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小额信贷是完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中国小额信贷从1999年开始,到 2006年中央一号文提出“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体发展并不理想,本文提出的一些观点值得大家进一步探讨,以利于其尽快完善和发展。
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从事扶贫工作和研究的人士以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作为项目操作者和管理者身份,以孟加拉国尤努斯教授的小额信贷模式即“格莱珉银行”(GB)模式为蓝本,选择了西部地区,开始了为中国不能享受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提供微小贷款的尝试。如今,这样的项目一路坎坷走过了14个年头,虽然大大小小的项目和机构已经有几百个,但能够称得上实现了“机构、业务和客户三者共赢”和“可持续发展”的并不多,他们的处境之艰难甚至常常令人难以置信。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村镇银行试点办法,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商业银行参股等方式,设立村镇银行,开展农村金融业务。这意味着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在政策上给NGO小额信贷在机构设立、业务开展、管理和盈利模式等方面打开了空间。但是,这并没有引起绝大多数NGO小额信贷管理者和操作者的兴趣,因为他们所需要的是允许公开吸储政策,而不是合作成立什么金融机构,因而,一年多来,国内NGO小额信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极少联姻,微型金融行业整合前景并不明朗。
为什么会如此?难道中国NGO小额信贷冲出重围的路径真的只在于“政策允许其公开吸储”这一条吗?让我们通过对国内NGO小额信贷机构的思想认识和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以及操作模式等方面的初步梳理,去探讨可能的答案。
言行不一背后的隐情
回顾NGO小额信贷十多年的历程可以发现,他们几乎都高举“小额信贷扶贫”的大旗,有的甚至喊出了这样的口号:“给穷人一个机会,涵养他们的能力”。其最大逻辑和理念用公式表示就是:小额信贷=扶贫!那么,这些NGO小额信贷的实际操作情况究竟怎样呢?据一些NGO自身的统计,其小额信贷项目50%以上的一级客户(最初客户)都不是穷人,那些缺乏自愿组建贷款小组条件的深度贫困户,特别是许多赤贫者,往往很难贷到款,或者根本贷不到款。在这里,扶贫的深度和广度问题从来就不是NGO小额信贷操作者和管理者真正关心的问题。他们不强调放款规模,也不强调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的状况和程度,注重的是贷款的回收质量。也就是说,国内NGO小额信贷在很大程度上拒绝为深度贫困者和赤贫者提供贷款支持和服务!或者说“拓展扶贫的广度和深度”并未成为NGO小额信贷从头到尾都予以贯彻的理念!
与此对照,尤努斯教授所经营的格莱珉银行,一开始就将赤贫妇女确定为贷款对象,即便发展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微型金融阶段,还吸收了2万多名乞丐为客户!
考察发现,国内NGO之所以将小额信贷理解为扶贫手段和工具,主要是为了能够获得政府对其开展相关业务的默许,并在此基础上获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多种支持-既包括获得政策性银行等机构提供的硬贷款(有息贷款),也包括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等提供的软贷款(低息、贴息甚至是无息贷款),甚而可以在渠道挖掘、各种资源的整合利用等等方面得到便利。
管理模式粗放产生不良后果
实际上,国内NGO小额信贷管理一直比较粗放,其特征大致可以概括为:一是不重视综合成本和经济效益的核算与审计,二是缺乏长远战略设计和精心部署;三是员工队伍极不稳定。一些NGO要求员工少拿工资、奖金和补贴,甚至采取“志愿者”方式以便不付给工资报酬,要求多出差甚而常年驻扎在项目区,并认定这是对从业人员的起码要求,其理由是:搞小额信贷就是扶贫,从业者不能光喊“扶贫光荣”口号,要能够长期接受低待遇。
在这一模式下,人们可以经常看见不少NGO小额信贷机构存在这样一些现象:
--由于缺乏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期规
划和员工的职业规划,以及待遇低下、管理混乱、理念差异等原因,国内NGO小额信贷的从业人员不是频繁跳槽(固定在一家单位或一个岗位就业的人平均就业周期不超过两到三年),就是辞职改行,专业性人才非常缺乏且流失严重;
--由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够科学严谨,绝大多数项目区处于亏损状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