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环节发挥作用,从而有效提高全社会的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以后,为减少可能的灾害损失,会把“防重于赔”的理念放在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利用保险业的经验和技术为保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巨灾事故的损失;会积极利用专业数据库、技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积极为投保企业和个人提供防范风险的相关信息和有效建议;同时,巨灾保险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客户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损失,进行损失分摊的风险处理安排。
四是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再保险的优势。再保险公司能够以准备金形式积累起大量资金,为直保公司稳定经营构建起有力屏障。通过再保险,使巨灾风险在更广泛的区域内甚至国际上进行分散,可有效减少巨灾冲击,提高保障程度。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的传统化解方案,是保险业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特大自然灾害更需要再保险的支持。近20年来,欧美地区地震、飓风等灾害赔偿责任的50%以上由再保险公司承担;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60%以上由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
三、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有效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需要政府领导、社会各界救助以及巨灾保险制度等多个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而保险这种市场化机制具有独特的优势。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巨灾风险管理涉及领域广,惠及广大人民群众,配套立法是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巨灾风险管理是国家实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手段,巨灾保险立法工作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
二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设立巨灾保险基金,主要目的是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国内保险业承保巨灾风险,应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而资金来源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关键因素。在拓宽巨灾风险基金筹集渠道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保险公司上缴巨灾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式筹集。
三是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巨灾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同时巨灾造成损失程度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力承担,因此,建立巨灾保险为重要内容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这也是从国际国内政策性保险发展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从国外情况来看,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了由政府支持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例如美国通过相关立法,由政府支持建立政策性洪水保险和农业保险。日本巨灾保险体系的特点就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欧盟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我国的经验来看,政府在已经开展的政策性保险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2007年国家财政提供补贴,推动开展了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部分省区利用地方财政补贴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是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开发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巨灾保险产品。在认真研究巨灾保险的发展规律,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开发满足不同地域、不同风险类型、不同群体的巨灾保险产品。同时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巨灾灾害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帮助人民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增强防范风险技能。
五是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建立科学透明的灾害信息监测系统。对受自然灾害威胁较大的地区进行勘查记录,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提出防灾建议,对各类灾害进行科学的预测与分析,制定有效的防灾计划。同时积极开发巨灾风险数据资源,建立科学的分析评估平台。此外,还要加强对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相关领域的规划和探索。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