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应该通过推动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
补偿,促进灾区恢复重建。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推动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地震对保险业的影响不大
汶川地震发生后,保险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迅速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保监会紧急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业应对地震灾害工作的通知》,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整个保险业的抗震救灾工作。5月15日,
周延礼副主席带领抗震救灾工作组抵达成都,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保险公司积极发挥勇担责任、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迅速调集全国各分支机构力量,认真落实理赔服务措施,增配相关人员和设备,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报案电话畅通,保证人员及时到
位,建立了绿色理赔通道。各保险公司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地开展工作,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
同时,保险业积极捐助灾区,截止5月21日,已为受灾地区捐款达3.91亿元,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华安保险、安邦保险捐款都超过1000万元,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的公司员工捐款也都超过1000万元。此外,很多公司还通过捐赠保险的方式支援前线抗震救灾。中国人寿还通过“国寿慈善基金会”全面承担地震孤儿成长至18周岁的基本生活费用。
由于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一般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本次地震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有限。地震对国内保险公司各项业务的影响有差异,对财产险业务影响相对较小,对寿险业务影响稍大。保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车险损失是免责的,而企业财产险和大型工程险,也只有在附加地震险的条件下才属于赔偿责任。对寿险而言,因中国人寿在农村市场占有率最高,其受到影响相对较大。按照今年初国内雪灾的情况来看,由于很多居民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此次地震的保险赔付金额不会太大。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汶川地震以及年初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发生的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应对我国巨灾风险的需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2008年5月14日,遭受地震灾害后,满目创痍的汶川映秀镇生在我国,近十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我国同时也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二是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放大政府财政投入的优势。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通过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同时,保险业具有机构网点和理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使投保群众在遭受巨灾之后能够较快得到补偿。
三是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有风险管理技术方面的优势。保险本身是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能够在风险管理的各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