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案余震有多远

作者:仇京荣 日期:2016-02-24 17:38:28

从1740年美国第一家银行诞生到1983年的两百多年,银行资本与资产比例究竟多少合适,美国的监管当局并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采取“一行一策”。真正发生转折的是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

▲ 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案反映出的银行权益资本与总资产比率不统一的问题引起了美国国会的关注.就在该案判决不久,国会就通过了1983年《国际借贷监管法案》。图为审理该案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区法庭大楼,位于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

 
从1740年美国第一家银行诞生到1983年的两百多年,银行资本与资产比例究竟多少合适,美国的监管当局并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采取“一行一策”。真正发生转折的是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案。

 

做生意需要本钱,这是不言而喻的规律。即使一本万利的生意,也缺少不了一个“本”字。虽然也有人做无本生意,但实际上也有“本”,只不过这个本不是显现为金钱,而是隐现为人力成本。作为经营货币的银行更是离不开本钱,现代银行家最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50年第一巴比伦王朝汉谟拉比(Hammurabi)王时代的贷款人,那时的贷款人完全用自己的钱放高利贷谋利,直到公元1694年英格兰银行创建前,英格兰金匠才开始借入他人的金币放贷。

 

现代银行则是高杠杆化运作的机构,这意味着银行资产中大部分是债务,其中最主要的是客户存款,而股东投入的资本所占比例并不高。从1740美国第一家银行——土地和制造银行(Land and Manufacture Bank)在新英格兰诞生到1983年的两百多年,银行资本与资产比例究竟多少合适,美国的监管当局并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采取“一行一策”。真正发生转折的是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诉货币监理官案(First National Bank of Bellaire v.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引起国会的关注,以及之后出现的统一全美银行资产标准的法案和统一世界各国银行的国际资本标准的巴塞尔协议。

 

 贝莱尔案:统一全美银行资本的诱因

 

 

20世纪80年代早期,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并不准确,施行的方式也不清晰,因而对银行资本的规管相对来说并没有什么实际效果。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诉货币监理官一案则印证了这一点。

 

1980年6月,美国货币监理署的银行检查员对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进行例行检查,该行的资产质量、折现能力和收益获得了评级中的最高分,经营管理被评为第二等。于是货币监理署聘请一名独立专家—— 威兹(Vaez)先生对该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数量做进一步的分析。威兹根据货币监理官的政策所要求的质和量的因素分析该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该行与同等地位的其他银行在一系列与自有资金相关的比例中的关系做了相当深入的分析后,揭示了两方面主要问题:一是该行的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EC-TA比率)是5.28%,远远低于威兹认为合适的7.0%的水平;二是该行在与自有资金相关的比率的各方面与同等银行相比均几乎排名最后。根据威兹的结论,货币监理官向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发出了“禁止令”。禁止令认为,与安全和稳健的银行业经营相反,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在资本不足的状态下运作。因此,该行必须对自有资金和资产进行调整,以使银行的权益资本/总资产比率上升至不低于7%。

 

银行不服货币监理官的禁止令,向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提起诉讼,称监理官对该行资本水平不安全和不稳健的裁定并无有力证据支持,官司一直打到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区法庭审理认为:威兹的结论没有论证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在对自有资金相关比率的分析中排名同行末尾,与银行的资本水平处于不安全和不稳健状态之间有什么关系。显然,这种同行的分析表明与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规模相当的银行自有资金维持在比其高的水平之上,很可能存在的情况是同行的所有银行均维持了安全和稳健的资本水平。既然对同行的分析与禁止令认定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的资本水平不安全和不稳健之间并无联系,因此所做的同行分析并不能支持监理官作出的资本不安全和不稳健的裁定。法庭还认为:裁定所依据的记录整体上并不支持监理官的认定,实际上记录一些证言与监理官所要证明的恰恰相反,另外两名专家则认为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的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EC-TA比率)充足,其中一位专家表示,银行的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 (EC-TA比率)可以低至4%而仍然是充足的。另外,1979年,全美所有银行的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EC-TA比率)是5.45%。两位专家注意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各银行的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EC-TA比率)是最高的,但是银行倒闭数量同时也达到了一个新高。基于上述分析,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区法庭于1983年作出判决,撤销监理官的禁止令。

