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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保险之殇——1920年~19357年民族保险业的短暂发展
作者: 赵兰亮 文章来源: 《当代金融家》2006年第10期/总第16期 更新时间: 2006-10-26 13:12:38

 文/赵兰亮

  中国民族保险业生而孱弱,长于危难。由于落后外资保险业60年才进占保险市场,其先天不足的印记相当明显。其后,面对外资保险机构的打压,国内政局长期纷乱,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民族保险业都处于在“内忧”、“外患”的夹缝中求生存的状态,难以有可观的发展局面。直到1920年前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华资银行业的大力扶持,以及政府的一定关注下,民族保险业开始立稳脚跟。而保险业同业公会等中间组织的发展,与保险法规的制定、出台等,无不显示民族保险业开始进入持续稳步发展阶段。
  然而,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民族保险业的蓬勃之势被生生打断。其命运多舛,令人为之扼腕叹惜。

  背景:外商保险称霸
  保险业是名副其实的舶来品,是近代中国从国外引进的新式金融业。
  19世纪初,英国贸易商人为了保障在华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出资在华创办了保险公司。1805年谏当保险行在广州设立,开启了近代外资保险业控制中国保险市场达一个半世纪之久的大幕,也成就了英商保险业在华半个多世纪的霸主地位。 1861年,美商保险业开始介入这一领域。由于实力悬殊,美商保险业的早期发展乏善可陈,一些公司(如扬子保险公司)被英商保险业收购。因此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止,基本上由英商保险业独自控制着中国保险市场,最多时有近130家英商保险公司在华营业。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由债务国一跃而为债权国,国力大增,在华势力迅速增长,美商保险业于是卷土重来。1919年,美国16家保险公司联合组织的美国保险公会(American Foreign Insurance Association)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标志着美商保险势力在华重新崛起。据称,美国保险公会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保险集团。其包括美国籍公司15家及加拿大籍公司1家。……资本金总计达到7488多万美元……1935年保险费收入总计20700万余美元。”
  紧随其后将总公司设在上海的是美亚保险公司(American Asiatic Underwriters Fed, Inc., U.S.A)。美亚保险公司属于保险代理性质,“其总行设于上海外滩17号,分行设于汉口、天津、重庆、广州、杭州、福州、香港、仰光、小吕宋、巴达维亚、海防、纽约等地。”其创始人为“远东保险王”史带(C.V.Starr)。由于美亚保险公司赔款迅速,“被灾户深为满意,从此获得社会人士的信任。更因它所代理公司多,承受保额大,业务日有起色。”1936年美亚保险公司代理下的各大保险公司已经多至26家,一跃成为上海保险市场中的巨擘。
  与美国保险公会、美亚保险公司共同组成美商在华保险业三驾马车的最后一家,是北美洲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1932年,该公司“委任荷兰人克罗伦(R.A.Kreulen)君为远东总经理,开始来华经营保险,除其附属公司如费城、爱伦斯等公司外,并以其经理之个人名义代理瑞商瑞士保险公司(Switzerland of Zurich)及英商世界、安泰等保险公司。”并在上海、香港、天津等处设有分公司。从营业上看,北美洲保险公司以经营水险为重点,“其在华营业以长江水险为中心”,并且得到“聚兴诚银行之帮助,在长江上游具有极雄厚之势力。” 
  尽管如此,与英商保险业相比,美商保险业仍略逊一筹。以1927年的上海火险公会会员组成来看,英商保险公司数为73家,美商保险公司数则仅为16家。从全国范围来说,1936年美商保险公司数量仍不到在华英商保险公司的一半。该年英商在华保险公司共94家,美商保险公司则为38家。除英美系外,当时还有日、法、德、荷兰等国保险业在华展业,但他们要么依赖其在华的本国企业,要么唯英美系保险公司马首是瞻,处于附属地位。

