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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减税刻不容缓
作者: 郭红玉 文章来源: 《当代金融家》2008年第4期 总第34期 更新时间: 2008-4-20 22:02:07

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是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过程中所具有并体现出来的能力或购买力。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税收负担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显然,税收负担越重,银行在竞争中越处于不利地位。

近年来,要求改革银行税制、减轻商业银行税赋的呼声很高。我国商业银行税赋过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赋较高;与国内外资银行相比,外资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多,内资银行的实际税赋更高。

我国银行的税收支出主要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导致银行税收负担过重的主要是较高的营业税。营业税是以银行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对一般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对外汇转贷款按照利差收税。营业税税率(含教育附加等)为5.5%

向银行征收营业税有可能加大银行的财务风险。与一般生产销售企业经营周期短、回款较快不同,银行的信贷业务期限较长,如果宏观环境变化或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对此难以控制,从而形成滞后性风险。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记账方法,贷款行为一旦发生,银行就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应付利息计作营业收入,而且根据我国财政部的规定,在本金逾期180天内,应付未付利息都要计入营业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实现了账面利润,银行还要缴纳所得税。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要求银行为没有实现的收入垫付税款,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化为财务风险,不但加大了银行的成本支出,也造成国民收入的虚增;同时,对贷款利息收入征税实际上是对资本流动征税,不利于投资。因此,欧洲、北美和亚太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对银行不征收营业税,即使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种的国家或地区,也是采取”从轻不从重“的原则,如法国和德国只对银行利差征收1.2%4%的营业税。我国对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不做成本扣除,并征收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率之高在世界各国是少有的,这也是导致我国银行业整体税赋过重的主要原因。据测算,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相当于13%的所得税,加上25%的所得税和其他小税种,我国银行的实际税赋在40%以上,高于欧盟、美国、英国、韩国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税赋。因此,非常有必要降低或者取消营业税,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单一税制。

我国银行税制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外资银行税赋不同。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从2007年开始,外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已经取消,获得了与中资银行相同的地位。但以往的税收优惠依然保留,包括较大范围和较高比例的税前扣除、再投资退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使得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赋大为降低。例如,财政部虽然明确了内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构成和提取比例,但却只允许内资银行按照风险资产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同一国家,对同一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合理的调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企业都不可避免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银行业更是首当其冲。面对全球经济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发生的根本性调整,各国政府日益注意到以往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已不再适应当今的市场情况,取而代之的应该是能够保持企业竞争力,有利于经济增长和鼓励投资的税收机制。因此,简化税制、降低税率、减轻国民的税收负担已成为各国税制改革的主流。

事实上,银行业税收负担偏重,中外资银行税制不统一,重复课税以及法治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早已是金融界与税务部门的共识。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特别提到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进出口、房地产、金融业、资源开采等领域的相关税收政策“,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工作重点之一。因此,改革金融税制、降低银行税负,既是金融机构的期待,也会是政府未来税收工作的重心。只是时间上是越快越好!

 

(本文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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