 

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案反映出的银行权益资本与总资产比率不统一的问题引起了美国国会的关注.就在该案判决不久,国会就通过了1983年《国际借贷监管法案》(International Lending Supervision Act, ILSA),规定美国的大银行最低的资本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6%。

 

 骆驼评级:资本充足率的计量雏形

 

 

骆驼评级的六种成分要素

 

其实,在1983年《国际借贷监管法案》统一各大银行资本与总资产比率之前,美国已经有一个粗略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比率。1979年11月13日,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 Council, FFIEC)采用了统一金融机构评级体系(Uniform Financial Institution Rating System, UFIRS),根据该体系,通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中六种必要成分的评估和评级,每家金融机构都会得到一个综合的评级。这六种成分因素包括:资本充足程度(Capital)、资产质量(Assets)、管理层能力(Management)、收益质量和水平(Earnings)、流动性(Liquidity)、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Sensitivity)。将这六种因素单词的第一个字母拼起来正好是骆驼(CAMELS)一词,故人们将统一金融机构评级体系称为骆驼评级。评级按1至5级排序,1级最好,5级最差。

 

骆驼评级评价银行资本充足率要素

 

骆驼评级评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素有哪些呢?监管机构主要根据下列要素打分。这些要素包括:(1)资本的水平和质量,银行的整体财务状况;(2)管理层解决需要增加额外资本的问题能力;(3)问题资产的性质、趋势、数量和租赁损失拨备以及其他评估准备金的充足率;(4)资产负债表组成,包括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数量、市场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非传统业务风险;(5)表外业务活动所表现出来的风险暴露;(6)收益的质量和强劲程度,股利的合理性;(7)成长的前景和计划,以及过往实践成长的经历;(8)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其他融资渠道的能力,包括控股母公司所提供的支持;等等。

 

那么骆驼评级又如何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呢?监管机构采用了杠杆比率的方法,所谓杠杆比率就是通过用银行的资本除以银行的债务来计算(资本/债务)。假定一家联邦注册的银行在骆驼评级中被评为最高级1级,则它的杠杆比率必须是3%或是更高。假定另一家联邦注册的银行在骆驼评级中被评为最低级5级,则它的杠杆比率必须达到4%或更高。

 

由于骆驼评级以及杠杆比率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根据各银行风险性质和程度,以及其管理层识别、测量、监察及控制这些风险的能力确定其资本金,其主观判断居多,客观量化不足,因而才出现贝莱尔第一国民银行案中不同专家给出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各不相同的现象。

 

 巴塞尔协议:开启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时代

 

 


▲ 说到《巴塞尔协议》,自然离不开设在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图为清算银行总部大楼

 

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协议》

 

说到《巴塞尔协议》,自然离不开设在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其最初创办的目的是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赔偿支付及其有关的清算等业务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之间的结算机构,该行的宗旨也逐渐转变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并接受委托或作为代理人办理国际清算业务等。美国一直主导着国际清算银行,1944年,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决议,国际清算银行的使命已经完成,应当解散,但美国仍把它保留下来,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许多美国银行界的大腕先后在国际清算银行担任要职,如纽约联储总裁威廉•麦克唐纳(William McDonough)就曾兼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还有一些银行高管任委员或专门小组的主管。所以,美国人对巴塞尔委员会的影响很大,美国的许多银行监管理念也大都渗透到巴塞尔委员会的各种文件中。

 

1988年7月,由包括美国在内的12个主要工业国家组成的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国际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er),简称《巴塞尔协议》(The Basel Accord),确立了统一的国际资本标准,也奠定了今天美国的银行被强制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的基石。它的创新意义在于将风险与资本金挂钩,风险高的资产需要匹配高额的资本金,资本金随银行资产组合的变化而作相应变化。《巴塞尔协议》分别于1999年(2004年完成)和2010进行了修订,因此,1988年版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Ⅰ》,2004年版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Ⅱ》,2010年版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Ⅲ》。

 

改进杠杆比率

 

《巴塞尔协议Ⅰ》在两个方面对杠杆比率进行了改进,其一,巴塞尔协议意识到,并不是所有的银行资产其风险都是相同的,因此对所有资产所需要维持的资本数量并不应当相同。为此,巴塞尔协议将资产划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风险资产等于每一类资产总额乘以各自的风险权重,并根据风险资产加总后的数额和巴塞尔协议确定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计算出最低应保持的资本数额。其二,巴塞尔协议要求将特定的表外业务也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

