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5年前后随着工商业公私合营的逐步完成,原先由资方支付的团体人身保险保费改由职工个人负担,从而导致该年度开始人身自愿保险业务呈现下滑趋势。1955年人身自愿保险仅完成全年计划的78%。此后中国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沉重打击。
1958年中国进入“大跃进”的狂飙运动中,人身保险事业也高歌猛进,此时参加职工团体人身保险者达到 300万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者发展到 180万人。然而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展开,国内相当部分人认为保险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停办保险已经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了。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在武汉召开,正式作出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精神,并布置善后清理工作。刚刚在新中国成长了10年的人身保险业面临着覆顶之灾。值得欣慰的是上海这时作出了冷静的选择。
上海是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源地,也是旧中国保险业的中心。解放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更是在全国一直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面对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上海市保险界认为城市人民公社尚未建立,不能说保险作用已经消失,因此应该慎重考虑并提请领导妥善决策。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中共上海市委决定国内保险仍继续办理,人身保险也继续维持。但收缩的趋势已定,停办只是时间问题。1960年1月1日,保险机构正式并入银行系统,对外保留保险公司名义,国内保险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内部为保险处,区支行内为保险科,县支行内为保险股。
1965年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接总行密电,称将自6月1日起调整储蓄利率,定期储蓄存款由年息7.92%降为3.96%,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由年息5%改为2.16%。这对大量人身保险业务而言必将导致严重的利差损失。上海分公司只好对外借口整顿业务,暂停发展人身保险业务,内部则密函总行,要求仍按50年代保险公司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即按5%年息长期不变的特别协议执行。总行回函则以国内保险早已停办为由,指出协议已作废。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分公司只好仅保留了一档 1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敷衍门面,其余无形中停止。
1966年5月,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上海维持了7年之久的人身保险业务也不得不停止。该年11月,全部人身保险业务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69年被大力精简机构,自1959年保留下来的国外保险业务此时已很难逃脱停办厄运了,其清理收尾工作由一个9人组成的保险业务小组收摊,因此曾被戏称为“九人治丧委员会”。
有趣的是,此时发生的一件事情又使文革时期的保险业部分地存活了下来。1969年上半年,外贸部门自国外进口的手表和白金在空运中先后发生丢失,由于受当时“砸保险”的影响,这批货物并未投保,因此损失严重。这一事件向周恩来总理汇报后,总理对“砸保险”的错误言论进行了严厉批评,同时严肃指出:“保险还是要办,保险是对外联系的一个渠道,敌人想孤立我们,我们不要自己孤立自己。”因此,在此后的文革时期涉外保险与再保险其实一直小规模地保留着。
恢复与独立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走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反展道路,保险对经济与社会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的需要,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事宜迅速提上了国家的议事日程。1979年2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会上及时作出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国务院旋即批转,不仅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同时还指出:“在重要口岸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所在地,要根据保险业务发展需要,逐步设立保险公司,受保险总公司和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保险总公司领导为主。”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就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设置等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了具体指示。上述文件下达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立即开始了紧张有序的恢复筹备工作。然而由于过去受冲击严重,多方设法动员归队的“老保险”也仅有两三个人,只好从江苏、上海借调数名“老保险”进京。大家设计制定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单证格式,于该年5、6月间首先推出了企业财产、货物运输以及家庭财产三个保险条款,报批核准下达。此后,保险业务逐渐恢复。1979年11月19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我国停办国内保险20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