、高等院校(或培训院校)中选聘一批有志于银行监管培训事业、又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人员,来组建一支职业化的培训师队伍。然后,对这支队伍进行高标准的职业化培训,再由这支培训师来承担监管人员的培训任务。
作者介绍
作者刘锋为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副秘书长,金融学教授;王敬伟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