 

风险资产分类与计算

 

✔ 表内风险资产

 

根据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资本的要求,美国监管机构银行将表内风险资产分成四类:

 

第一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为零。这一类资产基本上属于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在联邦储备银行中的贷记余额、联邦政府证券(主要是短期和中期国债)、由联邦政府全额担保的债务等。假定某银行有1亿美元此类资产,折合风险资产为零。

 

第二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为20%。这一类资产属于低风险资产,包括:由现金或银行存款担保的贷款、由联邦政府或其机构担保的贷款、房利美和房地美等由联邦政府支持的企业发行的证券、一般义务的市政债券等。假定某银行有1亿美元此类资产,折合风险资产为2000万美元。

 

第三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为50%。这一类资产属于中风险资产,包括:市政收入债券、有家庭住宅产权担保的抵押贷款和其他债权化资产。假定某银行有1亿美元此类资产,折合风险资产为5000万美元。

 

第四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这一类资产属于高风险资产,包括:商业贷款、消费贷款、商业票据以及不包括在其他类型中的资产。假定某银行有1亿美元此类资产,折合风险资产为1亿美元。

 

✔ 表外风险资产

 

与表内风险资产分类相似,美国监管机构将表外业务项目的风险类型也分成四类:

 

第一类业务的风险权重为零,包括:期限在1年内的未使用的贷款承诺,或有条件可撤销的贷款承诺。假定某银行此类项目价值1亿美元,折合风险资产为零。

 

第二类业务的风险权重为20%,包括:商业信用证,可转让银行承兑票据以及其他短期、能迅速生息并与交易相关的项目。假定某银行此类项目价值1亿美元,折合风险资产为2000万美元。

 

第三类业务的风险权重为50%,包括:备用信用证,其他期限超过1年有业绩保证和未经保险的委托、可周转承销便利。假定某银行此类项目价值1亿美元,折合风险资产为5000万美元。

 

第四类业务的风险权重为100%,包括直接信用替代(direct credit substitutes),如一般保证、具有追索权的销售和回购、购买资产的远期协议。假定某银行此类项目价值1亿美元,折合风险资产为1亿美元。

 

资本分类和充足率底线

 

《巴塞尔协议Ⅰ》将银行资本划分为两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也称核心资本,包括:资本股票、盈余和未分配利润组成的普通股本;合格非累积永久性优先股(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以及在合并子公司的股本账户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但是一级资本需要扣除以下项目:银行商誉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被拒绝递延税金的资产;仅支付利息分开支付票据;非货币股权出资;对金融子公司不属于资本的资本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为应当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子公司的投资。

 

二级资本也称补充资本,包括:限期优先股,即发行的到期日在5年或者更长的优先股;次级票据和债券;贷款和租赁损失准备金;强制可转换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次级债务;其他被国际银行业接受的资本项目,如“未披露准备金”之类的项目。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Ⅰ》划出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底线,即一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的比率不低于4%;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总资产的比率不低于8%。

 

资本是否充足的划分

 

1991年之后,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巴塞尔协议Ⅰ》,将资本是否充足分成五类:

 

第一类为资本良好,其一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为6%或更高;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为10%或更高;一级资本与总资产比也就是杠杆比率为5%或更高。

 

第二类为资本充足,其一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为4%~6%;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为8%~10%;一级资本与总资产比也就是杠杆比率为3%~5%。

 

第三类为资本不足,其一级资本与风险资产比为3%~4%;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与风险资产比为6%~8%;一级资本与总资产比也就是杠杆比率不到3%。

 

第四类为资本严重不足,其一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为不到3%;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为不到6%;一级资本与总资产比也就是杠杆比率2%~3%。

 

第五类为资本极端不足,其一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一级资本与总资产比也就是杠杆比率均低于2%。

 

对于前两类资本状态的银行,监管机构仅进行一般性例行审查,同时给予较低的存款保险费率。对于后三类资本状态的银行,监管机构将进行严格的审查,资本不足的银行被限制扩大规模,需要制订资本恢复计划;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将面临更加严格的限制,包括禁止增加高管的补贴等;对于资本极端不足的银行,被要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纠正措施无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在90天内接管该行。