  缘起:华资银行鼎力襄助
  1865年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被公认为中国民族保险业诞生的标志。自诞生之日起,中国民族保险业就受到了各外商保险公司的沉重压榨,外商实行的技术封锁、压低保费、拒绝发生再保险业务关系等措施,使得本已孱弱的民族保险业陷入危地。至1920年代初,民族保险业的历史已有50余年,但实际上仍处于萌芽阶段,几家侥幸存活的保险公司也资力尚弱。据不完全统计,1904年~1911年,经农工商部批准注册的公司总数为480家,其中保险公司仅为8家。
  此时的民族保险业,迫切需要政策、资金上的支持。
  1930年6月,广州市政府就曾通令所属提倡国营保险事业;1931年3月,国民政府内务部致函各地,指出:“国有财产及国营事业,应一律归中国保险公司保险。”此后行政院也致函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称:“官有财产如需水火保险,请一律归华商公司投保以挽利权。”该年7月3日,行政院更发表“国有财产企业保险应由华商承保令”,通饬各省“一体切实遵行”。
  然而,政府对民族保险业的扶持更多带有象征意义,缺乏实际支持行动。真正扶助民族保险业走上发展之路的,是在金融领域实力剧增的华资银行。
  1905年上海华兴保险公司设立,标志着近代华资银行业对保险业投资关系的开始。据称,“该公司系通商银行朱葆三、傅筱庵、严筱舫等发起”。民国创建后,银行业对保险业的投资步伐加快。1919年6月,中国实业银行创设永宁保险行,成为民国成立后第一家华商银行保险企业。1932年4月,中国实业银行遵从《银行法》规定,将永宁保险行改组为独立的永宁水火保险公司,但是仍“就本行董事中推举二人为该公司董事,代表本行会同主持一切事物,俾无管辖之名而行监督之实。”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华资银行业发展迅速,到1920年代初期,其整体实力已超过在华外商银行业,成为金融市场的一大主体。自1920年代后期直到全面抗战前,以银行业为中坚力量的中国金融界加大了对保险业的投资力度,中国近代保险业发展史上著名的保险公司,如安平水火保险公司、大华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等,几乎都在此时由华资银行业出资创办。
  华资银行业之所以此时大举进入保险业领域,有内外两方面因素。从银行内部来说,1920年代以后,华资银行业急遽发展是实,但一些银行也面临着利润率下降的问题。比如,金城银行从1921年开始资产收益率一路下滑,1921年是5.4%,但到了1934年仅为0.5%。与资产收益率下滑相左的是,众多华资银行的闲置资金压力越来越大。据当时的有关报道,“华商银行最初存款不过一亿元,而最近已增加至20亿元以上。内地农村脂血,一天天向上海灌注,现金完全集中上海以后,而内地的投资又缺乏保障,于是便发生了现金的出路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过剩资金的压力就成为当时一些著名华资银行的当务之急。为应付这种资金流入及过剩问题,有的华资银行甚至决定不再吸收长期存款。比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就曾在该行行务会议上直截了当地指出:“凡两年三年以上之存款,此后一律不收。”投资保险业则不失为一种有力的缓解方式,甚至可说是华资银行业过剩资金的绝好出路。换句话讲,即“金融业因受工商业衰落,农村破产,资金集中于都市之影响,乃竞相以其过剩之资金,投资于保险业,于是保险业遂成为金融资本之副业。”除这些内部因素之外,当时保险业的高利润是吸引华资银行业进入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曾有研究者明确地说:“我国保险事业,素在洋商控制之下,风险虽大,利益颇见优厚。”
  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中国保险市场长期受制于外资保险业,这深深刺激了一批有志于挽回利权的中国银行家。例如,创办太平保险公司的著名银行家、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就曾说:“我国保险业向操诸外商之手,利权外溢,亟宜补救……本行爰于十八年间,独资创办太平保险公司。”参与创办多家保险公司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对此也颇有同感,数次以抵御外资保险业相号召。1932年10月22日,陈光甫在该行总经理处会议上就曾讲到:“大华、宝丰两保险公司先后参加组设之原因,由于吾国保险费之流入外国,据闻每年约在2000万元左右,故添办保险亦为挽回利权之一种方法。”
  正是在这些华资银行雄厚资金和影响力的扶助下,民族保险业在1920年代迅速焕发出勃勃生机,“一向被人漠视忽略的华商保险业,这几年来已呈现一种生气勃勃的景象了。金融界方面给予的助力,实在不小。全国各大银行凭着他们深厚的金融势力,直接间接地扶持了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出来,集成一条坚固的阵线,以与洋商公司相抵抗,社会观听为之一新。”

