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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构缘何错位
A Misplaced Trust
作者: 文/何旭艳 文章来源: 《当代金融家》2007年第8期 总第26期 更新时间: 2007-8-30 15:21:52

信托机构的存在构建了近代中国信托业的基本框架。就机构的数量、规模、同业组织等外在要素而言,信托业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分业,但从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来考察,在3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没有一家信托机构自始至终坚持以信托业务为主业,它们或者沦为投机载体,或者成为银行附庸,或者作为政府的服务工具,唯独没有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机构。

造成信托机构角色错位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信托市场供需之间的极度不平衡。信托机构数量增多和规模扩张应该建立在社会信托需求不断增长的基础上。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往往先有信托需求,后有信托机构。近代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之路刚好相反。除了中央信托局等政府特许的官营信托机构,绝大多数信托机构的创立和发展并非为了满足信托需求,而是市面游资充斥和政府监管缺位的畸形产物。当信托机构数量和规模不断膨胀,而可供信托的财产和信托主体却没有相应增长,供需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导致信托机构的经营方向发生偏离。

中国人没有近代意义上的信托习惯,对于生前财产喜欢保守秘密,身后遗产一般托付至亲好友,很少委托法人机构处理个人财产。信托习惯非一朝一夕能够养成。因此,个人信托业务中非常重要的执行遗嘱信托、管理遗产信托、生前财产信托等业务的需求量非常有限。

信托属于一种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以后的产物。当时中国已有不少公司组织,但与英、美等国相比,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均极不完善,社会财富的形态基本上以金钱、地产、商品等本身有价值的形态为主,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比例过低,大大抑制了发行公司债信托、信托投资等多种法人或个人信托业务的需求。

信托资金适合做长期的产业投资,近代中国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对长期资金的需求并不迫切。直至解放前夕,生产棉纺织品、面粉等消费资料的轻工业仍然是工业的主流,重工业所占比重极低。

在信托需求一直不足的情况下,促成信托机构的创设、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市面的资金状况以及政府监管的力度。中国出现大批信托机构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1921年、1930年前后、1942年前后。作为信托机构荟集之地的上海在这三个时期均出现游资泛滥现象,与此同时政府却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信托法规,对信托机构的成立条件、经营范围等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和约束。拥资者以“信托”名义从事各种能够盈利的非信托业务,为游资寻找生利之道,信托机构很大程度上成为游资牟利的载体。由于缺乏真正的市场需求,一旦市面资金趋紧或者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就有大批的信托机构倒闭和停业。1921年“信交风潮”的爆发,抗战胜利以后信托机构数量和规模的直线下降,足以明证。

此外,导致信托机构角色错位还在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其一,政府对信托业的发展缺乏应有的扶植。

信托业的兴起先天不足,尤其需要政府扶植。日本的国情与中国有相似之处,国民同样缺乏信托习惯。日本信托业初兴时期也存在着机构繁多而信托业务开展不足的问题。经历了10余年无序、混乱发展后,1922年日本政府制订专门的《信托法》与《信托业法》,其中关于信托存款的规定,使信托机构拥有吸收长期资金的特权,吸引了日本各大财阀纷纷参与投资信托业,信托业的发展从此步入正轨,逐渐成长为与银行业并驾齐驱的金融分业。

反观中国,虽然出现了以中央信托局为首的官营信托机构,但政府创设此类信托机构的动机是服务于政府机关的特殊需求,扶植本国信托业发展的意愿并不强烈。相当长时期内,历任政府对信托机构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信托法规迟迟不出台。1943年汪伪政府财政部制订的《信托公司暂行条例》与1947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银行法》第六章,虽然专门针对信托机构,但其本意在于管制而非扶植,特别是后一个法规对商营信托公司的发展极其不利。30年间,信托业得不到政府在立法方面的有力支持,一直停留在低水平的发展阶段:机构数量繁多却很少经营信托业务。尤其对为数众多的华商信托机构来说,个体机构规模小,经营中依赖非信托业务的盈利来维持生存和发展,信托业务的拓展当然不可能有太大起色。

其二,不安定的社会环境也不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

信托业兴起发展的30年间,中国内忧外患不断,时局瞬息即变,社会环境常常处于不安定中。加上193719495月,物价一路飞涨,通货膨胀愈演愈烈。包括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很难得到健康、正常的发展。各种信托业务的经营周期普遍较长,不能随时取回。在时局动荡与通货膨胀这两个因素作用下,投资者缺乏足够信心将个人财产长时间地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处置,信托机构因此不易吸收信托财产。

同时,不安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也大大增加了长期投资的风险,使信托机构在资金运用上不敢开展长时期的资金融通业务。信托业务比普通钱庄的存放款业务经营难度更大,不受委托人青睐,信托机构本身也不热衷于此。信托业务的开展变得不合时宜。

其三,信托机构经营者的主观定位也间接地为信托业务的推广设置障碍。

信托业务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委托人对信托机构高度信任的基础上。与银行、钱庄、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机构出现时间较迟,民众对其了解不多,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信任。加上绝大多数信托机构普遍以经营他业为主,抹杀了信托的特殊个性,将信托业的发展带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普通民众容易产生误解,将信托机构等同于普通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投机机构,不能理解信托业务的真正内涵,无法建立起对信托机构的信任,不愿将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理。造成信托机构角色错位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信托市场供需之间的极度不平衡。近代中国信托业绝大多数信托机构的创立和发展并非为了满足信托需求,而是市面游资充斥和政府监管缺位的畸形产物

作者介绍

作者为温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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