 

 
 

《巴塞尔协议Ⅱ》:细分资本计量

 

 

 
 
 


▲ 2012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瑞士举行会议,与会的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达成协议,也就是《巴塞尔协议Ⅲ》

 

对《巴塞尔协议Ⅰ》的批评

 

《巴塞尔协议Ⅰ》使全球银行的监管者对个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这对美国这样一个银行类型、数量众多,监管机构多而重叠的国家来说,其积极作用更为重要。

 

然而《巴塞尔协议Ⅰ》也受到一些批评指责:

 

一是指责其所采用的风险权重类别比较粗,只根据银行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没有考虑借款人的资本量。所有的商业贷款,包括向蓝筹公司贷款,也包括向风险较高的新设公司贷款,其风险权重都一样,这导致资本金与风险大小的关联不够紧密。

 

二是指责其没有涉及营运风险,也没有衡量或考虑组合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如果一个组合由不同的资产组成,那么这个组合就有分散风险的作用,整个组合的风险就会小于单笔资产风险的加总。然而,《巴塞尔协议Ⅰ》没有考虑资产组合的作用,这对擅长资产组合分散风险的大银行不太公平。因而导致大银行改变最优资产配置,使银行更多地持有低风险资产,如美国政府证券、住宅抵押贷款和抵押物担保的有价证券,而不愿意发放风险资本比率高的商业贷款。甚至有人指责巴塞尔风险资本要求应对20世纪90年代初的信用危机负责,因为当时美国各银行平均持有的有价证券上升而商业贷款下降,因而出现信用紧缩。

 

作为对这些批评的回应,从1999年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前后发布了三份咨询稿,并于2004年6月发布了最终报告——《巴塞尔Ⅱ:国际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修订框架》(Basel Ⅱ: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er: A Revised Framework),简称《巴塞尔协议Ⅱ》。

 

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是三大支柱: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监管上的检查、市场纪律。巴塞尔委员会试图通过使最低监管资本更加体现风险的敏感性,来回应对基本风险计算粗陋的批评。例如,《巴塞尔协议Ⅱ》中,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不再是不加区别的100%,而是根据公司借款人的外部信用评级(如果有的话),将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分别定为20%、50%、100%或150%。如果借款人没有外部信用评级,其风险权重则为100%。

 

有趣的是,标准普尔(Stander & Poor’s)、穆迪(Moody’s)、惠誉(Fitch’s)等全美暨全球著名的评级机构并未接受这一建议,声称它们的评级并不是做此用途。这些评级机构之所以不接受这一建议,是因为它们不愿意银行免费使用它们评级结果。其实,不仅著名的评级机构不愿意,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也不成熟。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按照国际评级标准,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 (BB-以下的企业)。因此企业参加评级的积极性不高,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除了借助信用评级外,对传统的贷款发现权重方法的替代措施使依据银行内部发现评级作出决定。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在美国,只有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的银行,或资产负债表内国外发现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会被要求实施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

 

《巴塞尔协议Ⅲ》:优化资本计量

 

 

2012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瑞士举行会议,与会的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达成协议,也就是《巴塞尔协议Ⅲ》。

 

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到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另外,协议维持目前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是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协议还对一级资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义,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

 

美联储于2013年7月批准美国银行业执行该协议,美联储已经逐步加大了全美银行资本的持有量,按照美联储的规定,全美银行资本最低持有量要高于巴塞尔协议III设定的标准。美联储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的关键是,所有银行不分大小,都要遵守。与美联储的步调相一致,联邦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相继批准了该协议。

 

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Ⅱ》再到《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的文本从基础版本逐步修订为多个版本;涵盖的风险从基础的信用风险,逐步拓展至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指标从单一的8% 的资本监管底线,拓展至多层级的资本监管、杠杆率监管、流动性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并行;其监管理念也在不断反思和修正,资本计量不断得到细化与优化。

 

存贷协会、储蓄银行、信用社:资本可以例外吗

 

 


与同类银行相比,具有高风险特征的银行需要持有的资产比例更高。大银行经常运用“风险调整回报率”(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 RAROC)来进行资本管理