  发展:保险种类渐趋完善
  民族保险业在1920年代的发展,首要的是财产保险业的繁盛。自诞生之日起,民族保险业主要集中在水火险方面。晚清时期,财产保险公司数量极少,主要以轮船招商局系统的保险招商局和仁济和保险公司为代表。民国初年开始,财产保险发展渐有起色。进入1920年代以来,财产保险业的进步更加明显。到1936年全国共有民族保险公司40家,除少数几家专营人寿保险外,其余均属于财险公司。
  人寿保险业的诞生比较晚,大约在20世纪初,但此时也有了令人瞩目的进展。1929年金城银行独资创办太平保险公司,兼营人寿保险。此外,先前在香港成立的永安人寿、先施人寿也于1931年相继在沪设立分公司。1932年则又出现了三家兼营或专营人寿保险业的公司,分别是兼营人寿保险业的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的中国保险公司、浙江兴业银行等投资设立的泰山保险公司以及专营寿险业务的宁绍人寿保险公司。1935年则出现了国营性质的邮政储金汇业局,从事简易人寿保险业务。  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保险业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实行分业经营。此后,中国保险公司人寿部于该年5月改组,独立组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自1920年开始,基于进一步壮大力量的目的,各民族保险公司走向联合保险之路,并最终产生了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最早见于记载的是上海商业联合保险公司。该公司于1920年6月由上海商业各界共60余人筹划发起,预定资本为规银200万元,以承保火险为主。第二家再保险企业是1929年12月由上海联保、联泰、肇泰、羊城等4家保险公司联合设立的四行联合总经理处。原上海总商会总务主任兼商业夜校校长徐可陛被聘为该总经理处司理,徐可陛并且建议在各保单上载明四联总经理处所受分保数额。1930年2月,四行联合总经理处改名为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
  1931年,在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出面组织下,出现了另一家再保险机构华商联合分保团,即华商保险公司合组经理处。“华商保险公司为厚集资力起见,爰有联合分保团之组织。集中二十公司之财力,承受各界巨额之保险。为保户力觅保障,为华商益树信誉。”该联合分保团成立于5月1日,同日开始营业,“专营大宗保险业务,并力谋外界接洽便利为宗旨”。
  在民族保险业不断走向联合保险道路的推动下,专业性华商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于1933年6月成立,由肇泰、华安水火、永宁、永安水火、先施保险置业、中国海上意外、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及宁绍商轮公司水火保险部等8家发起。公司资本额为规银80万元,实收半数,“以纯粹华商资本为限之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并蒙国民政府行政院议决,由政府认股五万元,以资提倡”。

  成熟:同业公会与法规出台
  在中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中,同业组织起到了重要的市场管理与协调作用。由于上海是中国近代保险业的中心,执各地保险业同业公会牛耳的非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莫属。
  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的前身为上海华商火险公会,成立于1907年,由创办华兴、华安、华成3家保险公司的总董、沪上工商实业界巨擘朱葆三发起组织。随着民族保险业的逐步发展,许多保险公司业务拓展为水火两业。于是在1917年10月,该火险公会正式更名为上海华商水火保险公会。此后,由于人寿保险业的加入,1928年11月再次更名为上海保险公会。
  1929年8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实施《工商业同业公会法》,要求各业设立同业公会,原有公会必须改组。经过两年多的观察与准备,1931年10月,上海保险公会正式改组为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
  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在其存在与演变的过程中,参加了一系列市场管理与协调工作。如代表会员公司与政府交涉有关印花税、营业所得税等问题,替会员公司争取政府在业务上的支持及提倡保险学识等,甚至代替政府出台了相关管理保险经纪人的若干规定,对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市场经济都是法制经济。中国保险业自产生以来,并未有系统的法律予以约束,保险市场的发展当然处于自为状态。清末,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在日本保险法界著名学者志田钾太郎的协助下,由修订法律馆于1910年草拟出台。仅从名称来看,该草案似乎是一部保险事业管理法,其实不然。它是将保险业管理法与保险契约法合而为一的产物,共分7章105条,分别为总则、股份公司、相互公会、物产保险、生命保险、罚则与附则。
  其中物产保险一章共为31条,开门见山规定了物产保险的概念,即“凡投保者指定所有物件,向保险者订立契约、缴纳保费,遇有不测之损害由保险者担负其赔偿银数,是为物产保险。”生命保险一章仅为10条,同样首先规定了定义,其余条规则相对简略。物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两项法律条规的繁简,实际上映射了当时两种民族保险事业发展程度的差异。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上海经济发展带动下,民族保险业逐渐出现繁荣景象。保险法律的制订再次受到重视。1917年4月,法国顾问爱斯嘉拉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共4章109条。这是第二部由外国人协助起草的保险法草案,具体包括保险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终结条款等。北洋政府时期草拟的另一部保险法规,则是1917年由农工商部拟订的《保险业法案》。1918年法制局曾对此法案作了修改。从内容来看,该法案未分章节,共42条,主张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管理。遗憾的是,以上两项保险法规被置之高阁,未予公布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在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上颇有建树。在保险法律制定方面,据称“为取消领事裁判权之准备,努力完成法律系统,《保险法》遂由此产生。”1928年6月,财政部金融监理局在全国经济会议上提出了《保险条例草案》。该草案共9章39条,具体分为总则、设立及营业、投资之准备、凭单及赔款、职员、监督、纳税、罚则、附则等。从上述章节标题来看,该草案显然是从金融监理局监管角度制订,属于保险业法范畴,但显得杂乱无章,不合乎一般保险业法的框架规范。随着金融监理局于1928年8月被撤销,该草案又无果而终。
  在保险契约法上,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较早即开始着手起草工作。1929年11月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初步拟具《保险契约法草案》,随后与民法起草委员会数次会商讨论。同年12月24日,立法院终于在第68次会议上通过了该草案,并将标题中的契约二字删去,改为《保险法》,随即于12月3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该法全文分总则、损害保险、生命保险等3章,总计82条。此外,1920年代末、1930年代初,由于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和业务方面的大力扶持,民族保险业出现强劲发展势头,于是上述《保险法》自1935年开始由立法院进行修正,经过近两年讨论后,最终于1937年1月11日公布。

