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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巨头的中国期待:专访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并达
An Industry Leader's China Ambition:Interview with Mr。Benedict Tai,Partner,Jones Day
作者: 本刊记者/韩松 文章来源: 《当代金融家》2007第9期 总第27期 更新时间: 2007-9-24 10:47:39



  

  戴并达(Benedict Tai),美国众达(Jones Da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公司、银行和特别融资方面拥有多年经验,专攻公司金融交易的所有方面,从私人配售、首次公开发行到并购,尤其着重于技术、通信和媒体行业。戴并达在过去15年中一直供职于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他获得了美国泽西市州立学院(Jersey  City State College)文学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

解密金融律师业务

  《当代金融家》: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众达律师事务所在大中华地区资本市场的业务情况?

  戴并达:资本市场是众达全球业务当中相当重要的领域,而中国也正日益成为众达关注的焦点。在中国资本市场业务中,我们关注香港上市,也关注中国企业赴美国和欧洲上市。作为一家全球性律师事务所,我们有能力去从事所有这些业务。

  同其他主要国际性律师事务所相比,众达的差异化在于,我们力图本地化-在香港做香港法律业务,在英国做英国法律业务,在德国和法国也从事当地法律业务。总之,在任何地方,只要在能够做到,我们都会从事当地法律业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在大中华地区资本市场业务中,我们也尽量为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不论他们希望在哪里上市。

  如果中国客户需要双重上市或多重上市,例如,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或者去纳斯达克上市,或做美国144A私募,我们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只关注某一个股票市场的上市业务,如只做纳斯达克业务,意图两地上市的客户还需要另找一家律师事务所。而众达凭借其全球覆盖,可以同时满足客户在全球各地上市的要求。

  《当代金融家》:假设一家中国企业希望在美国通过144A私募形式获得资金,众达具体提供何种服务?

  戴并达:一个已经公布、可以对外谈论的近期案例是 2006年中国招商银行在香港的IPO,及其同步美国144A私募。我们的主要工作在与协调,包括协调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要求,而且尽管在美国做的是 144A私募,我们也同样尽最大可能严格遵守美国证交会关于在美国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

  香港和美国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尽相同,为此,我们需要解决监管方面的差异,以及时机把握的差异。美国和香港在证券发行程序上也有所不同,香港采用配售模式,而美国则采用承销模式,由一家律师事务所同时处理这两桩业务可以最小化其间的干扰,否则客户就需要自己协调不同律师事务所。这是众达的优势之一。众达迫切希望在中国从事更多资本市场交易。

  《当代金融家》:如果众达的国际客户,比如一家美国投资银行,想在中国从事房地产或其他投资业务,需要众达的服务。同时,考虑到当前中国法律服务业市场尚未开放,肯定也需要本地法律顾问的服务。那么,客户、众达及本地律师之间的分工协作如何运作?

    戴并达:房地产相关业务恰好是众达的另一项重大业务,在全球如此,在中国亦然。如果客户是一家主要美国投资银行,众达为其提供的顾问服务,首先是关于投资目的国当前的法律处于什么状态。像你刚刚提到房地产产业,相关法律和法规有可能经常变动。

  同本地律师事务所的不同之处在于,众达为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关于中国的法律顾问服务,对于中国本土法律相关问题,我们需要由中国本土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所做的是帮助客户恰当地构造交易架构,包括离岸交易架构,设计客户该如何持有资产,如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或以贷款形式。客户投资目标不同,有些着眼于投资回报,有些着眼于长期资本升值,基于客户的目标,交易架构也要变化。而交易架构不同,客户从中获得的灵活度不同,如成立离岸特别目的机构购买和持有资产,相比于在国内设立一个实体来收购资产,其间法律意义不同,税务意义也不同。

  这类业务超越了一般性的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你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常见法律咨询业务,而是提供全面的关于交易架构的法律顾问服务。

  我们同本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主要在于准备依据法律规定的各种法律文件,但总体顾问服务、交易架构和风险评估由我们向客户提供。

  《当代金融家》:能否请您谈谈关于贵所近期在中国内地金融交易架构设计方面的案例?

  戴并达:近来我们同时在开发几个不同的项目。例如:首先,近期国家外汇局关于并购的法规发生变化,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比过去更难。过去,海外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交易架构是将国内企业重组为离岸实体,由该离岸控股公司控股国内独资公司,但现在这么做要难得多,因此,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正着眼于直接投资国内企业。除此之外,也可以设计一种离岸-在岸基金结构。在这种架构中,投资者可以设立一个离岸基金去吸引国际投资者的资金,同时设立一个平行的国内基金,资金来自国内投资人,两只基金以平行方式一起投资。这是一种比较新的方式,其中涉及如何才能让这种平行结构有效运作、达到平行的投资回报,还涉及税务和资金汇出与汇入问题。

  其次,混合(hybrid)和夹层(mezzanine)融资工具在美国非常流行,现在随着中国金融体系日渐成熟,也开始在中国起步,并带来新的问题。

  再如QDII相关问题,我们同一些国内银行合作,着眼于如何通过QDII相关规定推出新型金融产品。

  我们着眼于这些新型产品的法律风险,因为在其他很多国家我们做过类似业务,具备丰富经验,帮助客户充分理解相关风险,使客户更好地保护自己。

  展望与挑战

  《当代金融家》:在贵所当前所有的业务当中,您预期未来510年内哪些在中国最具发展潜力?

