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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购新规 双击滚屏阅读
上市公司并购新规
作者: 文/王蕾 文章来源: 《当代金融家》2007年第10期/总第28期 更新时间: 2007-10-29 9:33:11

  2007917日,证监会对外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此,中国上市公司并购法律法规框架基本形成。此前,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只在操作层面有比较具体的法律法规性指导,包括20011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和2002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产生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重大变化背景下,中国的股票市场经历了从投资者结构、市场形态到监管环境的重大转换。上市公司并购也不断演进。以2006年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为分水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框架开始了新一轮的完善与修订。

  可以看出,本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级别由2002年的"通知"上升为"办法",已经达到正式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

  涵盖定向增发内容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行为,本次被纳入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范围。此前,"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向多个投资者发行股份,一是向"特定对象"本身发行股份-"特定对象"全部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审核时,根据发行股份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审核流程:向特定对象本身发行股份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由证监会上市部并购处受理并提交重组委员会审核;向多个投资者发行股份购买特定对象资产的(通常指定向增发),由证监会发行部三处与四处受理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发行审核。在实际中,大部分操作采取定向增发的形式,因此没有明确纳入资产重组的范围,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上述情况涵盖了进来。但征求意见稿在确定资产重组的内容时,对于上述行为中的"特定对象"没有准确定义,是否仍然只局限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还是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特定对象必须是一人还是允许具有关联关系的多方、甚至是无关联关系的多方?如果特定对象的范围扩大至独立第三方,则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就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发行行为因此有可能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直接跨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此时两个办法如何衔接,目前没有明确。

  突出财务顾问作用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财务顾问的责权与处罚机制:独立财务顾问是重大资产重组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其主要责权包括: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向证监会申报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对重大资产重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证监会有权利对未能够勤勉尽责和出现巨大盈利预测误差的财务顾问,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甚至行政处罚。

  但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着一些尚未明确的问题,例如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和涉及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涉及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分别聘请财务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两种顾问是否可以为一家?是否可以具有关联关系?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谁可以担任财务顾问?按照以往惯例,这基本由证券公司来担任,但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任何对于财务顾问机构性质的限制,能够有资格从事这一业务领域的机构主体将会更多,该业务领域的竞争也将更激烈。

  明确再融资标准

  征求意见稿根据是否经过并购重组委审核,确定了两种再融资标准:无须经并购重组委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进入上市公司之前产生的业绩不能模拟计算;经并购重组委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连续计算资产进入上市公司之前产生的业绩。同时,提出在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时间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上述标准与2002年的通知相比,相对宽松,且取消了原来上会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辅导半年的相关规定,给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再融资创造了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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