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回顾:法治框架初步形成
在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来,中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取得了一些进展,特别是“十五”期间,法律法规框架逐步搭建完善。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已形成了“一个条例”、“一个司法解释”、“四个办法”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
2000年之前,期货监管体系比较混乱,一是“政出多门”,缺少统一的监管部门;二是监管部门以“管得住”作为监管思路,在监管手段上以行政性指令为主,与国际成熟的期货市场相比差距甚远。进入“十五”之后,期货监管体系基本理顺,监管思路、监管方式有所转变。
转变1:期货监管权全部划归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下设期货监管部,专门负责期货市场监管,各地证管办变更为证监局后也下设期货处,负责当地期货市场与期货机构,这就理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系。
转变2:由行政指令性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变。5年来,证监会把“按市场化原则规范期货市场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期货市场”作为监管工作的两个基本原则,在品种推出、分类监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和推动市场技术创新方面都做了一些有实效的工作;
转变3:从监管到监管与服务并重。证监会相继修订“条例”和“办法”,颁布“公司治理准则”,还通过研究、开发和试点运行客户保证金存管系统、投资者保护基金,并致力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说明,监管部门已逐步开始将服务中小投资者和期货公司作为监管任务之一。
2007年初,国务院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颁布实施。新《条例》分别对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业协会的权利义务、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很多细则都是首次提出。总的来说,新《条例》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和务实精神,为中国期货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2007年3月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明确了“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的指导思想,为期货市场的科学和谐发展指明了方向。
当前中国期货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法律法规与监管体制严重滞后
韩国和台湾地区从1990年代中期才开始发展期货市场,比国内期货市场还要晚好几年,但如今,它们在交易规模、功能发挥、国际影响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了国内。为什么韩国和台湾地区期货市场能异军突起?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重要原因。
台湾地区1992年1月通过《境外期货交易法》,提供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通道;1997年3月通过《期货交易法》;9月正式成立台湾期货交易所,随后才开始进行境内期货交易。通过先立法再构建期货交易所和开设期货经纪公司,使得各市场主体能够在游戏规则下自由发展,这为近10年台湾地区期货市场的活力四射奠定了良好基础。
再看与中国期货市场几乎同时产生的中国证券市场,虽然问题错综复杂、陷入困境,但其立法步伐已大大领先于期货市场。从1999年开始,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也已基本构建起来。而且,《证券法》、《公司法》在2005年还通过了修订案。从此,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投资基金等市场主体行为大为规范,这为证券业和证券市场“重振江湖”做好了制度准备。然而,中国期货市场近5年来依旧在重复“无大法可依”的悲剧,期货立法呼声很高,但“千呼万唤出不来”,导致期货市场各行为主体缺乏最高层次的法律约束,期货市场也缺乏最基本的制度支持。其实早在10多年前《,期货法》就曾进入八届人大的议事日程,但不知何种原因,使得全国人大对此项立法不够重视,迟迟不见进展。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期货市场最基础的法规,再加上“一个司法解释”、“四个办法”,构成了法律法规框架,但这个框架是上一阶段清理整顿的产物,较少把促进期货市场发展作为立法准则。
“十五”期间,中国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国际期货市场深度变革,“条例”、“办法”早已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现状,它甚至已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前进的障碍之一。
■监管缺位、越位、错位
虽然期货监管体系在“十五”期间初步理顺,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管层还未走出清理整顿阶段的监管模式,依旧以“规范”作为主要监管原则,忽视“发展”的重要性。由此便产生了当前期货市场监管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
什么是“缺位”?即制度建设滞后,该管的没管。什么是“越位”、“错位”?即不该管的也要管,证监会履行了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的部分职能,交易所履行了期货经纪公司的部分职能。例如,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已成路人皆知的事实,类似于“期货工作室”、“XX基金网”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成为期货市场投资者中的重要部分,但监管部门迟迟不能推出相关政策法规让合理的现象合法化,这是监管者“缺位”的明证。如果部分监管者的监管思路不转变,监管方式不改变,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说,监管部门可能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绊脚石”。
“十一五”展望:加速大法平台建设
随着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筹建,将彻底改变中国期货市场格局的金融期货也已近在咫尺。可以说,金融期货的推出预示着期货市场大发展时代的到来。然而,仅以“一个条例”、“一个司法解释”、“四个办法”为主要内容的现行法规体系,已经大大滞后于中国期货市场的现行发展。
现行法规落后于期货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而国内又缺少一部权威的期货大法来规范、指导期货市场发展,这使得中国期货市场面临被“倒逼”的危险。
■国外期货市场“倒逼”国内期货市场
近几年来,以金融衍生产品为核心的金融创新风暴席卷全球,但中国缺少法律规定的新品种推出机制,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一些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的推出,由于受到相关部门利益的影响而屡屡难产,直接导致了中国金融资产和大宗商品定价权的缺失。
20 04年10月以来,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率先推出中国指数期货,文莱国际交易所正在酝酿“中国统一指数”股指期货,新加坡交易所也宣布将推出中国指数期货。股指期货被“抢注”,很可能导致股市避险资金外流,使国内金融期货面临国外期货市场的“倒逼”。
■场外衍生品市场“倒逼”场内
目前国内活跃着大量现货远期市场,有一些市场采用保证金制度,允许双向交易,具有非常明显的期货特征,被称为“准期货”。另外,银行间利率远期交易市场、远期外汇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也反映了金融机构急切的避险需求。场外交易繁荣是一个信号,它预示着场内期货市场还远没有达到投资者的需求,扩充场内交易容量、提升场内交易水平迫在眉睫。
国外倒逼国内、场外倒逼场内,两方面“倒逼”在显示市场广阔需求的同时,也给期货立法提出了严峻挑战。正因为法律法规滞后,期货市场品种创新步履维艰,期货公司业务拓展困境重重,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远远不够。因此,化解“倒逼”威胁,亟待崭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目前,期货法已经列入人大的立法议程,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成为未来中国期货法的蓝本,将极大促进期货市场的立法进程。虽然《期货交易法》出世已成必然,但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期货法?
我们认为,这应当是一部高起点、开放式、全方位的法律。
所谓高起点,是指立法者应当站在清醒地认识国际衍生品市场发展趋势的高度上,广泛吸收国际上成熟期货市场的宝贵经验,协调好与《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的关系,既能规范场内交易,又能服务场外交易。
所谓开放式,是指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将会有更多商品期货、商品期权、金融期货、金融期权推出,应当考虑到中国期货业“走出去”和国际期货业“请进来”的趋势,要为中国期货市场的扩容和国际化留下足够的发挥空间。
所谓全方位,是指立法者应全盘考虑期货市场各方面及各类主体,在监管体制、品种推出机制、交易制度、结算体系、期货行业发展等多方面形成突破,并兼顾金融机构、生 产商、贸易商和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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