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利益”目标的传统金融监管理论有两个重要前提假设,即市场失灵和公共监管者是“道德”且有“能力”的。果真如此吗?
文/Richard W.S. Wu 译/尤彬
理论上讲,市场失灵需要某种形式的纠正。市场失灵的存在并没有充分说明需要公共监管,而作为公共利益的监管代表则宁愿说这是实施监管的必要条件。基于“公共利益”目标的传统金融监管理论有两个重要前提假设,即市场失灵和公共监管者是“道德”且有“能力”的。然而,这两个假设却倍受质疑和批评。 科斯定理说明,在竞争和私人秩序不能成功解决市场失灵的少数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和法院来解决问题,防止侵权行为;芝加哥学派则更坚持认为,在市场自发秩序下,其实并不需要任何政府干预和监管,竞争和私人秩序就可以解决绝大多数的市场失灵问题;而更进一步的批评论点开始质疑监管者的“道德”和“能力”,即产生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理论,去研究谁来监管监管者。目前为止,主要有四种金融监管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 (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它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之上,认为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用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政治理论(Olso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在现实中,人们发现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失败的,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终常常被俘获;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持此政治理论者认为,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权衡理论(Shleifer和Vishny,1998;Hay和Shleifer,1998)。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同时存在,这要求人们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掠夺之手”,同时保持它的“援助之手”,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的侵害。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观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增加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二是要提高私人监管的能力和积极性。 法律理论(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 LLSV,1997;1998;2000;Beck和Levine,2003)。该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是投资者权利的主要来源,而在金融监管中,金融监管的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只有在投资者权利能够得到有效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金融才能真正得到良性发展。法律理论主要观点集中于两点:一、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利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