  结局:民族保险积弱
  尽管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再保险等民族保险业在1920年以后有了长足发展,但相比实力雄厚的外资保险业而言,无疑还是小巫见大巫。即便在发展的最高峰,民族保险业仍然相形见绌。根据统计,1933年6月“上海一埠,外商火险公司有129家,水险70家,人寿大半兼营,资本概达万万元。而华商保险公司仅计22家,绝对不能与外商竞争。”因此,也难怪日本兴亚经济研究所对中国保险业不屑一顾:“它们营业收入的保险费以及支出的保险金都非常少,也只是我国第三流损害保险公司中一家的营业水平就可匹敌的。”
  1937年国民政府实业部派属员陈郁对上海保险市场作了一番调查,其调查报告更详细反映了这一状况。该报告称:“不佞于民国二十六年赴沪调查中国境内外商保险公司,共一百五十家;中国保险公司四十九家,在数量上为三与一之比。所营业务,人身保险外商八家,华商十八家;火险业一百七十家,华商仅二十四家,余均外商;水险业外商二十五家,华商二十一家,实际经营者九家。余如汽车保险,华商十六家,实际经营者七家;信用保险,华商四家,实际经营者一家;兵盗保险,华商八家,实际经营者颇少。而锅炉保险、船壳保险、牲畜保险等均系外商所有。”由该报告可见,除了在人寿保险业方面华商稍占数量优势外,其余无疑都落人后。
  特别指出的是,数量上的优势并不表明民族人寿保险业势力上占优。事实上,民族人寿保险业此时总体实力仍然非常弱小。以家数来讲,在全国40家华商保险公司中,专营人寿保险的只有7家,兼营者3家,总共10家而已。而在资本额上,这10家公司在1937年时总实收资本为1123万元,并且全国投保人数,“四亿中国人中,现在加入生命保险的只不过五万人左右。”全部有效保险金额也不过仅仅5000万元上下。然而同年,仅一家美资友邦人寿保险公司的有效保险金额就达到了6300多万元。另据有关统计,1933年左右我国“平均每人有寿险二角八分!比之蕞尔之日本,大我四百三十五倍。”即便是“墨西哥……平均每国民有寿险美金六元;……而巴西……平均每国民有寿险美金四元”。对比之下,整个民族寿险业的发展的确令人汗颜。
  中国保险业的另一个弱点是地域分布不均。根据统计,1936年全国40家保险公司中,总公司设在上海者为25家,超过60%。其余是香港10家,广州3家,其他2家。由于上海自1850年代以来已成为全国的贸易、航运、工业、金融中心,众多保险公司集中在上海无可厚非,但是这也给保险公司的营业带来视野上的局限。1930年代,全国每年的保费收入大约在5000万元左右,其中仅上海一地即占3000万元。这一现象无疑也是近代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直观体现。
  综上所述,1920年算起的这十多年,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史上相当重要的时期。这期间,民族保险业的势力由小到大,从不被重视到令人不再忽视,政府的扶持与华资银行业的助力都是值得肯定的因素。另外,保险的种类此时也逐渐丰富,财险、寿险、信用保险、再保险等相继出现或发展,既体现了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也象征着当时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需要。保险同业公会在市场中的积极管理行为与保险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当然也是民族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反映指标。
  然而,1937年后,这一进程被打断,民族保险业大量收缩营业。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全国保险业的中心上海沦陷,以前尚在租界苦苦挣扎的主要华资保险业和英美等国保险业均被日军接收,存活的民族保险业不得不将营业重心放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大后方,这对刚有起色的民族保险业来讲,不啻是沉重的打击。在此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日伪时期,如上海、南京等沦陷区的保险业曾繁盛一时,有上百家伪资保险公司成立,但多数是投机性质,随着日本在1945年的投降,它们便如昙花一现,不复存在。
(复旦大学中国金融史研究中心供稿,作者为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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