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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2005年监管质量与绩效指引原则 双击滚屏阅读
解读《2005年监管质量与绩效指引原则》
2005 OECD Guiding Principles For
 Regulatory Quality and Performance
作者: 席涛 曲折 文章来源: 《当代金融家》2007年第3期/总第21期 更新时间: 2007-3-21 11:06:13


译/席涛 曲折


  1.从政治高度构建具有明确目标和实施框架的监管改革方案。

  要把监管改革置于最高的政治层面上,明确监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规则、监管机构、监管工具—这三个要素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适用于各级政府。同时,应当就监管改革的目标、策略、好处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
  建立有效监管的指引原则
  参考1995年OECD制定的“提高政府监管质量的建议”(1995 OECD Recommendation o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有效监管应当是:
  (1)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并能有效地实现这些目标;
  (2)具备健全的法律和实践基础;
  (3)考虑到收益的社会分配问题和监管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监管的收益能够证明监管成本的正当性(produce benefits that justify costs)。
  (4)降低成本和市场扭曲;
  (5)通过市场激励机制和符合监管目标的方法促进创新;
  (6)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是简单、明确、可操作的;
  (7)同其他监管规则和政策协调一致;
  (8)尽可能与竞争、贸易、促进投资的对内对外政策原则协调统一。
  建立稳固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重要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性,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质量,确保监管规则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变化。还要保证监管的实施具备相应的机构框架和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以及该系统能够有效地运用上述资源,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为监管机构配备充足的人员,并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活动以提高监管质量,还可以通过有效的咨询工作(包括对利害关系人的咨询)实现这一目的。
  鼓励各级政府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
  提高各级政府的协调能力,避免各级政府及其监管机构的职责重叠;为政府实施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质量标准,如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效率原则,同时还要鼓励一些从事标准制定的非政府组织采用以经合组织(OECD)指引建议为基础的监管质量标准。
  采用动态方法完善监管体系
  以此可逐渐提高现有的和未来的监管规则的质量。同时,要确保监管改革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在可行的情况下,放松对相关市场的限制。要运用有效的事后评估的方法,对监管影响进行评估。

  2.要对监管规则及其影响进行系统性审查和评估,确保有效地满足预定目标的要求,有效地适应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

  要对监管规则进行审查
  目的在于检验监管规则(包括经济性、社会性和行政性监管)是否符合有效监管原则。在审查过程中,要尽量听取受监管规则影响较大的被监管者的意见。像日落程序的审查程序一样,对监管规则进行不断地更新。
  适当考虑监管的替代性措施
  在适当和可能的情况下,要考虑监管的替代性措施,如自律性监管,其可以为公司和个人提供更宽松的环境。在对这些替代性措施进行分析时,必须考虑这些措施的成本、收益和分配效应,对竞争、市场开放和行政管理要求产生的影响。
  对监管工具和监管机构进行分析评估
  要运用绩效分析的方法,对监管工具和监管机构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是否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原则和经济绩效,评估成本有效性(cost-effectiveness)。
  审查工作首先要针对那些会产生最大收益的修改后的监管规则,尤其是那些限制竞争、市场开放和影响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的监管规则。
  审查新的监管规则建议和原有的监管规则时,要考虑到对监管质量、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影响。在监管规则制定和审查的过程中,要保证落实上述监管质量标准。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影响分析的评估工作。
  在重大监管规则提出、审查和修订的过程中,都要进行监管影响分析,要运用监管影响分析,评估监管对市场开放和竞争目标的影响;要支持监管影响分析的培训项目,支持监管影响分析的事后评估,以监督监管质量和检查执行监管规则的情况;监管影响分析中要包含风险分析(risk assessment)和风险管理选择(risk management options)。要确保监管影响分析在提高监管质量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并能够以及时、明确和透明的方法,实施监管影响分析。
  要将使被监管者的总监管负担最小化,作为一项目标确定下来,以降低个人和企业的行政管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效率。衡量监管的成本,同时要考虑监管的收益。

  3.要确保监管规则、监管实施机构和监管程序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

  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安排,以确保公共利益不会成为被监管单位和个人利益的附庸。
  要与所有受到监管规则重大影响的国内外相对人和潜在的利益团体进行磋商,这在制定或审查监管规则的起始阶段是适当的,确保磋商过程本身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同时必须明确磋商的范围。
  可以建立一套管制规则和企业需办手续的持续登记制度,并且进行适时更新,或者通过其他方法以方便国内外企业及时了解需要遵守的政策法规。政府应当优先选择网络链接或者交互式网站,公众可以了解制定规则的信息,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听取公众对监管规则的意见。
  要保证实施监管和监管决定的行政程序是透明的和非歧视性的,应当包括对监管规则不服的上诉程序,以防止个人专断行为和不适当的延误商业决策行为的发生,但应当保证上诉程序的效率。
  监管机构应当是可问责的和透明的,包括建立完整的衡量标准。

