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全流通市场环境下,由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新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显现,范围更加扩展,手段也更为隐蔽,过去在股权分置时代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方法,正在变得过时或不得力,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各种潜在的违规风险。
【事件1:杭萧钢构】
过程: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与中基公司签署金额344亿元大单。但是在公告发布之前,2月12日杭萧钢构的股价就提前爆发,连续10多个涨停,股价从4.24元暴涨至30元以上,从而引起了投资者和证监会的广泛注意。由于股价异动,上证所对杭萧钢构前后实行多次停牌,但是每次复牌后都是连续涨停。
 4月4日,证监会正式通知杭萧钢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结果:5月10日,调查结果出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公司总裁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潘金水、公司总经理陆拥军、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6月14日,对该案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查处有了新进展,已有3名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向东、陈玉兴(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且不排除更多人可能涉及此案。对杭萧钢构案的处理开始向纵深发展。
性质: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参见《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分析:杭萧钢构这一事件的焦点,不仅仅在于其信息披露违规,也不仅仅在于其股价的涨幅巨大,还在于其“对抗监管”的表现令人瞠目结舌。在证监会不断对炒作杭萧的主力资金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同时,其股价依然在顽强上攻。甚至当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进行处罚之后,其股价居然还连续涨停,让很多人士感到匪夷所思。之后,对杭萧钢构案件内幕交易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展开,多部门协调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也开始发挥作用,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势必会更加有效。
【事件2:上投摩根“老鼠仓”】
过程: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的股票。其中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结果:中国证监会查实唐建的违规行为。5月16日,上投摩根基金发布公告,决定正式免去唐建担任的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及其他一切职务,并予以辞退。
性质:内幕交易。(参见《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分析:有关人士通过“老鼠仓”获取暴利,让大众投资者感到不公和愤怒;投资者对基金的态度也正在由从前的盲目申购转向警惕。这些都会动摇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基础。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而在国外,对基金经理的违规行为处罚很重,一旦查实,终生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并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监控和举报制度,将会大大提高从业人员开设“老鼠仓”的成本,减少发生的可能性。
【事件3: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
过程:广发证券自2006年初筹划借壳上市。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发证券正就借壳进行接触。然而自3月起,延边公路股价即已出现异动,在此公告发布前,已出现了11个涨停板。因此,延边公路在2006年6月3日被停牌;9月26日,借壳上市方案公布,10月11日复牌后又连拉三个涨停,10月20日被再次停牌至今。
结果:证监会5月29日宣布,上市公司吉林敖东、延边公路披露广发证券拟借壳上市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拟处罚这两家公司等机构和人员。部分当事人涉嫌内幕交易等其他犯罪证据和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于6月1日辞职。有媒体称:广发证券部分高管的亲属,早于借壳公告前,即已购入延边公路股票。目前已有10多名广发证券工作人员陆续被公安人员带走协助调查,董正青于6月22日被警方带走。
性质:内幕交易。(参见《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作为国内证券市场券商借壳的首个案例,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而且其波折颇具代表性。一方面,券商急于通过上市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另一方面,广发证券本身仍然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从而发生内幕交易问题。
【事件4:潘琦坐庄G长征】
过程:2006年7月,有媒体曝光了潘琦(当时银河系实际控制人)通过大量“拖拉机账户”幕后坐庄长征电器的消息。2006年8月,长征电器发布公告,承认大股东银河集团关联方此前曾违规增持长征电器股票。其间,银河科技因此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和 深交所公开谴责。
结果:2006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表示,因银河集团及潘琦涉嫌违反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义务,决定对银河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潘琦进行调查。
性质:大股东坐庄。(参见《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分析:上市公司股改禁售股份解禁以来,此类违规动作频繁出现。全流通之前的庄家坐庄,是先大量建仓,把股价提升之后再想办法出货。提升股价的操作,一般是利用券商等机构写推荐报告,或是勾结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全流通以后,大股东想要坐庄就更加简单,只要通过对上市公司施加影响,想出货的时候可以公布利好消息,或者利用自身影响力反向买卖,而且操作更加隐蔽。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都有提高未来股票转让价格的动机,可能会以持有可流通股票为契机,利用其信息优势,以及小股东无法分享的控制权,通过利润操纵等系列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侵蚀中小股东权益。同时,股份全流通使大股东可能采取的行动更为多样化。而且随着股改的完成,有些上市公司为配合大股东的资本运作,根据大股东的意图对上市公司的资产、业绩、经营环境进行倾向性披露,为大股东的资本运作创造有利的交易环境。

【事件5:宝新能源高管违规】
过程:宝新能源副总经理张剑峰,在宝新能源2007年5月31日公告投资参股国都证券之前,于2007年5月29日上午分3笔购入公司股票23300股,均价22.34元,成交金额52万元。
结果:深交所启动相关处罚程序,日前已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处分事先告知书》。深交所同时表示,目前正在做进一步深入调查,还将根据调查结果报有关方面做进一步处理。
性质: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获利。(参见:《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分析:这类违规现象的集中出现,一方面是由于今年以来证监会加强了查处力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违规成本比较低。由于中国目前的法规只是规定,此类违规的处罚只是没收高管炒股所获收益。
这样的惩罚根本无法起到警示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