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应该具备如下特征:
首先,资产要在法律上“真实出售”(truesale)给特定目的机构;其次,特定目的机构向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应由标的资产担保;再次,投资者仰赖标的资产获得收益,而非发起人或发行人自身的资信;最后,综合上述 3点,要实现同发起人的“破产隔离”,这也是证券化业务的核心所在。具体说来,法律意见书在每一笔证券化交易中均扮演重要角色,各相关方的法律顾问往往要经过多轮艰苦谈判,方能达成协议。其中,发起人法律顾问的意见书最为繁重,篇幅通常在50页以上。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涵盖一般性的尽职调查、存续证明、公司权力、诉讼等方面的意见外,还要澄清担保权利的有效性与优先权,交易架构是“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贷款”,破产 时的“实质合 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欺诈性财产转移,税务结果,以及证券法与劳工权益相关法规的合规事宜。而受托人与承销人的法律顾问,也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涉及税务与证券方面的内容。
在同律师就其业务进行交谈时,经常出现一个词,即“交易架构”(deal structure)。所谓交易架构,是指“投资者与公司间达成的、规范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通过这一程序,相关方得以最终达成投资的条件与条款。”
交易架构复杂与否、有多大“技术含量”,这都取决于交易本身的复杂程度。有律师认为,那些与相对直接、运作成熟的金融交易-如本土IPO-相关的交易架构,目前已经相当成熟、规范,几乎可以实现工业化了。因此,从事这类业务的律师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律师”。真正的“金融律师”,应该是对应金融交易中“金融工程师”的角色,可以应对高度复杂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如衍生品、证券化产品等。
试举一例:近来,美国次级债危机将全球的注意力都吸引到此前还方兴未艾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来。实际上,在过去几年中,包括证券化业务在内的结构化金融业务,连同房地产业务、公司并购业务一道,已经成为美国大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印钞机”。因此,当美国的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已经开始担心,“如果此类业务缩水,是否会导致律师事务所大幅裁员?”
所谓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将原本不具流通性的金融资产进行集合(pooling)并打包(repackaging),做成可以出售给投资者的可交易的证券的过程。这一过程创造出的金融工具,代表着对已被分离出来、可带来收益的资产或资产池的所有者权益,或者由该类资产或资产池提供担保。当原来不具流通性的资产被证券化后,资产池便构成对证券的抵押担保,而对资产则通常由真实的资产,如汽车、房地产、设备贷款等进行担保。
有时也可能没有担保,如信用卡债权、消费信贷等。(典型的证券化交易架构详见图1)
鉴于证券化产品交易架构与相关法律意见的复杂性,对参与其中的律师资质也有着超乎寻常的要求。他们不仅应精通证券化业务,还需具备证券法、税法、商法等方面的专长。很多时候,律师还需要了解涉及发行人业务与标的资产性质的各种实体法。关于各类律师之间的“接力”,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马瑞(Lawrence Sussman)有着如下描述:
“从交易架构角度看,首先需要税务律师作大量工作,以尽量确保该种产品只有单一税负,不存在双重或多重征税的问题。此外,公司业务律师也要介入,为的是处置所有权凭证如何转移、发起人负债特征发生何等变化等,目的在于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当然,还需要其他律师承担文牍工作,比如起草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如果听起来还不够复杂,那就请眯上眼睛,考虑一下各国立法进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等的国别以及文化差异。
以中国为例,当前证券系统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主要是依据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而设立的一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ecific asset management plan,简称SAMP)。虽然从交易架构看,SAMP同典型的SPV结构并无可辨差异,但从法律角度看,同西方式的SPV 不同,SAMP 并非独立法人实体,而更类似私人基金架构下的投资信托,因此,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将资产转移至SAMP 是否构成“真实出售”并实现“破产隔离”,尚有待商榷。
“非常接近证券化,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的证券化”,司马瑞对此评论道。“我本人不是证券化方面的专家,但是我的同事告诉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SAMP)可能更接近一种有资产担保的债券,其间涉及的资产转移,即究竟谁拥有标的资产,并不特别清晰。然而,在标准的证券化模式中,产权则是非常明晰的,只有为证券化而设立且是特定目的机构明确拥有资产的所有权。SAMP 产品的弱点即在于此。之所以有SAMP这样的安排问世,主要是因为在现行法规框架下,还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证券化,而SAMP 是在当前法规条件下最好的安排。”
所有的上述努力,还不过是试图揭示最基本的“淡味香草”口味(plain vanilla)的证券化交易架构。如果做离岸架构,或者所谓“特殊”(exotic)证券化产品,比如衍生品和另类资产的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如1997年英国摇滚歌星David Bowie以自己
1990年前出版的25个专辑、287 首单曲的版权收入为标的资产,发行价值5500万美元的Bowie债券),所带出的相关法律关系则更为复杂。
资料:
证券化交易相关各方:
■资产的初始所有人,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或主办人(sponsor);
■特定目的机构(SPV),同时是证券化工具的发行人。交易架构的设计要使其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亦即要实现“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ness);
■投资银行家,协助架构交易,并承销债券;
■评级机构,评估金融工具的的信用质量并给出信用评级;
■资信增强人(creditenhancer),可能是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通过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提供流通性支持(liquiditysupport);
■服务人(servicer),通常为发起人,负责向债务人收取标的资产本金和利息,并在保留一部分服务费后,将其支付给证券持有人;
架构人
■受托人(trustee),代表证券持有人同发行人、资信增强人及
服务人打交道;
■法律顾问,参与交易架构;
■掉期对家(swapcounterparty),提供利率或货币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