  4.要加强竞争政策的实施,经常性地审查竞争政策实施的效力和范围。

  要消除竞争法在适用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别,除非有证据表明,没有更好的方法能够显著地提高公共利益。竞争法的实施应当与促进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监管规则相互协调,保持一致。
  加强竞争法的执行力度,尤其在共谋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占、或者为排斥竞争而进行的兼并等。这些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监管改革。要运用有效的政策工具,尽早发现和制止无限制的企业联合行为。对垄断行为的制裁力度应当足以遏制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竞争法对垄断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应当与违法者期望从垄断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甘愿承担的风险和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赋予反垄断机构足够的权威和能力,促进监管改革的进行,提高公众对竞争的作用和好处的认识。

  5.制定适用于各个领域的经济监管规则,促进竞争和效率;或者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监管是促进公共利益的最佳方法时,取消相应的监管。

  要保证监管对竞争的限制性条款是有限的,是适应为公共利益服务的。
  要定期对经济监管规则进行审查,包括限制进入、退出、定价、产量、正常的商业经营等。要使不同形式的企业组织相信:监管的收益大于监管的成本(the benefits of the regulation outweigh the costs),而监管的替代性方法对竞争有较小的作用,不能达到监管的目标。
  促进效率和实现有效竞争,同样需要经济监管继续发挥作用,因为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存在潜在的滥用市场势力的情况。尤其在以下领域:
  (1)私有化、逐步开放竞争的市场化改革、对一般竞争行为和网络性事业分别进行的监管、为促进竞争而必须进行的结构调整;
  (2)在及时、透明的基础上,实现所有市场参与者能够公平地获得网络性事业提供的服务;
  (3)促进相邻地区的网络性事业的内部联系和协作;
  (4)在需要控制价格时,运用价格监管机制,包括规定价格上限和其他机制,如信息披露机制、价格监控等机制,鼓励有效获利。
  扩大消费者对服务商的选择空间,以使消费者能够推动服务商有效地降低成本,并且不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要定期对拥有市场势力的国有企业、金融股权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会不合理地削弱竞争,或者阻碍有利于竞争的改革。
  要定期对普遍服务义务的必要性及有效性、维持限制的准入、价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6.通过不断的市场自由化,取消贸易和投资领域不必要的监管障碍;通过系统的监管程序,促进市场开放的完整性,从而增强经济效率和竞争。

  在制定、执行监管规则和实施监管影响分析的过程中,一定要兼顾市场开放原则;在贸易和投资不断自由化的进程中,国内监管环境对市场开放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
  在监管规则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同其他国家进行协作,以促进国际规则和指引原则的有效贯彻和实现,从而进一步提高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程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监管过程必须贯彻透明度和非歧视性原则,并应当尽量符合国际标准。要避免对贸易的过度限制,同时还要与评估程序和竞争原则协调一致。
  要把减少因各国之间监管规则存在差异、重叠或者过时的规定而给贸易和投资造成监管障碍,作为首要问题加以尽快解决。
  要支持制定和运用国际上一致的标准,并将其作为各国国内监管规则实施、审查以及同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的基础,以保证各国有效、有力地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
  必须明确制定并详细阐述承认国外的标准、方法、资格,如果制定目标相同,应视作与本国的资格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的规范标准。同时,应当为需要证明上述资格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的国外生产商和服务商提供明确且便于取得的证明途径。
  应当通过,比如,签订相互承认协定(MRAs)或者单方面的承认、签订实现相关程序一致性的宣言以及其他方式,扩大对其他国家评估程序及其结论的承认。鼓励国内相关鉴定行业的发展,并保证便于进行相关的评估鉴定。

  7.要明确政策目标与政策制定之间联系的重要性,通过有利于改革的方式实现这些政策目标。

  在对安全、卫生、消费者保护、能源安全等领域的政策进行审查和修改的过程中,应当适用有效监管原则,以保证相关政策措施能够起到显著成效,并能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中保持效率;当竞争和市场开放的政策目标所要实现的利益同其他政策目标一致时,应当放松管制;还应当将公共事业单位纳入到监管质量评估的范围。要认识到,监管规则的目标越多,制定监管规则和评估监管影响的难度就越大。
  要尽可能全面、及时地评估形势变化对社会公众和公共政策造成的影响,以使所有相关责任人对自己的职责更加明确。
  要对非监管规则,包括补贴(直接或间接)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进行审查,以便在其对有效竞争和市场开放造成过度扭曲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调整。
  要保证为降低监管成本而制定的有关计划具有针对性和过渡性,加快而不是拖延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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