 

存贷协会、储蓄银行、信用社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从事存款和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但是在资本规制上,三者与商业银行还是有很大区别。

 

例外一:不可撤回存款可作核心资本

 

存贷协会、储蓄银行的核心资本除了按照商业银行的定义外,其特定的不可撤回的消费者存款也被认定为核心资本,因为这些存款的性质更像永久性优先股票,也就是说,这些存款没有到期日,机构支付义务可以延期。

 

例外二:商誉可做核心资本

 

20世纪80年代,存贷协会在兼并过程中获得的商誉也被算作核心资本的一部分,直到1994年12月31日,这些商誉才在数量上作出限制,不像过去那样将商誉百分百地计入核心资本,只允许将“合格的监督”商誉计入一半的核心资本。而这一措施在1995年被完全终止。

 

例外三:资本扣除不同

 

存贷协会和储蓄银行必须从总资本中扣除一部分特定投资的价值,如直接持有的房地产,而商业银行则无须扣除。

 

例外四:资本监管方式不同

 

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对信用合作社的资本监管不是基于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而是基于信用合作社的规模和年限来决定其资本是否充足。信用合作社的风险资产为总资产减去现金、国库券以及被认为无违约风险的贷款如由联邦保证的学生贷款和由成员个人股份账户担保的成员贷款。有4年或以上经营历史、资产在50万美元以上的信用合作社资本比例要求为10%,而那些资本比例不到10%的规模较小的信用合作社,其业务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存款保险费率:激励银行资本充足

 

充足的银行资本可以起到未来损失的缓冲作用,同时也可以减轻存款保险基金的负担,因此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计了将存款保险缴费与银行资本充足率挂钩的机制。

 

1993年1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开始实施银行资本实力为基础的保险费率,资本金充足的银行,每100美元存款的保险金为23美分;资本金不足、有严重监管问题的银行,每100美元的存款保险金为31美分。

 

从1996年1月开始,当存款保险基金的储备达到承保金额的1.25%时,每100美元的保险金开始下调,现在的存款保险金从好银行的4美分到问题银行的27美分不等。如果保险费率高到可以增加存款保险基金的储备,每100美元的保险金仍在23~314美分范围。

 

资本结构:如何建构才合理

 

一个银行管理水平的高低有多重表现形式,其中资本结构的构建是一个重要标志。银行的资本结构如何构建更科学合理,需要银行管理者在制定银行资产比例时考虑相关因素,包括同类银行的资本比例、银行自身风险偏好、业务的收益与成本的比率、达到一定的债信级别、资本需求等基础上作出安排。

 

风险分析

 

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取决于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商业风险和目标等价债券的信用等级。银行管理者应根据不同的借贷业务、资本的波动性、各个业务风险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来分配恰当的贷款损失准备,并决定应该分配多少权益资本。与同类银行相比,具有高风险特征的银行需要持有的资产比例更高。大银行经常运用“风险调整回报率”(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 RAROC)来进行资本管理。

 

留有余地

 

在满足资本充足的比例之上,银行应当留有一个适当的资本余地。如果银行计划要扩张规模或收购其他机构,这个余地就要大些,只有这样才能有充足的资本用来满足扩张的要求和取得监管机构的同意。

 

考虑未来对资本的需求

 

在考虑未来对资本需求时,美国的银行常用的一个简单测量方法是“内部权益增长率”(internal growth rate equity)。内部增长率取决于银行对其净利差和总费用的控制力,以及银行的权益资产比和留存收益率。如果银行的权益增长率低于资产增长率的话,那么银行将被迫利用昂贵的外部权益资本来保持其必需的杠杆率(权益资产比)。如果银行没有足够的权益资本储备来支持未来的战略收购,那么其收购构想将很难实现。

 

考虑评级机构的要求

 

银行资本结构是评级机构确定银行等级主要参考指标,当银行的评级比较低或准备公开发行债务时,资本比例的影响更重要。评级机构重点关注的是银行长期业绩以及一些特定的财务比率,也包括资本结构变化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资本偏好:角色不同,偏好各异

 

在资本的偏好上,银行的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监管机构各自的角色不同,因而各有各自的算盘。

 

股东怎么看

 

