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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透明?
Transparent or Not?
作者: 《当代金融家》编辑部 文章来源: 《当代金融家》2007年第8期 总第26期 更新时间: 2007-8-31 12:35:26

【观点争鸣】

■在业务操作方面,不能强调透明化。

■透明度并不那么关键,最关键的是公司体制建设和事后监督。

■虽然尚未正式挂牌,但已经需要考虑如何在运营信息披露规则方面,展开国际谈判。

王元龙: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当然需要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但是在业务操作方面,恐怕不能强调透明化。因为其投资规模巨大,如果投资操作非常透明的话,就无法生存。

所以我的看法是:一些大政方针和战略需要透明,让社会各界有所了解,也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另一个方面,在业务操作投资的时候,不一定要透明,应该根据需要,需要透明就透明,不需要透明就坚决保守商业秘密。

韩立岩:

透明是有成本的,即使是开放式基金,其披露的也是前一个季度的信息,而且是整体的主要投资比例的透明,也不是具体到操作步骤和策略、交易量、品种等内容,因为这些是商业秘密。



梅新育:

操作的透明度有两个方面效应:一方面提高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运作透明度,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外界不必要的疑虑,能够让其运作有相对平和的环境;但是另一方面透明度的提高也会带来风险,可能有损投资安全并提高运作成本。

所以我们需要在化解外界疑虑和降低操作成本保证投资安全这两个目标中取得一个恰当的平衡。

我认为透明度应划分成3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制度透明,公司性质、责任、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等制度性信息的披露可以达到最高透明程度。

其次是信息透明。公司的人事变动、经营业绩、资产组合等运营信息,其披露透明度就不能够达到最高程度。经营业绩和人事变动在年报里面大而化之的做一个通报即可,至于资产组合的透明度就免谈了。

第三是市场操作透明。实际上在制定国际通行的主权财富基金规则的时候,在不同国家之间,是一个不对称的义务。只有像中国这一类有巨额国际收支顺差的非储备货币国,才需要承担这样的义务,而储备货币国不需要承担这种义务,因为不需要外汇储备。

储备货币国肯定希望把尽可能高的透明度义务施加于中国身上。因此,虽然现在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还没有正式挂牌,但是已经需要考虑如何在运营信息披露规则方面,展开国际谈判。

丁志杰:

透明度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可能源于对国有公司的不信任。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良好运转,可能需要3个方面的约束:一个是内部的约束,公司治理层面的;二是监管者的监督,也就是外部的监督约束;三是市场的监督,信息的透明度更多地体现这个方面。作为国家独资公司,其监督更多的是靠前两条。

在信息透明度方面,对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不应有过多要求。更重要的是在公司治理这个层面能够做到有效约束。这方面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和淡马锡模式值得借鉴。GIC12名董事,只有5名来自政府部门,7名来自私人部门。淡马锡,有9名董事,只有一名是政府官员,剩下的都是来自私人部门。而我国汇金公司,7名董事和 3名监事全部都是官员。要加强董事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这非常重要。

何帆:

透明度可能是一个被误导的话题,并不那么关键,因为很难定义在哪方面需要透明度。具体运作是不可能有透明度的,这是国家机密。即使是最后结果的透明化也很难操作。

最关键的可能是两个问题:

一是在公司成立时的体制建设,即在制定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投资策略时,需要尽可能吸收更多的信息,让更多人参与。二是事后监督问题。事后监督无非是外部监督(包括媒体和国际组织监督)和内部监督。作为国务院直属公司,如何去监督,要有一个制衡和监督机制。国家投资公司很可能需要向好几个部门汇报,并同时协调好几个部的工作。这就带来经济学中“多个目标,多个委托人,一个代理人”的问题,最有可能导致代理人不尽责。

关键不在于透明不透明,而是在前期整个体制的设计。国外有个谚语叫做“魔鬼在于细节”,所以SIC成功与否关键是制度设计的细节方面。

张岸元:

其实淡马锡的操作一点也不透明。不过国家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毕竟是特别国债,所以可以考虑至少每年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上年业绩情况,这也许是透明度的一个核心环节,其他不用讨论太细。

当然这在法律层面上有好多问题:第一,这家公司成立以后,就不再享有像外汇管理局一样的国家豁免权;第二,目前的公司法也不适用于这家公司。实际上韩国为自己的国家投资公司设立有专门的韩国投资公司法。

何帆: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不仅不享有豁免权,同外汇管理局相比,还有一个比较被动地方,就是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资金,没有很多人去关注。但是现在专门成立一个外汇投资公司,不管操作透明不透明,大家都会去关注,所以就使得其操作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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