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观点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利差远高于美国商业银行利差,两者相差近10倍!为此,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被指坐吃高利差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因为靠利差收入就能过得很好而不必积极开拓中间业务收入;更因为利差很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冲动很强,贷款多了,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也就难以避免了,高利差因此也成为目前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统计数据表明,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差不是高于、而是低于美国商业银行的利差!
从2004年10月份开始,我国金融机构实现了“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既定目标。
这种利率管制结构,强制性地保证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高利差。据此,很多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1)我国商业银行的利差要远高于美国商业银行的利差,两者相差近10倍,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低的一个表现;
(2)高利差是我国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利差很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冲动很强,贷款多了,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问题也就难以避免了;
(3)高利差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低的重要原因,因为银行靠利差收入就能过得很好,就没有任何积极性去开拓中间业务了。
但是,实际统计数据却表明,这种认识是一个误区。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差不是高于,而是低于美国商业银行的利差。纠正前述种种流行的错误观念,通过其原因深入探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管理还是很有益处的。
我国法定利差基本稳定
由于我国依然对利率实行非常严格的管制,因此,讨论我国商业银行利差的起点,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利差。我们通常以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一年期存贷款利差来代表我国商业银行的利差。图表1 的数据显示,我国法定基准存贷款利率自1993年7月达到最高水平以来,截止2007年底一共经过了17次调整。1993年,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利差仅为1.08%,经过连续7次的存贷款利率下调,法定利差不断上升,1999年达到 3.6%的水平。在随后的10次利率调整中,利差一直保持在3.33%~3.60%之间,
与我国不同,美国自1980年代初期就实现了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因此,在美国目前并不存在商业银行的法定利差。
我国实际利差低于法定利差
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利差并不等于商业银行实际利差。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只规定了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商业银行的利率浮动实践直接影响实际利差。其次,法定基准利率随着存、贷款的期限不同而不同,这样,商业银行实际存、贷款期限的差异,也会对其实际利差形成直接的影响。第三,中国人民银行仅规定存、贷款利率,而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除了存款以外,还有其他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如发行债券、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这些负债形式连同需要支付利息的存款统称为计息负债;在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中,除了贷款以外,还有其他可以带来利息收入的资产,如债券投资、同业拆放、债券逆回购、央行存款等,这些资产形式连同贷款统称为生息资产。商业银行的实际利差(也称为利息差,InterestSpread),不只是存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而是所有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与所有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之间的差额。
从图表2可以看出,我国8家商业银行2006年平均利差为2.46%,比2006年的法定利差(3.33%~3.60%)低了约1个百分点。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利差以比较大的幅度低于法定利差,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似乎已经没有必要再降低法定利差;当然,由于“存款利率可以下浮、贷款利率可以上浮”,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必要再提高法定利差。因此,保持目前已经持续8年多的利差水平,似乎是可以预期的。在商业银行的负债中,除了计息负债以外,还有一些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称为非付息负债),如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交税金、递延所得税负债等。在美国,由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对其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因此,美国商业银行的无息负债中还包括无息活期存款。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中,除了生息资产以外,还有一些不会带来利息收入的资产(称为非生息资产),比如现金、可供出售的权益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在美国,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是没有利息的,因此,央行存款在我国是生息资产,而在美国是无息资产。
为了反映非付息负债对实际利差的影响,商业银行在对外批露信息时,通常还批露一个称为利息收益率(Interest Margin)的指标,其计算方法是净利息收入除以总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图表2 的数据显示,同一家银行、同一时期的利息收益率均略高于利差,但两者之间的差别很小。因此,我们在下面的讨论中只讨论利差,而不再讨论利息收益率。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