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曾经总结说:“目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由以上市公司虚构利润等虚假陈述方式为主,变为以散布信息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内幕交易为主。”与原先的庄家操纵股价、关联交易、伪造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相比,新的形式既有自己的特点,也沿循了很多老套路,其表现为:
违规主体多样化:大股东、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机构投资者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操纵市场;
违规方式多样化:不仅违规方式多样化,而且更加隐蔽。在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机构投资者和境外热钱持有人之间,已开始相互利用各自优势共同参与违规行为。
违规动机多样化:在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和虚假信息披露更多地服务于配股和增发的需要;股权全流通后,这两类行为主要配合股价操纵。
实际上,无论违规行为的形式有多少变化,其本质都没有改变,那就是违规主体利用虚假信息操纵市场,利用内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即通过自身的权力和信息优势来获取利益。
有专家指出:正是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制度不完备、投资者保护措施较弱、反操纵监管不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最为重要的是事前监督不力,使得股市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仍然大行其市。
针对新的形势,张育军提出要改变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
■过去是重视上市公司的监管,现在要把控股股东、高管人员、机构投资者和外资都列为重要的监管对象;
■过去监管行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属于事后监管、形式监管,现在要注重及时性,立足于动态监管和过程与结果控制;
■过去重视业绩的会计真实性监管,现在由于控股股东、高管人员、机构投资者和外资的参与甚至联手,不仅真实性的难度增大,还更加要求信息披露的准确和及时;
■加强对绩优公司的监管。因为在全流通背景下,绩优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动力也日益加大;
■必须重视一、二级市场的联动。定向增发、资产转移、关联交易以及整体上市和并购往往联接在一起,所以一、二级市场的联动性无疑会加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