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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连险产品保险吗? 双击滚屏阅读
投连险产品保险吗?
作者: 管贻升 程丹 文章来源: 《当代金融家》2008年第5期总第35期 更新时间: 2008-5-30 16:52:55
相应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5%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基本保险金额价值过低,那么实际身故保险金不能达到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应完善投连险产品的保障功能

从上文分析可见,我国投连险产品中存在很多对保险保障部分做出的种种限定和约束,致使其保险保障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提供保险保障、帮助投保人转嫁风险是它的根本优势和本质所在。因此,如何强化投连险的保障功能,实现投连险市场的良性、稳定发展,是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都应该关注的问题。首先,保险公司应明确经营保险保障之理念。投连险作为保险产品的一种,的确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相当的收入和庞大的客户群。但在投连险大力发展的同时,保险公司应正确意识到保险并非一种单纯的投资工具,保险的最大优势在于提供保障,这才是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是保险产品的价值所在。在产品设计时,隐形淡化甚至消除保险的保障功能更是不可取的。其次,监管部门严格产品审批制度,防止流于形式。出台《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是保险监管部门引导投连险产品发展方向的有力举措,其中的各项明细规定也以确保保险产品保障功能为原则。但是,在保险产品报备或者审批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循规定的细则,本着保险产品应提供保障的基本原则,防止个别产品打政策的“擦边球”。毕竟,保险公司的行为更商业化、个体化,监管部门作为行业的“守夜人”,应切实做好监督和规范工作。另外,完善保险监管法规。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保险的保障功能而设计,为被保险人转嫁风险是这些法规订立的基础。然而投连险没有保底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因此,需要特殊的法规对投连险(特别是非寿险投连险)进行规制,细化且明确产品的设计原则和功能,以防止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的淡化甚至缺失。

 

(管贻升: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程丹: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理论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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