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后重新召开的第一次保险盛会,无疑预示着保险发展一个新时期的到来。
1980年底,全国除西藏以外的 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恢复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共311个。在建制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为局级专业公司。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才正式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其管理体制则基本沿袭50年代以来的总、分、支公司垂直领导形式。为了完善保险公司的组织,特别是适应对外活动的需要,国务院于1982年12月27日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同时准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翌年7月28日,董事会与监事会正式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根据章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以及再保险等业务。”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
与文革后财产保险业务迅速恢复有所不同,1982年3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办一年期的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后,人身保险业务才逐渐走向正常。
人身保险恢复之后,发展势头相当迅猛。1982年由于刚刚起步,保费收入仅有159万元,1983年迅速上升到 1044万元,1984年又比上年度增加6倍多,达到 7250万元,1985年则迈上新台阶,首次过亿元,达到 4.41亿元。1986年更是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人身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产保险,高达11.336亿元。短短四年时间内,人身保险在积累社会资金方面的巨大作用开始显现出来。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有1.82亿人次参加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高达46亿元。
在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与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中,作为唯一的国家独资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它在管理与经营体制上的某些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在中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1984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了《改革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的文件,保险领域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随即在全国铺开。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改进核算管理办法,也就是国内业务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第二,改进利润留成办法。第三,下放业务经营自主权。第四,下放干部管理权。第五,下放自有资金运用权。第六,下放财务费用管理权。从上面这些可以看出,当时的改革立足点还在于由原先的管理行政机构化逐步向企业化过渡,尽管对增强企业活力有积极作用,但离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建立或者说股份制改革还有相当的距离。
众所周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保单、费率、展业、理赔、责任准备金等各方面迥然相异,国际通行的模式是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实行的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大一统的经营模式,兼有管理者的身份。尽管在公司内部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个部分,但在资金运用上其实合二为一。这势必危及到人身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因此随着全国保险市场格局在上世纪90年代的变化,在国内外保险公司已经风起云涌争夺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体制变革再次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基于此,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按照法律要求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四个子公司。至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结束科室时代,走向独立发展之路。
1998年在公司整体改制的呼声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