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以至于生成危机,并不是一个高管人员就能够干成的"大事",涉及到产品研发部门、信息分析部门、客户营销部门、风险审核部门等多个环节和链条,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CEO可以很轻易的找到任何一个比自己级别低的人员作为危机处理的替罪羊,但是这次最先、最快辞职的都是CEO。
另外,绝大多数CEO辞职都是自愿的,至少从表面上看是如此。相比较而言,中国金融体系的高管问责机制仍然形同虚设。一方面,迄今没有任何一位金融高管因决策不当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而引咎辞职,不管是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或是发生大案要案,甚至像挪用巨额资金赌赙案子发生,还是券商挪用客户资金,高管们仍然能够深处危机而应对自如,问责的自愿性缺乏,强制性不够;另外一方面,每次处理的都是一些具体业务单元的管理人员,采取的都是替罪羊策略,貌似严厉,实则是怪罪于人,障眼逃生。这种依靠高管们自我修复和觉醒的风险控制机制,是案件不断、决策失误的主要内生变量,长此以往,贻害无穷。
我国银行业实现高管问责制路在何方?
金融高管高薪今年以来备受关注。对于高薪究竟有没有标准,或者什么是金融高管高薪的标准,一直没有系统的研究或定论。华尔街普遍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决定高管人员薪酬,完全用业绩说话。结合中国的情况,我们认为决定金融高管的薪酬应有三个变量:基准为高管人员身份定位,是通过市场聘请的还是各级政府任命的,商是商薪,官是官俸,亦官亦商以官为主,身份不同,薪酬基础不同,决定方式也不同;第二个标准是业绩,高管人员薪酬奖励与业绩挂钩,是加减法,业绩越高贡献越大薪酬越高,反之越低;第三个标准是责任,高管人员必须对道德风险、决策风险、经营风险、经营结果负完全的责任,这些都是负数,任何一个环节失误都会立即导致诸如引咎辞职、减薪或失去薪水,甚至结束职业生涯等严重影响自己利益的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将高管地位、收入、责任连为一体,使得高管问责在监管机制中发挥最具威慑力的作用。
缺少问责的高薪体制既不理性,也容易包藏祸害。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目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与金融业高管的巨额奖金有关,因为奖金"刺激高风险行为"。仔细分析次贷危机,斯蒂格利茨的话不无道理。很多时候,银行家们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过度追逐高风险产品,不顾市场需求,更不考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了商业利益和自己的高额薪酬,津津乐道推介高风险产品,结果造成严重市场风险,甚至形成危机。就中国金融市场而言,2006年兴起的银行理财市场,到今年上半年已经有几家银行形成大规模亏损,但是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高管问责制发挥作用,"问题高管"依然在位,依然拿着天价高薪。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惩戒"问题高管",也不利于对行业规范形成警示效应,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监管当局也没有使出问责杀手锏。以次贷危机的教训来看,在市场风险已经形成并给客户造成严重损失、使得市场信心遭受打击的情况下,金融高管立即引咎辞职有利于阻止风险蔓延,对提升市场人气、重塑客户信心作用明显。
建立高管行为问责机制当务之急是完善内部治理。出现"问题高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内在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或失效。简单地处理事故责任人,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问题高管"的出现。公司内部治理存在问题是"问题高管"产生的主要原因,针对内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加强董事会的建设,董事会权力不能董事长化,使董事会能够防止内部人控制,加强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同时加强独立董事的建设,使独立董事真正的独立于管理者。目前上市银行虽然都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但在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方面,仍然不能做到公开透明,有的股份制银行还存在董事长控制的情况,高管问责的内部环境还不具备,银行高层有阶级化、特权化的趋势,从目前"问题高管"分析,没有一例是因为决策失误、经营不当或管理不善而被迫"下课"的,缺乏高管问责的机制是目前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
监管当局应加大对金融高管问责法规的建设,加大处罚力度。结合中国国情和金融管理现状,应当尽快出台有关高管问责的实施细则,形成强大的外部威慑力。现在的实际做法过于简单粗放,类似于生产部门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出了安全事故则控制直接责任人,再查清问题,然后总结,全行业整顿,如此反复,一轮接一轮。尽管监管部门采取各种方法对风险点进行监控,但是重大事故依然不断。在高管问责上,可否借鉴国外的经验,出现重大事故或经营风险时,行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可以先行引咎辞职,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限定,以便约束其职业生涯。华尔街因次贷危机结束职业生涯的大有人在,无法找到工作的也不乏其人。监管部门管人的原则应该重点落实在管理和约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上,并且加大处罚力度。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