  戴并达:未来510年内,在中国,几乎所有领域均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

  显然,IPO会继续增长。根据纳斯达克预测,到2008年初,中国公司去纳斯达克上市将比其他任何国家交易市场都更多。并购也会有显著增长,尤其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此外,随着中国银行和证券业改革的深化,新产品、新事物也会不断涌现。

  《当代金融家》:在中国从事业务,您所遭遇的主要挑战是什么?

    戴并达:主要有两方面挑战,一是法规和监管环境方面的挑战,二是同中国客户和律师进行合作时,所遇到的跨文化挑战。监管方面,中国的监管处在发展演进过程中,其中关键挑战主要表现在法规诠释、执行透明度和一致性方面。透明度和一致性方面对中国未来发展至关重要。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在制定法律和规章时考虑国家利益和本国独特国情,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种理想状态的法律,这一点无可厚非。但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透明度,而且需要前后一致。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只要有透明度和一致性,人们就会有信心,愿意来投资,并且愿意与之共同成长。中国需要透明度和一致性,以确保长期成功。

  在跨文化方面,我认为最大的挑战在于,中国客户倾向于将律师视为一种必不可少的交易成本,因此总是试图找最便宜的律师,而不在意谁最好、能带来最多附加值。

  在海外,特别是在美国,律师更多被视为顾问,挑选律师时要挑选关系最密切、能够为你提供非常诚实的顾问服务、保护你利益的律师,因此在海外,在交易过程中,人们通常在更早阶段就请律师介入,因为他们知道,律师可以帮助他们设计交易架构,以及谈判中不同的战略和战术,其质量会对交易的最终结果产生巨大影响。

  而在中国,情形通常是,两个商人达成交易,然后才会把律师叫进来走个过场。但问题是,我作为律师,业务领域是上市和并购,一年可能会做12笔并购交易,而你作为一个商人,涉及到本公司的并购大概一辈子才会遇到一次,因此在交易中,你根本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了然于胸。

  对于商人来说,企业就像自己的孩子,因此应该好好呵护它,为它找最好的服务,而不是最便宜的。

  《当代金融家》:从文化比较角度看,您刚才提到的文化挑战,

  可以说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于大中华地区和海外华人社区,甚至其他所谓“儒家文化圈”国家和地区。而且不仅律师要面临这样的问题,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如投资银行,也不同程度地面临同样的挑战。既然这种挑战可谓植根于我们的文化基因之中,怎样才能有效应对?

    戴并达:的确,此类文化差异的确普遍存在于大中华地区,以及日本和韩国。但刨除深层次的文化问题,律师还是可以做很多工作。

  律师应该更为积极主动。同美国和欧洲的同行相比,中国律师 不那么积极主动。客户要起草什么文件,他们会起草;问律师什么问题,他们会给出答案。但他们很少会主动对客户说,“我了解你的商业目标是什么,或许你可以这样设计交易架构”。此外,此地的律师可能会对客户说,“这是业务方面的问题,你需要自己来做出决定”,而在西方,律师往往具备良好的商业知识,对于客户的业务有更多的理解,会告诉客户,“这的确是一个业务问题,其风险如下。我可以帮助你做出权衡,找到解决方案”。任何一笔商业交易其实都是一个风险-收益权衡,因此,与其告诉客户说“这是商务问题,你需要自己解决”,律师应更为积极主动地帮助客户分析,并提供各种建议去,以多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反过来说,客户将律师视为成本的倾向,可能恰恰由于律师不够主动。

  因此,我认为,律师越是积极主动,就越可能去使客户相信自己的确是创造附加值,并由此达成双赢局面。

  《当代金融家》:最后,能否请您谈谈贵所在中国的公益活动?

    戴并达:众达高度重视公益活动。我们努力做更多真正有意义的公益活动,而不是将公益活动事业视为吸引客户的公关噱头。在中国,我们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例如,我们参与“半边天基金会”(Half the Sky Foundation)的活动,为女童设立孤儿院;参与“希望之家”的活动,帮助有生理残障的孤儿;参与一个由美国驻华大使夫人创办的慈善组织,帮助城市中外来务工女性。总之,我们的公益事业主要关注弱势人群的福祉。

  此外,我们在北京和上海每年各提供10个奖学金名额,资助中国大学生海外学习的学费,因为我们认为,跨文化交流和体验是有益于学生的成长。

  不论在全球任何地方,我们相信,回馈社会是律师应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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