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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物权法制定的启示 双击滚屏阅读
物权法制定的启示
Lessons Learned from 
Drafting of The Property Law 
作者: 席涛 文章来源: 《当代金融家》2007年第2期/总第20期 更新时间: 2007-3-5 12:08:30

文/席涛


  自2002年12月初审以来,物权法草案经过了四年七审,于2005年7月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物权法在交流、争论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完善。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如下几点启示:

  宪法原则是制定基本法的基本依据
  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改革演变而来的。在这种体制演变过程中,私有财产概念逐步从提出试点、鼓励发展到政策规范,尤其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这是重大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因此,宪法原则是制定基本法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下位法的基本精神。

  立足于中国转型经济和转型法律
  中国的经济中,有许多概念、制度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既是中国的创造,也是中国的特色。如集体经济、土地经营权承包制、农村宅基地制度、房产70年使用权制度,等等。
  物权法,既要体现基本经济制度,又要处理好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要使物权法成为老百姓的护身符。脱离了中国这些特有概念、制度,物权法可能就不是中国的法律。现在的物权法草案,规范了转型经济中的实际问题,体现了中国特色。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有些概念就不存在了,有些制度改革了,届时再适时地修改物权法。

  民主立法表达人民意愿
  在物权法的整个立法过程中,对有争议的热点问题,对涉及制度创新的重大问题,对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采取了广泛征求意见、下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的形式,积极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普通老百姓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使有争议的问题逐步达成共识,对涉及重大制度的问题尽量慎之又慎。

  基于现状与发展来平衡各利益集团关系
  物权法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相互平衡的结果。为保障中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对一些制度改革,应通过试点、推广、总结经验,待经济条件和制度条件成熟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物权法,在民主立法和技术设计上,可以说是一个立法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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