股东的资本是银行业务经营的第一笔资金,其出资目的是以钱生钱。也就是以少量的钱吸收大量的钱去放贷盈利。因此,股东希望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越低越好。这种被西方学者誉为“经典理论”(classical theory),引导着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使他们在作出银行业经营决策时忽视作为职业经理人应有的风险/收益偏好,努力使股东的期望收益最大化,并使风险与股东愿意承担的水平保持一致。因此,那些股东强势、管理层弱势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往往保持在监管要求的下线。

 

债权人怎么看

 

与股东的资本偏好相反,存款保险之外的债权人倾向于银行保持较高的资本比率,用来充当潜在损失的缓冲,以避免其对银行的债权遭受损失。机构投资者在审慎原则约束下,可能被禁止投资资本比率低的银行的资产,结果资本化水平低的银行不得不提供风险溢价以吸引机构投资者。

 

管理层怎么看

 

银行的管理人员有可能担心他们的机构破产,丢掉自己的饭碗,一般也倾向于高资本比例,用来作为损失的缓冲,或者向资本化水平低的银行要求更高的薪酬。

 

监管者怎么看

 

监管者当然希望所监管的银行的资本越高越好,这样就可以保护存款保险基金不受损失,可以避免动用纳税人的钱财救助资金缺乏的银行。同时由于高资本能够提高债权人的信心,当市场出现不利传闻时,资本充足的银行被挤兑的可能性就小。如果绝大多数人银行的资本都很充足,那么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就小,市场就越稳定。

 

资本过剩:喜忧参半

 

对银行来说,资本少了发愁,资本多了也发愁。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银行收入的增加及适度的增长,银行的资本比率迅速增加,但这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资本过剩。尽管额外的资本对银行今后的安全有利,但如果额外资本没能得到很好的利用,银行的ROE就会下降。不仅如此,多余的资本还会驱动银行开展投资活动。例如,20世纪80年代过度资本化的美国东北部储蓄银行,将多余资本用于过度建设和投资其他无利润的项目以试图提高收入,但并未获得效益。

 

如何处置这些过剩资本,美国的银行主要采取三种方法,一是提高分红或回购股票,以减少资本。二是提高表内业务的杠杆率,如扩大贷款或增加其他消耗资本多的高收益资产;或是增加表外业务活动,提高资产利用率和ROA,以弥补权益基础的扩大。三是用现金收购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降低资本资产比,同时小银行也可以以较为有利的价格将自己出售给大银行。

 

银行持股公司:规避资本监管的工具

 

银行持股公司是大型银行为收购其他银行股份并控制其运营而形成的银行集团。虽然银行持股公司已经构成了美国金融组织的主体部分,但是它的诞生却是规避监管的结果。大型银行通过持股公司的形式可以绕开地域限制、产品限制以及资本金的要求。就规避资本管制而言,由于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了最低资本标准,包括对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资产比率,这些标准影响了单个银行潜在的扩张率。因为对于资产和存款增加的每一美元,权益资本也必须相应增加。如果一家银行的权益资本必须至少等于总资产的8%的话,那么资产增加的每一美元中8美分必须由留存收益或发行新股来提供。然而,银行持股公司却不同,尽管银行持股公司也受最低资本金标准的约束,但来自其非银行附属监管的权益资本可以包括在总体资本的计算中。

 

如果一家银行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拥有相对较高的资本比率,那么这家银行持股公司在扩张时就可以免受单个银行资本金不足的困扰。

 

如果一家银行被一家持股公司拥有,银行持股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借款,然后将借来的资金投入银行作为权益资本,这个操作过程称为“资金下拨”(downstreaming)。只要银行持股公司保持自己应有的资本金比率,其借来的资金可以用来满足其控股的银行扩张时资本需求。这种所谓的“双重杠杆”(double leverage)作用,实际上使得银行持股公司可以控制一个规模巨大的银行资产,减少了需要的权益资本数额。

 

风险资本:影响商业贷款的定价

 

 

如何给商业贷款定价是个技术活儿,贷款利率定高了,缺乏竞争力;定低了,有可能亏本。因此,银行在商业贷款定价时,要给资金分派一定的转移成本,包括利润弥补、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管理费用,这些成本都必须包括在贷款内。此外,还要再加上资本收费(RAROC),这个费用来自银行必须为这些商业贷款持有一定的资本所带来的成本。在风险资本要求下,商业贷款要求有100%的股权资本作为准备,并且还得为估计的商业贷款市场风险安排另外的资本,并以此计算出资本费用。

 

由于保持资本数量是根据银行资产的风险来决定,风险资产越多,权益资本比率就越高。因此高风险要求高回报,以弥补持有额外资本的成本。由于资本要求高,银行的商业贷款业务必须比低风险资本要求的政府证券、住宅抵押贷款业务的回报要高。与其他业务活动如经纪业务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传统的借贷业务吸引力较低,这正是银行积极开拓非贷业务的重要原因。

 

美国银行资本的特点

 

 

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从监管角度看,美国的银行资本监管始终处于不断探索与完善过程中,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美国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一直以保障银行安全、稳健经营为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又是以具体的指标来衡量的,否则就会出现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的现象。为此,美国监管机构曾经尝试过多个指标体系,但是均不够理想,直到1983年《国际借贷监管法案》实行资本与资产比例指标管理,才使安全、稳健经营目标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而这一开拓性做法为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所借鉴,并不断创新与完善,最终形成全球统一的银行资本监管标准,成为稳定全球银行体系的重要基石。而且,美国银行监管机构不断地为巴塞尔银行委员会贡献经验和案例。

 

精细测算,不断优化资本结构

 

从银行对资本的管理看,美国的银行非常重视资本的管理效率,设计出许多模型、公式,如权益资本资产比、权益增长与资产增长率比、银行的红利支付比例等,通过这些模型和公式精细测算并科学配置风险资产,降低资本消耗性资产的比重,不断优化资本结构。

 

不同资本偏好的博弈

 

银行股东与监管机构始终存在着不同资本偏好的博弈。比如保过险的银行股东大都倾向于尽可能多地使用债务融资,如此股东既可以享受到隐性的税收补贴,也能享受到隐性存款保险补贴。银行所筹得的债务越高,享受补贴的价值也就越大。但是,监管机构对财务杠杆比例过高的银行也征收隐性管制成本,如更加严格的管制干涉、对银行给予关闭的威胁、严格限制银行扩张及其他一些隐性成本,这一切打消了股东对高债务资本比例的积极性。然而这些做法又会阻碍银行购买存款保险,因为银行从高负债中得到的税收好处将会比交纳保险金等显性成本以及保险公司施加管制的负担所带来的负效应要小。为了抵销银行的管制成本,监管机构同意银行设定最低资本要求,并进行低价位保险政策,以吸引银行参加存款保险。最低资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隐形存款保险金。绝大部分银行为了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受到额外监管,也同意交纳这种隐形存款保险金。

 

实用主义监管态度

 

美国监管机构在银行资本监管上有时也采用实用主义态度。比如,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的存贷协会资本状况恶化,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ederal Home Loan Bank Board,FHLBB)采取了改变管制会计,夸大资本,有意淡化储蓄机构业界无偿债能力程度的态度。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随即降低了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从5%到1980年的4%,再到1982年的3%。此外,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不惜违背“通用会计准则”(GAAP),鼓励使用所谓的“管制会计准则”(regulation accounting practices,RAP),在账面上使存贷协会的权益资本为正。“管制会计准则”取代另外“通用会计准则”的做法,使得许多权益资产比被称为“僵尸”的存贷协会得以进行运营。为了鼓励效益好的存贷协会兼并将要破产的存贷协会,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允许将商誉作为兼并所得来增加权益资本。随着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制执行法案》(FIRREA)和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颁布,商誉作为资本的做法被逐步废除,然而这对存贷协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格兰戴尔联邦银行(Glendale Federal Bank)根据上述两个法案的要求从权益资本中剔除商誉后,损失了8亿美元,10年之后,联邦法院判决美国政府支付给格兰戴尔联邦银行9.089亿美元。

 

除了上述特殊阶段的做法外,在《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实施时点上,美国监管机构也根据美国银行业的实际状况,多次推迟实施时间。

 

(作者仇京荣单位为中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其所在机构无关。本文原标题为《银行资本——安全与稳健经营的基石》,刊载于《当代金融家》2016年第1期和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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